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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4-17
阅读人次: 108
  • 政策原文

深商务规〔202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国际化消费环境试点城市建设相关工作部署,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2号)等有关规定,市商务局牵头制定了《深圳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商务局

2026年4月15日

深圳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深圳市国际化消费环境试点城市建设,规范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作用和使用效能,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深圳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5〕4号)有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拨付至深圳市的支持我市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紧密围绕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的工作部署,实行“预算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资质审查、部门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商务、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并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一)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做好项目申报通知、事中监管、评估等管理工作;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做好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指导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及资金监管等相关工作,并为市级商务部门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专项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三)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商务部门、前海管理局(以下统称区级商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征集、审核、评估、验收、汇总上报及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材料报送工作;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并配合做好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四)各区财政部门、前海管理局(以下统称区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监管工作;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并为区级商务部门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专项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第二章 支持方式方向、支持标准及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如下:

  (一)丰富高品质消费供给。围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聚焦知识产权(IP)、数字、绿色、智能、文旅、体育、国潮等主题,支持重点商圈改造提升,创新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旅文体健多元融合消费场景,打造国际消费集聚区、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以及地标性消费项目。支持培育一批富有时尚引领度和国际影响力的本土品牌。大力发展离境退税,支持增加退税商店、丰富退税商品、优化退税服务等。

  (二)优化涉外支付服务。完善多层次、多元化支付服务体系。优化境外银行卡使用环境,提升商圈、旅游景区、旅游休闲街区、酒店、餐厅、机场、车站等涉外人员重点场所外卡POS机覆盖率,支持商户安装或升级外卡POS机设备。优化现金使用环境,支持涉外人员重点场所增设外币兑换点、外币兑换机等设施及多币种兑换服务。推进商户现金备付工作,做好零售、餐饮、文旅、交通等场景全覆盖。

  (三)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支持完善重点商圈、旅游景区、酒店、机场、火车站、地铁站、体育场馆等重点场所多语种标识,增设行李寄存、境外旅客引导服务台等便利服务设施,投放多语种翻译工具。丰富入境旅游产品供给,支持餐饮、住宿、零售等重点商户提供多语种产品及服务清单。联合高校、培训机构增加小语种志愿者服务,组织重点场所工作人员开展外语接待、支付指导、旅游咨询、购物指引等业务培训。

  (四)经商务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条  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一)丰富高品质消费供给方向

  1.支持建设国际消费集聚区。针对世界级商圈(即福田中心商圈、罗湖核心商圈、后海-深圳湾商圈、空港会展商圈、前海·宝中商圈)范围内,组织实施的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商超、街区、会展场馆、专业市场、出入境口岸及周边环境等设施优化、多语种服务、支付设备、入境消费便利化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内容包括:

  (1)提升国际化消费氛围。支持街区开展公共空间与立面改造;支持公共区域的双(多)语种标志标牌、智慧导览等国际化服务设施的优化更新。

  (2)提高入境消费服务便利化。支持设置国际旅客服务点、旅客集散中心;配备智能翻译设备、便民服务台、行李寄存点、支持入境人员使用的Wi-Fi(无线局域网)等设施。支持出入境口岸联通商圈及公共区域便利化设施建设,提升入境旅客商业通达度。

  (3)重点推进示范步行街(商圈)建设。培育建设全国示范步行街(商圈),优化商圈范围内整体性的标识导视,科学设置街区导向标志、信息板或智慧屏等,提升全国示范步行街(商圈)的影响力与美誉度。

  2.支持打造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对达到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标准的商业项目(包括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百货、街区、专业市场等),分档予以一次性补助奖励。对于达到90分及以上的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于达到80分及以上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给予50万元奖励;对于达到70分及以上的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给予20万元奖励。此项合计安排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

  3.支持建设地标性消费项目。支持在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百货、商超、街区、会展场馆、专业市场、旅游景区、酒店及体育场馆等建设具有强辨识度、强吸引力、强辐射力的消费载体或消费场景。建设内容为不涉土方工程的提升美化环境、增设便利设施、增加国际元素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具体内容包括:

  (1)改造提升消费载体或消费场景支持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和服务能级提升,完善商业配套、丰富业态组合、提升消费品质,打造一批进口商品国别馆等,营造良好国际化消费环境。

