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复制推广中国(广东)
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十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
粤府函〔2026〕9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在各有关单位积极推动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在投资便利化、贸易便利化、法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领域先行先试,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第十批共19项改革创新经验。现就做好复制推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内容
(一)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17项)。
1. 投资便利化领域:“推行‘交地即交证’”、“构建‘审前、审中、审后’精细化专利预审服务体系”、“建立税源地图智能感知治理机制”、“建立‘未诉先办、接诉即办、诉毕督办’全生命周期涉税诉求快响机制”、“创新税务外管‘转让定价利润补偿外汇汇入’协同机制”等5项。
2. 贸易便利化领域:“建立船舶通关‘先通关,后查验’零待时机制”、“推行船舶转籍‘不停运办证’服务”、“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建立诚信激励机制”、“创新‘新三样’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管理模式”、“建立汽车出口‘全链条’边检查验模式”、“创新海港企业边检诚信管理工作机制”、“打造湾区邮轮母港智慧通关机制”等7项。
3. 法治建设领域:“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流转模式”等2项。
4. 优化营商环境领域:“深化‘AI 产业资金审批’政务服务改革”、“建立粤港医疗融合推进机制”、“构建国际家庭医学服务认证体系”等3项。
(二)在全省相关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2项)。
1. 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地区(深圳市已复制推广)复制推广:“建立‘产业 税惠’跨部门协同机制”1项。
2. 粤港澳大湾区九市复制推广:“创新企业开办音视频‘双录签名’认证模式”1项。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广东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各牵头单位要抓紧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结合各地实际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省商务厅(自贸办)要加强统筹指导,积极协调解决复制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宣传解读。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以举办政策宣讲会、发布操作指引、开展培训等多种方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引导市场主体用足用好相关政策。
(三)加强跟踪落实。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地、本单位复制推广工作的跟踪落实,及时将重要进展情况报送省商务厅(自贸办)汇总。省商务厅(自贸办)要牵头做好改革创新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评估,适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要会同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积极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的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探索形成更多可复制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
省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