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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领域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7-10
阅读人次: 107
  • 政策原文

深科创规〔202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挑战未知,营造鼓励创新、支持担当、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技创新领域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2025年7月8日

 

深圳市科技创新领域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充分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鼓励创新、支持担当、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的总体要求,健全履职尽责认定机制,不断优化完善科技创新环境。坚持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坚持从严管理与正向激励相结合。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挑战未知,营造鼓励创新、支持担当、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推动全市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尊重规律,鼓励创新。充分尊重科学研究探索性、复杂性、多样性、不确定性等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支持和保护科研人员创新的积极性,消除对创新风险的顾虑。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以事实为准绳,正确运用“三个区分”,严格区分敢为人先、大胆探索、挑战未知而出现的失败、未达预期行为与弄虚作假、懈怠失信、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认真甄别,综合研判,合理认定履职尽责情形。

  依法依规,容纠并举。构建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纠错机制,动态监管科研项目实施情况并实时预警提醒,精准把握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标准和适用情形,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宽容当“护身符”,搞纪律“松绑”,确保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依法依规进行。

  二、适用情形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创新活动,适用对象包括我市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卫生医疗机构等)、企业等单位及其具有科技管理职责以及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或活动的人员。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可参照适用。

  (二)实施主体

  各财政专项资金行政主管部门是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工作的实施主体,对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涉及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认定意见。涉及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的,财政专项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开展认定工作。

  (三)勤勉尽责

  相关单位或个人同时满足以下情形,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1.符合战略决策方向。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中创造性开展科技工作,因大胆履职,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败错误。

  2.符合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按照相关程序实施集体决策,没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3.没有以权谋私。经纪委监委部门确认,遵守廉政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4.主动担当作为。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职尽责、攻坚克难,出现失败错误的;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出现失败错误的。

  5.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免责情形

  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履行了前述勤勉尽责义务,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可以免除相关责任:

  1.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

  2.对“里程碑式”“赛马式”项目未通过考核的。

  3.对创新创业项目以及前瞻性颠覆性未来性高风险技术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4.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科技计划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5.因技术路线选择不当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

  6.因不可预见因素,科技计划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7.因不可预见因素,科技计划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8.因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导致的科研创新无法实施和难以完成的。

  9.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工作程序

  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工作根据财政资金来源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启动程序。可依申请和依职权启动。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创新活动中出现偏差、失败,认为符合本指引适用情形的,可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财政专项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职权启动程序。涉及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的,财政专项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开展认定工作。

  (二)受理调查。财政专项资金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是否符合认定情形进行研判,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原因。受理申请后,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并向纪委监委部门确认有无以权谋私情形。情况复杂的,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会商。

  (三)组织决定。根据调查情况,财政专项资金行政主管部门研究作出决定。一般从申请受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 15个工作日,因调查所需的评估时间不包含在作出决定的时限内。

  (四)结果反馈。认定履职尽责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并通报其主管部门或者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组织人事部门。涉及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在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中作相应标注。对不予认定的,应说明理由。

  四、结果运用

  被认定为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不影响相关评价与考核,不影响再次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在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作负面评价。认定意见可作为单位接受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附则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加强对科技创新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加强宽容失败、鼓励创新政策的宣讲和正面引导,引导科研人员大胆探索、挑战未知,争做重大科研成果的创造者。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申请认定的有关单位应通过改进措施、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解决科技创新中出现的问题,努力消除或减少损失和影响,并及时做好后续防范工作。

  (三)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及的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工作按照《广东省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工作指引(试行)》要求落实。

  (四)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