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金管〔2025〕15号
各地级以上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发展改革局(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金融监管分局、增城、从化支局,各有关银行机构:
为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放大效应,降低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成本,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广东省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2.承诺书
3.贴息申请书(企业)
4.贴息申请书(银行)
5.贴息申请明细表
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2025年7月31日
附件1
广东省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放大效应,降低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成本,根据《广东省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25〕11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总额为限、注重绩效”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2025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广东金融监管局,负责财政贴息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按程序和权限组织信息公开,定期集中开展审核抽查工作。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现有融资信用服务信息化平台管理,线上实现经办银行与支持企业的双向选择,线下由经办银行开展相关信贷和贴息发放业务。
第四条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资金请领、拨付、结算和决算以及绩效评价,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财政贴息资金预算、安排资金。
第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发改、科技、工信、财政等部门加强政策宣传,确保财政贴息政策最大惠及辖内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做到“应贴尽贴、能惠尽惠”,加力激发广东市场主体活力,力求把市场资源调动起来、把企业信心提振起来、把经济活力激发出来。
第六条 经办银行为21家全国性银行在粤分支机构、5家地方城商行和广东各家农商银行及其下辖分支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恒丰银行,广州银行、东莞银行、华兴银行、南粤银行、华润银行,广州农商行、珠海农商行、东莞农商行、顺德农商行、南海农商行、汕头海湾农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农商行及其余大集中核心系统内的农商行。
第七条 鼓励经办银行优化信贷流程、内部审批和考核办法,提高信贷和贴息效率;防范信贷风险,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追偿、处置不良贷款工作。
第八条 经办银行及时广泛开展政策宣讲,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共同开展贴息申报。企业需向经办银行提交贴息申请书及承诺书。经办银行负责对企业资质、贷款投向、资金使用及利息收支等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合规,并按程序填写银行贴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依规确定贴息工作技术保障服务第三方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开展政策培训、指导贴息申报、监测贴息进度、审核贴息申报材料、协助贴息抽查等相关工作,并落实好相关国家和商业保密要求。
第三章 贴息方案及实施流程
第十条 贴息对象
符合以下两类标准之一的企业,可享受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
(一)制造业企业。具体指在广东省内注册的企业,工商登记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C制造业”项下的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具体指在广东省内注册的,申请贷款贴息时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文件中的有关要求确定,以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相关名单为准。
(三)贴息申报时,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主体,不予发放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贴息范围
(一)对经办银行在2025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发放的,且符合贴息条件的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贷款(含符合条件的中央政策性金融工具)所产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财政贴息。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新增银行贷款,用于建设厂房、购买设备、技术改造、科技研发等方面。制造业企业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贷款须投向广东省辖内。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贷款贴息,企业主营业务应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二)对应贷款须符合《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2号)。
(三)对贷款项目的审核采取负面清单制,具体范围如下:贷款不得用于借新还旧、偿还股东借款或其他银行贷款(包括为偿还银行贷款借用的过桥资金)、偿还企业其他债务、购买土地及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如购买理财、股票、虚拟货币等套利操作)、购买个人房产、购买个人用车、房地产开发、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
第十二条 贴息标准
(一)比例固定。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按照贷款发放金额给予财政贴息。其中:
①贴息期为整年的,贴息金额=单笔放款的本金金额*贷款年利率*35%;
②贴息期不足一年的按天计算,贴息金额=单笔放款的本金金额*贷款年利率*35%*(贴息时间段的实际付息天数/365)。
(二)上限控制。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2000万元,政策执行期内单笔贷款合同可享受不超过1年贴息,同一笔贷款项目在贴息年度内获得的各级财政贴息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贷款利息支付总额。省财政年度贴息对应的贷款总规模,控制在2000亿元以内,三年总规模6000亿元,额度用完即止,达到上限后不再接受新增的银行贴息申请。
(三)其他要求。企业同属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领域进行申请(均适用相同的贴息规则),同一笔贷款符合省内不同贷款贴息政策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政策进行申请。已享受中央财政大规模设备更新再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不再纳入本次省级贷款贴息范围。
(四)贷款贴息工作经费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据实核定后,增加列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中安排。
第十三条 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参照国家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行“两个预拨”机制,省财政厅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提前预拨贷款贴息资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向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预拨贴息资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根据省内各银行投放贷款情况和贴息资金需求,按季度向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预拨80%的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机构向客户收取利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拨付财政贴息资金,后续根据实际支出及资金审核情况据实结算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贴息的申请流程
(一)贴息申报。经办银行认真对照本细则确定贴息项目,并将本行系统采取合规方式对接第三方机构系统,通过后台取数向平台报送贴息项目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确保申报信息的完整准确。经办银行的省级分支机构(含法人银行总行)、省农信联社加强审核管理,对本系统内贴息资金申请进行严格把关。贴息申报按季度进行,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全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承诺书、贴息申请书、贴息申请明细表(附件2、3、4、5)。对于审核通过的贴息贷款,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关季度剩余20%的贴息资金。
(二)贴息审核。第三方机构负责与合作银行搭建自动取数、自动审核的对接平台,核定贴息金额,报送贴息企业名单等相关工作。第三方机构将对上季度提交的申报信息自动审核,并将审核通过名单报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三)名单公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对上季度名单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向经办银行划拨贴息结算资金,经办银行在收到贴息资金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划拨至对应企业账户,并于每季度末汇总贴息资金拨付情况录入至第三方机构系统。
(五)建立财政贴息资金“调慢补快”调节机制。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每半年分析各银行贷款发放规模,对于发放规模较小、预拨贴息资金结余较多的银行机构,收回已预拨的贴息资金用于支持贷款发放规模较大的银行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广东金融监管局加强跟踪管理、定期开展联合抽查,发现贷款资金不按政策规定使用的,及时追回财政贴息资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定期建立全省已享受中央财政大规模设备更新等再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台账,并用于审核贴息申报材料;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提供行业主管的其他正在执行的省级贴息贷款政策及企业名单,防止政策重叠。广东金融监管局加强日常监督,督促合作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施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和有效使用。经办银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贷款的发放以及贷后管理,包括及时发现贷款资金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第三方机构依托信息系统对银行申请数据及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相关企业、经办银行自觉接受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开展内部自查。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经办银行和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采取收回相关资金、取消相关资金申请资格、行业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广东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深圳市自行制定贷款贴息政策。该市辖内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不纳入本细则贴息范围。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