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中共深圳市第六次代表大会精神,不断优化南山区人才发展环境,为南山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与智力保障,我部研究起草了《南山区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发展办法(试行)》、《南山区“领航人才”认定暂行办法》、《“领航人才卡”综合服务暂行办法》、《南山区杰出人才奖励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星期二)。如对文件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请写明修改意见及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等。
联系人:陈丽 周舸
联系电话:0755-26542166,26542810
传真:0755-26542650
E-mail : rcgzk@szns.gov.cn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2号区政府大楼1416办公室
附件:1. 南山区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发展办法(试行)
2. 南山区“领航人才”认定暂行办法
3. “领航人才卡”综合服务暂行办法
4. 南山区杰出人才奖励办法
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组织部
2015年12月9日
附件1:
南山区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发展
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和培育有利于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的环境和平台,积极根据中央、省、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快实施“领航计划”打造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生态示范区的意见》实施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人才资源是战略要素资源,人才工作是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发展的原则,强化战略意识和国际视野,强化互联网思维和信息化手段。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支持资金的申请和政策奖励,坚持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资金支持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和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四条 本办法在南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南山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支持范围是创新创业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人才载体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四大创新实践主体,支持对象主要包括:
1. 创新创业人才:
(1)经认定的“南山区高层次人才”;
(2)其他拟在南山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包括:
①从事前沿技术研究,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眼光,拥有国际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高端人才;
②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才;
③在国内外同行业中领先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的领军型企业家;
④南山社会事业发展急需引进的科、教、文、卫、体等领域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⑤优秀的海归人才。
2. 创新创业团队
(1)南山区申报入选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或深圳市“孔雀团队”;
(2)参加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或深圳市“孔雀团队”评审,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优秀团队;
(3)南山区产业发展紧缺,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高端团队。
3. 人才载体
人才载体是指在南山辖区内具有合法身份、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包括但不限于:
(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2)各类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
(3)各类工业设计中心;
(4)各类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深圳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5)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的领军型企业;
(6)各类人才实训基地;
(7)各类众创空间。
4. 人才服务机构
(1)以人才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各类企事单位与社会组织;
(2)为人才创新创业发展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财税、金融、战略与管理咨询、市场营销、商务咨询、研究开发、科技咨询、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的机构。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措施
第六条 对创新创业人才的支持方式与措施
1. 已经认定的“南山区高层次人才”:
(1)对近2年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的,予以上级资助经费50%、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实施)
(2)对近2年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外专千人项目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近2年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青年千人项目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配套资助。(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实施)
(3)对近2年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的,给予100万元的创业资助;对国家“千人计划”专家近2年在南山创业的,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100万的创业补助。每人限资助一次。(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实施)
(4)对“南山区高层次人才”最近2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或获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可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实施)
(5)支持“南山区高层次人才” 在南山开展区内重大核心技术研究攻关并取得突破的,经评审或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每个项目最高300万元的资助。(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实施)
2. 其他拟在南山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1)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在南山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项目经评审或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每个项目最高200万元的资助。(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实施)
(2)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才在南山创办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实施)
(3)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引进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科、教、文、卫、体等领域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每人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组织实施)
(4)支持海归人才在南山创业发展,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创新创业团队的支持方式与措施
1. 对南山区当年度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或深圳市“孔雀团队”的,予以不超过上级资助经费50%、最高500万元的配套资助。(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实施)
2. 对当年度参加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或深圳市“孔雀团队”评审,进入现场评审阶段的团队择优引进,符合条件的每个团队给予最高800万元的资助。(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实施)
3. 对当年度进入南山“创业之星”大赛总决赛50强且在南山区落户的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业资助。(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实施)
4.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引进南山区产业发展紧缺、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高端团队,实施个性化支持政策,可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由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文化产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人才载体的支持方式与措施
1. 对近2年获批建设的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给予承建单位最高2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实施)
2. 支持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对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行业领先地位的工业设计中心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区文化产业办公室组织实施)
