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修订)》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联系人:邝文宇、林泽龙,联系电话:82809986、83351092)。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2日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结合禅城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禅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禅城区行政辖区内城市道路(含内街巷、开放型小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公共绿地、人行天桥、地下隧道、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路灯、景观灯以及供电变压器、配电室、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其他照明附属设施。
第四条 根据现有管理体制,禅城区辖区内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权责划分如下:
(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全区城市照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照明行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二)区交通、财政、公安、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务等部门及供电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城市照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区城市照明工作。
(三)区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为石湾镇街道、张槎街道及祖庙街道范围内城市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责任主体,负责管理范围内公共性质城市照明设施的工程建设、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同时负责南庄镇的陶博路、季华西路(季华大桥—南庄码头)、禅港西路、魁奇路西延线(广明高速收费站—南庄大道)、樵乐路(南九复线—乐从交界)、陶兴大道、南庄大道、紫洞路(紫洞大桥—南庄大道)、龙津东西路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工程建设、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南庄镇政府。为南庄镇辖区内除前款规定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管理的道路外,其他区域城市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责任主体,负责管理范围内公共性质城市照明设施的工程建设、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涉村范围由南庄镇政府内部协调。
(五)由政府投资,各镇(街道)、各部门实施的各类工程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在产权移交给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前,工程建设单位为该设施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六)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开放性道路、公园等公共空间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可移交相应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在产权移交前,工程建设单位为该设施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七)商业体、收费场所、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内等私有物业或封闭场所配置的其他各类城市照明设施,根据“产权归谁、责任归谁”原则,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八)管理权属不明确、无法确定管理主体,但仍存在使用价值(或经整改后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设置在公共场所的城市照明设施,可由区城市照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相应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予以改造并进行管理。
(九)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另有文件确定城市照明管理权属的,以文件为准。
第五条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将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纳入发展计划,在单位部门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城市照明设施应逐步向综合化、智慧化方向发展。鼓励新建或改建的城市照明设施采用多功能智慧灯杆,在满足基本照明功能的前提下,实现一杆多用、资源共用。
第六条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按照科学管理、加强养护、积极完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各类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对损坏城市照明设施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区城市照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自然资源、交通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十条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对照明工程设计图纸负监督管理责任,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市政工程项目,在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初步明确城市照明设施的接收管理单位,并征求城市照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城市照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合理化意见或建议,建设单位应予采纳。不采纳城市照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合理化意见或建议,导致城市照明设施建设不符合设计标准、达不到验收规程和安全正常运行条件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不予接管。
第十二条 区城市照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含改造)年度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项目,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政府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五条 新建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天桥、地下通道及水利类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功能照明的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城市道路、公园、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园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条件对功能照明予以重新设计与改造。
发展商在住宅小区周边配建的开放性道路,应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功能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开放性道路竣工验收后,道路配套建设的功能照明设施可移交相应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管理,其照明设施用电应接入城市照明用电系统。
因历史原因未能配备城市照明设施的市政道路、公园等公共空间,由相应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予以建设完善。
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工程应当与道路绿化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项目中,照明设计与绿化设计应进行一体化考量,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绿化带与照明设施带的布局应统筹协调,树木布置轴线应与路灯电缆线布置轴线错开,且从空间上避免树冠与灯光投射区域冲突。
(二)路灯安装位置应与行道树保持合理间距,路灯杆与乔木中心的距离应大于5米。通常把路灯杆当作其中一株行道树考虑,即路灯杆与相邻两株行道树的间距都等于本条道路的行道树设计株距,并在设计图纸中明确。
(三)照明设计应根据道路断面形式、绿化布局,合理选择灯具的配光类型、安装高度、仰角和臂长。在可能产生遮挡的路段,应采用加长灯臂、调整安装高度等方式,确保光线有效覆盖路面。
设计单位在进行总图规划时,应对所选树种成年后的冠幅有充分预期,并将其作为照明设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城市照明设施。
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城市照明工程的设计指引,按照“路灯样式标准化,特定区域特色化”原则制定标准化路灯样式,并选定特定区域制定特色化路灯样式,供禅城区内的城市照明建设单位参考使用。
第三章 移交和接管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城市照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由社会投资且建成后要移交政府管养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城市照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由发展商配建道路的功能照明设施,发展商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移交工作。
第二十条 城市照明设施移交按照先验收后移交原则办理移交手续。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后及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一)属于市政工程的,完成竣工验收后办理移交。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但因基建程序不完善等客观原因短时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和说明,建设单位可以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照明工程单项验收,完成照明工程单项验收后办理移交。
(二)属于公路工程的,完成交工验收后办理移交。
(三)属于水利工程的,完成单位工程验收后办理移交。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城市照明设施应按照单一立项(或单一标段)原则进行整体移交。
建设项目因客观原因未整体实施,对已开放使用的城市照明设施,经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和说明,对已投入使用部分的城市照明设施可以分项、分段进行验收和移交。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已投入使用部分的城市照明设施进行检查认定,发现缺陷的应及时整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后办理照明工程单项(分段)验收,完成照明工程单项(分段)验收后办理城市照明设施移交。分项、分段进行验收和移交的城市照明设施,其竣工图纸应按实进行修改。