  (2)改造提升国际化服务设施,完善多语种与便利服务。支持增设双(多)语种标识标语、标牌、行李寄存柜(行李寄存点)、境外旅客引导服务台等便利服务设施;支持制作专业的双(多)语种电子菜单、商品目录、服务指南;支持购置智能翻译设备、便民服务台等。

  (3)提升数字化、智慧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持升级打造双(多)语种导览、客流分析、消费分析、港澳车牌识别等系统,支持建设境外旅客使用的Wi-Fi设施、境外旅客注册的会员系统等,提升管理效能与消费者体验。

  (4)完善多层次、多元化支付服务体系。支持优化境外银行卡使用环境,提升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百货、商超、街区、景点、机场、车站等涉外人员重点场所外卡POS机覆盖率,支持商户安装或升级外卡POS机设备。鼓励新设外币兑换点、支持外卡的自助提款机或外币兑换银行网点等。

  4.支持离境退税业务发展为进一步支持离境退税业务发展,打造离境退税特色街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对开展离境退税服务优化的项目进行补助、奖励。项目类型主要包括:

  (1)支持离境退税店项目。一是支持新设离境退税店,每个新设离境退税店且已开单10笔(含)以上的,予以一次性2000元奖励。二是鼓励离境退税商店积极拓展离境退税业务,按照当年开具离境退税或“即买即退”申请单笔数达到50笔(含)以上、100笔(含)以上、300笔(含)以上的,分档给予0.5万元/家、1万元/家、2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本项政策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情况予以核定,据实划拨区级商务部门具体兑付。

  (2)支持离境退税设备更新补贴。一是对离境退税机具设备(包括离境退税远程核验系统等)更新进行补贴,按不超过其国际化改造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是支持在离境退税商店推广应用自助开单机等智能化设备,对相关投入主体按照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内核定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台最高不超过1000元。

  (3)支持开设“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支持有条件的商圈(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百货、商超、专业市场等)对接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用于设置“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符合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离境退税“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当年办理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达200笔(含)以上、500笔(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家、1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二)优化涉外支付服务方向

  完善多层次、多元化支付服务体系,优化涉外支付服务。支持新设外币兑换点、新设支持外卡的自助提款机或外币兑换银行网点。

  1.支持增设外币兑换点。对在商业综合体、街区、会展场馆、专业市场、旅游景区、酒店及体育场馆等重点消费场所内增设外币兑换点、自助兑换机或外币兑换银行网点并开展运营维护的金融机构,按照每个点位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申报主体本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增设外卡获取零钞的ATM机对在商业综合体、街区、会展场馆、专业市场、旅游景区、酒店及体育场馆等重点场所内入境消费人群较多、小微商户集聚的消费场景,增加铺设支持外卡获取零钞ATM机的金融机构,按照每个点位实际投资额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申报主体本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方向

  重点对辐射全市范围开展的具有国际消费创新性、先进性、示范性的公共性项目进行支持,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包括如下:

  1.支持公共交通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对地铁、巴士、出租车等公共交通系统设施设备及机场、火车站、地铁站、邮轮母港等交通枢纽区域进行国际化环境升级,实施设施设备国际化改造,开展多语种消费环境与动线优化、多语种翻译机与翻译屏幕设备布设等。

  2.提升国际化消费氛围设施建设支持口岸等出入境区域设置城市双(多)语导览与清单、升级双(多)语种导览、支持入境人员使用的Wi-Fi设施等功能,设置具有国际化的常设美陈设施与服务,增加深圳特色文化输出,提升管理效能与消费者体验。

  第七条  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

  (二)申报单位应为国际化消费环境试点建设项目(即申报项目)的实际建设或运营主体。

  (三)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职责;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五)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项目或同一费用重复或多头申报的情形。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资金支持。

  (六)申报单位不存在将本属于同一性质内涵与建设内容的资助项目刻意分拆成两个项目的情形。

  (七)申报项目的建设地在深圳市,资金来源非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或非全部由政府财力保障资金。

  (八)申报单位须配合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工作,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

  (九)申报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为在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在建项目纳入支持范围的投资额应发生在2025年10月之后,项目原则上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建设完成并开展运营。

  (十)申报项目管理机制健全,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预期成效显著。

  第八条  申报项目实际建设主体为申报单位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可进行联合申报,若采用联合申报的方式,关联交易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九条  申报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设内容明确且符合支持方向;

  (二)有明确的建设方案,资金来源已落实并有合理的支出计划安排;

