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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宝安区
信息来源: 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9-05
阅读人次: 115
  • 政策原文

各有关单位: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8月28日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23〕11号)、《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宝规〔2022〕2号)等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项目,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对后评价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择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的项目,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指标,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结论、对策和建议,并反馈给项目有关单位,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单个项目或者项目建设、运行的某类问题、某一阶段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对分期建设且每期项目之间存在功能联系、建设内容扩展的项目,在后期项目审批前可对前期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为后期项目的决策论证提供参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自建单位和市场化委托建设单位等。

  第六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建立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

  第七条 项目后评价实施过程中,各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区投资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后评价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充分运用项目后评价成果;

  (二)项目单位负责做好项目自我总结评价,及时准确提供后评价工作所需资料,配合后评价承担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落实后评价整改工作。具体相关工作原则上由项目单位牵头会同项目建设、运营或使用等有关单位开展。

  (三)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加强所属行业项目后评价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充分运用后评价成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

  (四)后评价承担机构负责按照有关工作规范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按时提交后评价报告并对报告质量及结论负责。

第二章  后评价范围、内容、方法

  第八条 后评价工作采取滚动模式推进,上一期项目后评价工作完成后立即开展新一期项目后评价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期,最长不超两年。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从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的项目中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并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后评价项目名单,编制当期后评价计划。

  第九条 列入当期后评价计划的项目主要从以下有代表性的项目中选择:

  (一)对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发展新质生产力有重大支撑和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过社会稳定事件的项目;

  (七)使用专项债、超长期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

  (八)重大社会民生项目;

  (九)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十)其他需要开展后评价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全过程总结与评价、效果和效益评价、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后评价结论和主要经验教训、对策建议等。

  第十一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注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可采取对比法、逻辑框架法、成功度评价法、综合评价法以及国际通行的其他方法,并深化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充分征求各类使用人群意见。具体项目的后评价方法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后评价计划,委托专业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参加过项目前期、建设实施工作的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后评价承担机构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和后评价工作任务组建后评价工作组,独立开展后评价工作。

  项目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使用或运营单位等按有关要求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后评价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后评价承担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后评价承担机构在提交正式项目后评价报告前,应以书面或会商形式征求被评价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意见。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五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项目后评价跟踪问效和对决策信息反馈的作用,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订、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和体制机制创新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根据各项目后评价报告,委托专业机构对后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形成总体工作报告,随当期项目后评价报告一并报区政府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定,并将审定后的项目后评价报告印发给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有关单位对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区投资主管部门。对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后评价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后评价的需要,认真编写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项目(建设、运营、管养)单位应积极配合后评价承担机构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阶段及项目运营的各项正式文件、技术及经济资料和数据。如有隐匿、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或者拒不提交资料、阻扰后评价等行为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后评价承担机构存在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价任务、评价报告质量低劣、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区投资主管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

  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等情形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取项目有关单位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上级财政在宝安区投资的项目如委托宝安区进行后评价,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上级部门未有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