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实际运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孵化器运营时间满1年,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二)孵化器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不超过20000平方米,孵化场地集中、界限清晰,产权关系明晰;
(三)建有在孵企业毕业及淘汰制度,在孵企业不少于9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不少于3家,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10%;
(四)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五)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较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能够向在孵企业提供场地、共享设施、成果转化、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签约服务机构不少于6家;
(六)拥有专业的管理服务队伍,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