3. 支持组建各类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对正常开展工作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经费补助;支持组建深圳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10万元的经费补助。(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实施)
4. 依托重点企业和科研院所建立一批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在校学生进行实习训练,按实训学生的层次和实训期限对实训基地给予经费资助,资助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实施)
5. 支持金融、互联网金融、科技服务、软件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现代旅游及消费性服务业等领域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开展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经费的50%且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实施)
6. 支持各类机构建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择优选择一批运营状况良好,创新创业活动效果明显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由区科技创新局、区文化产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人才服务机构的支持与措施
1.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知名人才服务机构在我区设立法人机构或总部机构,对符合总部落户资助条件的企业可给予每家最高300万元的奖励。(由区经济促进局组织实施)
2. 鼓励和支持区内人才服务机构和人才载体与政府合作,共同构建高效快捷的人才引进网络,开展人才供需信息发布和人才引进渠道建设,对引才效果明显、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实施)
3. 鼓励和支持区内人才服务机构举办具有重大影响的人才论坛、学术研讨和业务交流等公益性质活动,开展各类行业“最佳雇主”等品牌评选活动,符合条件的给予活动费用总额50%以内,最高20万元的资助。(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实施)
4. 支持拥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区人力资源产业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房租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实施)
5. 支持人才服务机构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互联网 ”等新兴业务和产品,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且标准出台执行的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实施)
6. 鼓励和支持区内人才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各类高级人才寻聘、人才测评、委托招聘、人才培训、人才论坛、管理咨询、创业辅导、项目对接等活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重点扶持一批专业服务机构。(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实施)
7. 鼓励和支持人才服务机构和人才载体积极参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和服务工作,对作出贡献者给予一定的奖励:(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实施)
(1)引进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类的,每成功引进1个给予20万元的奖励;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创新长期类、创业类、“外专千人”类的,每成功引进1人给予10万元的奖励;引进国家“千人计划”短期类、“青年千人”类的,每成功引进1人给予5万元的奖励;
(2)推荐“南山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成功推荐1人给予5000元奖励,用人单位每接收1人给予5000元奖励;
(3)鼓励人才载体推荐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参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每成功获评1人给予推荐机构2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发展主要采用项目资助的方式,项目资助的申报流程是:“申请——受理——审核——公示”。
第十一条 申请。由个人或企业按有关政策指引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材料进行受理。
第十三条 审核评审。根据申报对象的类别,相关单位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筛选,再择优进行论证或现场考察。
第十四条 公示。经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或企业,在政府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为了保护当事人和利益相关者权益,推行全流程公开,当事人和利益相关者若对具体的项目实施过程有异议,可以向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投诉与申诉。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要跟踪项目实施进展,及时了解和掌握人才创新创业发展情况,年度末要评估本办法实施的绩效,对于效果不理想的,应在办法实施的下一年度按程序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七条 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关奖励和资助项目每年组织一次成果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应确保本办法相关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使用合规,并按规定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90日内制定实施细则,并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2:
南山区“领航人才”认定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各类人才的创新创业发展营造优良环境,根据中央、省、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快实施“领航计划”打造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生态示范区的意见》实施要求,就人才分类管理与高层次人才认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人才资源是要素资源,其评价与配置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是推动创新实践活动的中坚力量,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知识、能力与业绩并重,业内认可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领航人才”的认定和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航人才”是指在南山辖区范围内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并获得认定的各类优秀人才,分为3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主要指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从事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A类人才;
第二个层次主要指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从事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B类人才;
第三个层次主要指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或高技能岗位上从事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C类人才。
第五条 分类管理是人才管理科学化的基础。为了更好地把握和引导南山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结构与分布,借鉴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既有分类方式,结合南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定位,纵向按A、B、C3个层次,横向按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包括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及优势传统产业人才、科教文卫体专业人才、公共服务与社会工作人才、创客与其他人才五大领域试行人才的分类管理,以加强人才工作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整体性,更好地实现南山人才工作个性化、体系化和制度化。
第六条 “领航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
(三)在南山辖区内工作,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在南山辖区内创办企业的,必须是企业法人代表或股权超过10%的股东,并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在南山辖区内创办社会组织的,必须是该组织的法人代表或主要发起人,并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在南山辖区内工作的创客或自由职业者,必须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1年以上。
(四)A类人才年龄原则上应在60周岁以下,B类人才年龄原则上应在55周岁以下,C类人才原则上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有特别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标准修订与发布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局应当根据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适时修订并发布“领航人才”认定标准。
第八条 “领航人才”认定标准的修订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区人力资源局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研究修订“领航人才”认定标准。
(二)区人力资源局召集相关部门、用人单位代表和专家等对“领航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领航人才”认定标准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人力资源局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区委区政府直接认定“领航人才”的流程是“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证——公告”:
