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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信息来源: 珠海高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局
珠海高新区出台《珠海高新区科技创新赋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 2025-12-01
阅读人次: 107
  • 政策原文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珠西科学城核心区产业新格局,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各类主体融通创新、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协同创新体系,进一步赋能产业发展。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珠海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工作目标

  聚焦提升高新区科技创新能级和核心竞争力,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实现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断强化,各类企业创新平台能级持续跃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明显提高,新质生产力培育形成规模效应,打造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科技创新高地。

  二、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组织,或在高新区范围内实施研发活动、成果使用和产业化项目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须满足如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梯度培育和精准扶持,鼓励区内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每年对上年度认定通过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以当年市、区最新文件为准。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对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首次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异地创新中心分别给予奖励。

  (三)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围绕我区主导产业建设独立运作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并引导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服务效能,促进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对经认定的高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奖励。

  (四)鼓励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

  对以我区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创新珠海科学技术奖的,按企业获得相应级别奖励资金的50%给予奖励。

  (五)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

  积极引导并大力支持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评定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区开展相关业务,并对深度参与企业创新诊断、资源对接、梯度培育等工作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六)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鼓励和支持开展具有重大创新性和技术突破性的研发攻关和应用示范项目,重点聚焦制约重点产业集群、产业链核心环节及前沿重点领域开展的颠覆性技术方向。对于成功纳入核心技术攻关专项的项目,按照市级文件规定予以支持。

  (七)支持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建设

  鼓励区内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共建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服务实验室,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可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择优对建设企业给予奖励。

  (八)支持高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支持高校及其科研机构强化科研平台建设,提升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对市科技主管部门初次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

  (九)支持高校建设大学科技园

  鼓励区内高校搭建高水平创新网络与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区内高校建设并新获得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奖励,对已建设的大学科技园根据运营成效给予运营经费奖励。

  (十)支持高水平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

  加强与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合作,聚焦我区主导产业领域创新需求,共建高水平产业技术研究院,打造集技术创新、研发孵化、成果转化和人才引进于一体的重大综合性科技创新平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资金保障

  相关经费按程序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具体实施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最终奖补条款及金额根据区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二)加强资金监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奖补资金应当用于被奖补单位的发展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申请本措施奖补资金的单位,应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及其受托机构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评价等工作。

  (三)创新资金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创新主体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债等上级资金。用足用好省市相关政策,发挥新质生产力投资基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的信贷支持。

  (四)实施考核督导

  各部门应把推动科技创新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本措施落实情况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五、附则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措施与珠海市或区内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措施由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