因历史原因未能移交且经修复后可以投入使用的遗留项目,经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和说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修整,并根据现状重新绘制竣工图,资料齐全后申请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接管工作时,直接向接收单位(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其中需移交区级管理的,向城市照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
接收单位受理建设移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城市照明设施与图纸一致,符合设计标准和验收规程,满足安全正常条件的,各勘验单位现场签名确认,现场确认日期即为城市照明设施实际移交日期。移交各相关单位于现场勘验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城市照明设施移交协议。
现场城市照明设施不符合设计标准和验收规程,达不到安全正常条件的,接收单位在现场勘验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一次性书面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收到整改意见后,督促施工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书面通知接收单位再次进行现场勘验。
因未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完成整改导致移交工作无法完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并承担后续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存在以下问题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不予接管:
(一)不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等相关设计标准和验收规程的;
(二)现场实物与竣工图等移交资料不一致的;
(三)移交所需材料或竣工资料存在造假的;
(四)存在安全隐患达不到安全正常运行条件的;
(五)存在其他不予接管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接管和质保互不排斥原则。城市照明设施移交接管后应按约定的养护标准和规范进行日常养护管理,质保期内,对城市照明设施存在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城市照明设施移交程序和要求,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相应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管理:
(一)照明设施应设置在公共场所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二)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三)符合设计规范、达到安全运行标准;
(四)有独立用电电表(或其用电接入城市照明用电系统);
(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第四章 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单位应认真执行有关规章规范,坚持安全第一,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并督促城市照明维护管养单位做好巡查、更换、修复破损、排障等工作。
鼓励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建立智慧照明管理平台,融入城市智慧化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以及由于生长过于茂密遮挡路灯、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园林绿化管理单位主动进行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管养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向市民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市民爱护城市照明设施的意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城市照明设施或因意外事故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应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相应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属交通肇事的,通知公安交警部门迅速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涉及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或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征得相应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同意,由申请单位(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拆除或迁移工作,费用由申请单位(申请人)承担。涉及固定资产处置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 用电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各类市政公共设施(信号灯、交通诱导屏、治安监控、人行天桥、隧道排水泵房等,不含经营性设施用电),为节省投资成本,可与城市照明设施(路灯、景观亮化)共用用电电表,由建设单位统一报装一个城市照明设施用电计量总电表。各类市政公共设施应按照管理权属分别安装独立的计量分表。
第三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申请办理城市照明设施用电电表过户。过户手续应在相应验收完成后办理:
(一)属于市政工程的,完成竣工验收后办理电表过户。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但因基建程序不完善等客观原因短时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和说明,建设单位可以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照明工程单项验收,完成照明工程单项验收后办理电表过户。
(二)属于公路工程的,完成交工验收后办理电表过户。
(三)属于水利工程的,完成单位工程验收后办理电表过户。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实施的工程项目中,除第三十四条所列市政公共设施外,其他需接入城市照明用电系统的设施,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接入的,所产生的电费可纳入城市照明用电费用统一支付。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新建市政公共设施接入现有城市照明设施用电电表,必须书面向城市照明设施主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方可接入路灯用电电表。接入的时间要求与第三十五条电表过户条件一致。
第三十八条 道路、公园、老旧小区等公共场所的功能路灯改造工程,工程改造期间道路、公园、老旧小区等公共场所仍开放给公众使用的,改造期间新装路灯可接入原有城市照明用电电表,产生的电费由区财政承担。
第三十九条 不具备直接向供电部门报装独立用电电表条件,由政府部门牵头组织的项目需临时用电或政府部门统筹的经营性活动用电,相关用电设施可接入城市照明用电系统。由相关用电需求单位向城市照明设施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批后由用电需求单位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签订用电协议,安装计量电表,按实收取电费。
第四十条 具备直接向供电部门报装独立用电电表条件的各类市政公共设施(信号灯、交通诱导屏、治安监控、人行天桥、隧道排水泵房等),由管理单位报装独立用电电表,不再接入城市照明用电系统,由管理单位申请运行经费,直接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
第四十一条 不具备直接向供电部门报装独立用电电表条件,现有已接入城市照明设施用电电表的各类市政公共设施(信号灯、交通诱导屏、治安监控、人行天桥、隧道排水泵房等,不含经营性设施用电),产生的电费由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单位检查核实并书面确认,由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代为统一向供电部门缴费。
第四十二条 接入城市照明设施用电系统的各类市政公共设施,由市政公共设施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责任主体)负责用电接入点后各类市政公共设施的用电管理工作并承担用电安全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区财政根据财政体制和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的申报情况安排和拨付电费。
第六章 节约能源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新建、改建的路灯设施,功能照明应采用高效LED灯具。
第四十五条 城市照明维护管养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采取科学合理措施节约能源。
第四十六条 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在无树木遮挡、照明保障要求较低的道路、河堤公园,可采用市电与太阳能互补方式设计城市照明。
第四十七条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逐步建立、完善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采用智慧控制手段,合理管控路灯照明设施开启时长。逐步将景观照明设施和村居路灯照明设施纳入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
第四十八条 未纳入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时控功能照明设施,应每个月至少对亮灯时间进行一次调整,确保照明效果与节约能源的协调平衡。
第四十九条 严控公共景观照明亮灯时间,避免公共景观照明长时间亮灯,可调整输出功率的建筑外立面媒体墙,日常亮灯采用低功率输出模式。
第五十条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每年应开展节能教育计划,提高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的节能水平,定期组织城市照明养护人员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增强工作人员节能意识和养护水平。
第五十一条 建立城市照明能耗检查制度,每年对城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共城市照明设施全面、详细地进行排查,建立城市照明用电台账,对城市照明进行用电统计和计量考核,跟踪用电及节能情况,提出节能改进建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与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养单位由于疏于维护管理而未能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盗窃、故意损毁城市照明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行为,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禅城区内高速公路、国道等公路部门配套及管养的城市照明设施不适用本办法。涉及公路部门管养的路段,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广东省有关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述条款若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其他文件涉及城市照明的相关规定或条款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23〕7号)同时废止。
佛禅府办〔2026〕1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附件:
1.佛禅府办〔2026〕1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