(一)申请。个人经由所在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局提出认定申请,由南山区“领航人才卡”服务专窗统一收取《深圳市南山区“领航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个人无用人单位的,直接向区人力资源局提出认定申请。
(二)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向用人单位或个人作出说明并退回申报材料。
(三)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转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区人力资源局。
(四)公示。经区人力资源局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 ,在区人力资源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区人力资源局确定为“领航人才”,发给人才证书及“领航人才卡”。
(六)公告。经认定的人选进入我区高层次人才库,并享受各项配套政策。同时通过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专家人才举荐形式认定区“领航人才”的操作规程,由区人力资源局另行制定,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由区人力资源局牵头,建立健全南山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对“领航人才”实行动态跟踪服务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区“领航人才”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再次申请认定。
第十三条 “领航人才”实行期末考核制度,主要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对人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信息及时录入《南山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系统》,无用人单位的由区人力资源局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能再次申请认定高层次人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领航人才”资格,同时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所享受待遇,并通过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向社会公告,且不再受理其南山区“领航人才”认定申请: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三)任期内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 “领航人才”退休或调离南山区的,不再享受有关政策。“领航人才”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工作变化情况,以便动态调整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南山区“领航人才”认定标准(2016年)
(征求意见稿)
一、A类人才认定标准
(一)已经中央、省、市认定的且仍在任期的以下人才:
1. 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2. “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杰出人才。
3. 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中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
4. 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A类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上年度南山区纳税百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三)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四)南山区认定的总部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五)近3年内,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单位的主要完成人,每单位限报1人。
(六)上年度“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奖的获得者。
(七)近3年内,入选十大最具影响力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八)被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运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九)近2年内,被评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十)上年度被评为全国“文化企业30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十一)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负责人、团队带头人或骨干设计师,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十二)上年度获美国印制大奖班尼金奖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十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十四)经民政部认定的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
(十五)项目A轮融资获得风险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创客或创客团队的核心成员,每项目限报1人。
(十六)近2年内,获得“南山区杰出人才奖”的人才。
二、B类人才认定标准
(一)已经中央、省、市认定的且仍在任期的以下人才:
1. 中央“青年千人计划”专家、“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青年拔尖人才。
2. “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领军人才。
3. 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中的地方级领军人才。
4. 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B类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南山区评定的有效期内的绿色通道企业、但不属于南山区纳税百强企业、南山区总部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三)上年度年纳税额4000万以上的优势传统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四)近3年内,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二等奖的主要完成单位的主要完成人,每单位限报1人。
(五)在证券公司工作,拥有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资格,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人员,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六)上年度获清科集团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之“中国天使投资人10强”、“中国创业投资家10强”或“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家10强”的投资人。
(七)上年度获清科集团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之“中介机构评选奖项”的机构核心人才,每家机构限报1人。
(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且管理资金规模在10亿元人民币规模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九)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每单位限报1人。
(十)近3年内,获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优秀评审员”称号的科技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才。
(十一)上年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的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负责人。
(十二)年纳税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十三)上年度“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十四)上年度“深圳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十五)上年度深圳文化出口10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十六)被广东省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负责人、团队带头人或骨干设计师,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十七)近2年内,获“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产品组作品总评审前10名的参赛作品主创设计师。
(十八)近3年内,经商务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十九) 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十)近3年内,民政部评选的社会工作案例一等奖的获得者,每项目限报1人。
(二十一)近3年内,获评为“广东省优秀社工导师”、“广东省优秀社工”者。
(二十二)经各级民政部门评估为5A级社会组织的核心人才,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二十三)近3年内,获得南山区青年创新创业“成长之星”资助计划资助的个人。
(二十四)项目A轮融资获得风险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创客或创客团队的核心成员,每项目限报1人。
(二十五)近3年内,获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总决赛初创组、企业成长组前3名,且在南山区落户的企业或创业团队获奖项目研发机构的核心成员,每单位限报1人。
三、C类人才认定标准
(一)已经中央、省、市认定的且仍在任期的以下人才:
1.“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青年拔尖人才。
2. 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中的后备级人才。
3.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C类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近3年内,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的核心成员。
(三)近3年内,入选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核心成员。
(四) 获广东省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的团队核心成员。