  (三)需要立项、环评、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的项目,应手续齐全;使用租赁场地建设的,租赁结束期不早于2027年12月31日。

  第十条  除一次性奖补项目外,专项资金其他项目采取事前立项、分期资助的方式。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对应标准给予补助。

  对同一个申报主体在试点期间申报多个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

  项目的投资额包括空间改造、装修、设备设施购置、信息化软硬件投资、材料、设计、施工等直接投入,不包括人员工资、租金等经常性开支等。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根据商务部有关专项资金的工作通知、本办法以及实际情况,发布申报指南(通知)。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区级商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级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确定入库项目,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经核实后按规定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项目库。区级商务部门向项目申报单位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并将项目入库清单报市商务局。

  第十三条  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及离境退税项目相关条件达标后给予一次性奖补;其它支持方向的补助资金实行“首期预拨+终期清算”模式,即首期评估通过,则按照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支持范围的投资额对应的标准进行第一次拨付,终期评估通过后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

  市商务局统筹全市入库项目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根据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和项目投资建设进度,提出资金分期下达建议,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将项目补助资金分解下达至各区。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资金安排与中央基建投资和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衔接,避免交叉重复。

第三章 项目监督、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十条  区级商务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加强项目立项、建设、验收等全过程监督,形成闭环管理;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监督,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区级商务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入库的项目进行实地督查,督促企业按照项目建设任务书实施项目。对未按要求完成建设内容和进度的单位, 由区级商务部门督促整改。

  市商务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实施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开展评估等。

  第十条  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要求将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财政专项资金退回国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申报单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申报承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二)申报单位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获得资助的。

  (三)申报单位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盗取专项资金的。

  (四)审计、巡视、巡察等核查需要申报单位退回专项资金的。

  (五)经督促提醒,3个月仍未按要求整改并达到完成进度的。

  (六)申报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

  (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退回资金的。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合市、区两级商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评估(验收)等工作。一次性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日常监管;其他项目应当接受日常监管,并符合首期评估、终期评估有关要求。

  (一)日常监管要求如下:

  1.市、区两级商务部门对申报项目开展不定期抽查,申报单位应配合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2.申报单位按要求配合填报商务领域各类平台监测数据,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和反映相关信息。

  3.申报单位应按照计划投资额、建设周期、建设要求完成项目。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总投资以及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向市、区两级商务部门申报。经批准,方可予以调整。

  4.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出现需要变更或撤项等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项目出现撤项、烂尾等情形的,申报单位应主动退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二)首期评估要求如下:

  1.申报项目实现首期绩效目标。

  2.项目投资进度超30%。

  3.达到本项第1目、第2目首期评估条件的项目可向区级商务部门申请开展首期评估,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评估材料,区级商务部门按相关工作部署分批组织开展首期评估。

  4.首期评估未通过的,取消申报项目受资助资格;首期评估通过,则按照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支持范围的投资额对应标准的资助资金进行第一次拨付。

  (三)终期(验收)评估要求如下:

  1.申报项目实现终期绩效目标。

  2.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

  3.达到本项第1目、第2目终期(验收)评估条件的项目可向区级商务部门申请开展终期(验收)评估,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评估材料,区级商务部门按相关工作部署分批组织开展终期(验收)评估。

  4.未达到本项第1目、第2目终期(验收)评估条件或终期(验收)评估未通过的,申报单位应进行整改,并可申请延期进行终期(验收)评估,延期时限不超过3个月。延期终期(验收)评估及专项审计核准未通过的,取消剩余资助资金的拨付,同时申报单位应退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5.终期评估通过后,市、区两级商务部门根据实际投资额核定最终标准清算补助资金。其中:

  (1)对实际投资额小于计划投资额70%的,取消补助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2)对实际投资额大于或等于计划投资额的70%但小于100%的,按审核确定的实际投资额重新核定补助资金;

  (3)对实际投资额超过计划投资额的,按计划投资额计算确定补助资金;

  (4)若符合条件的项目于2026年建设完成,则按照终期(验收)评估结果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5)最终补助资金根据专项资金规模按比例调整。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商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商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商务部门开展业务、资金统计监测,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下达各区后,各区不得用于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世界级商圈的范围,依据深圳市商务局发布的《深圳市商业网点规划(2025-2035年)》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30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附件: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建设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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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建设指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