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明确和规范东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项目的评审管理,落实《东莞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51号),结合工作实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东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0日
东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东莞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51号),确保东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项目评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东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项目的评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审《东莞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标准化战略实施专题中需要进行评审的项目。
第三条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项目的评审细则,评审细则的制定应广泛征求意见,项目征集时应同时进行公示。
第四条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东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项目评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东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根据《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05号)的规定,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作为项目评审管理的责任单位,承担专家评审和管理职能。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评审机构评审工作程序:
(一)评审机构应当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评审细则,制定评审工作计划。
(二)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对评审单位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评审方式、评审内容、评价标准、评审意见的格式和要求等重要内容。
(三)按评审项目专业需要选派合适专业的评审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如果有必要,制定现场考察计划,进行现场考察。
(四)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评审专家须严格对照评审条件或评审细则要求进行评审,并做出评审结论。
(五)召开总结会议,通报评审工作情况和推荐性评审意见。
(六)评价结论为符合的,作为标准化战略实施项目申请资助或立项的依据。
第七条 评价机构应当完整记录评价过程,评价资料归档留存,保证评价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第三章 评审确认
第八条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意见的以下内容进行审定:
(一)评审程序和评审过程是否规范;
(二)评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三)是否存在否决条件。
第九条 经审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意见通过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评审确认;公示有异议的,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