(五)经南山区评定的有效期内的绿色通道企业核心人才,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六)近3年内,获得区级科技奖项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研发人才,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七)上年度年纳税额2000万以上的优势传统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八)近3年内,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单位的主要完成人,每单位限报1人。
(九)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十)近3年内,获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中国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最佳服务商”奖的社会机构核心人才,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十一)被评为“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十二)南山区认定的文化创意骨干企业核心人才,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十三)被深圳市认定为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负责人、团队带头人或骨干设计师,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十四)近2年内,获“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概念组作品总评审前10名的参赛作品主创设计师。
(十五)上年度获中国动漫金龙奖“中国漫画大奖”主创者、各项综合大奖金奖的主创者,每单位限报1人。
(十六)上年度“金翎奖”暨年度优秀游戏评选大赛获奖上榜游戏的主创者,每个游戏项目限报1人。
(十七)上年度中国优秀游戏制作人大赛专业组各奖项优胜奖获得者,每团队限报1人。
(十八)上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十九)经评定的4A级以上景区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二十)经评定的有效期内的五星级以上酒店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二十一)近3年内,被认定为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二十二)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十三)南山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十四)近3年内,民政部评选的社会工作案例二、三等奖的获得者,每项目限报1人。
(二十五)近3年内,获评为“广东省优秀社工之星”者。
(二十六)近3年内,获评为“深圳市十佳社工”者。
(二十七)经各级民政部门评估为4A级社会组织的核心人才,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二十八)近3年内,获“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或在深圳市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且取得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十九)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高级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获美国认证协会(American Certification Institute,ACI)颁发注册国际创业指导师国际职业资格证书,并担任社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人员,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三十)项目A轮融资获得风险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创客或创客团队的核心成员,每项目限报1人。
(三十一)上年度,获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总决赛初创团队组、企业成长组第4-10名,且在南山区落户的企业或创业团队获奖项目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每单位限报1人。
(三十二)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采用专家人才举荐形式,获3名以上区A类“领航人才”联名举荐、并获区人力资源局审核通过者。
附件3:
南山区“领航人才卡”综合服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向南山区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的综合配套服务,使人才与区域发展同频共振,根据《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组通字[2008]58号)、《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加快实施“领航计划”打造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生态示范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航人才卡”综合服务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区各职能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发放对象
第三条 “领航人才卡”是在我区工作生活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便捷、优质服务的一种凭证,具备金融借记IC卡功能,分A、B、C3类。
第四条 经我区认定的“领航人才”,自动获得“领航人才卡”,具体包括:
(一)经认定的区A类“领航人才”可获得“领航人才A卡”。
(二)经认定的区B类“领航人才”可获得“领航人才B卡”。
(三)经认定的区C类“领航人才”可获得“领航人才C卡”。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五条 “领航人才卡”持有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到定点服务部门、窗口办理相关业务或享受相关服务时,须向受理人员出示“领航人才卡”。
第六条 持卡人凭卡可享受下列服务:
(一)政务快捷服务(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各街道、各相关职能部门)
1. 区人力资源局设立南山区“领航人才卡”服务专窗,实行特定待遇“一站式”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南山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奖励补贴资金发放、配偶就业协助、政策咨询等,持卡人办理相关业务实现“一站受理、一站办结”。
2. 持卡人向区行政服务大厅、各职能部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申请行政服务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二)医疗保健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持卡人可到指定区属医疗机构享受高效、优质、便捷的门诊服务,包括导医、化验、检查、配药等“一条龙”医疗服务。
2.持卡人需要在指定区属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相关医疗机构协调安排床位,协助办理住院手续。
3.每年安排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4.居住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为持卡人建立完整的健康档案,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及家庭医生健康管理服务。
(三)住房保障服务(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建设局)
1. 持卡人在深圳未享受过人才安居政策、以家庭为单位未拥有过商品住房的,可申请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在房源允许情况下,由区住房和建设局优先安排;未能安排租住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的,可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持A卡者,4800元/月;持B卡者,3200元/月;持C卡者,2560元/月。
2. 持卡人所创办的企业或社会组织,需申请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的,经向区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同意后,由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安排。
3. 持卡人所创办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可列入区“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补租试点名录”,按有关规定给予货币租房补贴。
(四)学术研修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1. 持卡人获邀参加由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协会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著名企业协助合办)的该学科领域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或者持卡人短期赴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等学术活动后,可向区人力资源局申请学术研修津贴。其中:举办地在亚洲以外,津贴1万元;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津贴5000元;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津贴3000元。
2. 持卡人每年可申请研修津贴不超过1次,由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发放。
(五)金融服务:(责任单位:指定金融合作机构)
1.持卡人享受由指定合作银行提供的最高800万的银行纯信用授信。
2. 持卡人所创办的企业,享受由合作银行提供的优先信贷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传统综合授信、并购贷款、上下游交易融资、企业综合服务室、股权融资、资产体外培育等。
(六)配偶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1.持卡人符合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政策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2.其他需要就业服务的,由“一站式”服务专窗采取市场化服务的方式进行就业协助。
(七)子女入学服务(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对持卡人子女入学或转学申请,按人才层次不同,通过不同方式给予协调解决。
(八)文体服务:(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局))
1.区公益文化演出安排一定数量门票,供持卡人优先申领,每人最多两张。
2.区文化馆举办的免费艺术培训班,持卡人可优先报名参加。
3.持卡人可享受南山文体中心场馆打折优惠,可免费参观天后宫博物馆。
(九)其他服务:(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编办))
适时组织高层次人才疗养。
第七条 完善党委政府联系服务高层次人才机制,进一步畅通高层次人才联系渠道。
(一)完善区领导及组织部门代区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机制,为专家解决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依据党章、有关法律和章程,推荐提名高层次人才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发挥高层次人才参政议政作用。
(三)不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举办交流培训活动。
第八条 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领航人才卡”服务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变更。
第四章 “领航人才卡”管理
第九条 “领航人才卡”制好后,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通知持卡人到南山区“领航人才卡”服务专窗领取。
第十条 “领航人才卡”仅限本人使用,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申请续卡。
第十一条 “领航人才卡”注销程序:
(一)持卡人高层次人才任期届满但未再次申请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或依据《南山区“领航人才”认定暂行办法》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的,其“领航人才卡”被自动注销,终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服务和优惠。
(二)持卡人遗失卡片的,依发卡银行规定在银行网点进行补办。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实施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从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工作分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领航人才卡”制度各实施单位要严格按要求进行申报、管理和使用经费,切实加强监管,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建立“领航人才卡”推广应用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领航人才卡”制度责任机制,对未按要求落实“领航人才卡”服务事项的,或在受理、承办时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的,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部门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90天内制定实施细则,并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4:
南山区杰出人才奖励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激励各类杰出人才积极投身南山创新创业实践,根据《关于加快实施“领航计划”打造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生态示范区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突出业绩和贡献,注重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
第三条 评选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组建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评审委员会由有关区领导、专家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根据当年度有效候选人涉及的专业范围确定。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向区委区政府推荐拟奖励人选。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应在我区工作满3年,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应是在某一领域或行业有重大成就,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高新技术产业人才
(1)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技术研究上具有较高的创新创造能力,取得较高价值成果,学术或技术在国内同行居于先进水平,拥有良好社会声誉及较高社会知名度,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一等奖两次及以上的;
(2)运用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先进管理经验,创办或管理企业,创造国内外知名品牌,或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重大成就,使所在企业连续多年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企业综合竞争力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3)在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或在引进、消化、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获得国家级表彰,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
2.现代服务业及优势传统产业人才
(4)在金融业、现代物流业、科技与信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商贸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房地产业、服务外包、电子商务、广告、设计、创意产业等等现代服务业和优势传统产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杰出人才。
3.科教文卫体专业人才
(5)在教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物、医疗、卫生、体育等领域工作中,理论上有较深的造诣,实践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社会效益显著,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
4.公共服务与社会工作人才
(6)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运用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改进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改造成果在区内反响巨大,并受到民众广泛支持和赞誉。
5.创客及其他人才
(7)发明和创造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并由此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高技艺技能,在技术革新改造中,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能方法,或者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技能等方面为本区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9)其他为我区各项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推荐参加杰出人才评选:
1. 被判处过刑罚,或受纪律、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2. 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者;
3. 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者;
4.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者。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杰出人才评选采取单位推荐、同行专家推荐和个人自荐三种方式。
1.单位推荐程序
(1)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经集体研究提出“南山区杰出人才”推荐人选,并在所在单位公示5天。填写《南山区杰出人才奖申报书》,并提供个人业绩、事迹证明材料。
(2)职能部门审核推荐。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主管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择优向区人力资源局推荐。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和行业协会直接向区人力资源局推荐。
2.同行专家推荐程序 可由2名以上“南山区杰出人才”或“南山区高层次人才”书面推荐,填写《南山区杰出人才奖申报书》,并提供个人业绩、事迹证明材料,直接向区人力资源局申报。
3.个人自荐程序 创客与自由职业等无用人单位者,填写《南山区杰出人才奖申报书》,并提供个人业绩、事迹证明材料,直接向区人力资源局申报。
第九条 区人力资源局受理推荐材料后,对被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召开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在充分酝酿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数前10名者为拟奖励人选。
第四章 候选人公示
第十一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考察组综合考察拟奖励人选,并将拟奖励人选名单及有关成果和实绩在区政府网站和区级媒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第五章 奖励与表彰
第十二条 杰出人才奖获奖者由区委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一次性奖金50万元人民币。杰出人才奖奖金从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工作分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杰出人才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10人,无符合条件者可以空缺。已获杰出人才奖者,不重复参加评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拟奖励人选名单及有关成果和实绩在区政府网站和区级媒体公示期间,当事人与利益相关者对评选过程有异议的,可径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和申诉。
第十五条 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或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要坚持评选原则、标准和程序,并对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情况严格保密。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与申报人选有近亲或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对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具有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并查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申报人、推荐组织有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