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全面建设海洋强省的工作部署,推动我省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的若干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粤财农〔2023〕171号)第一条第(八)款中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适用范围调整为广东省管辖海域范围内的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等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项目。对以上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项目,经审批用海的地方政府财政和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可免缴前五年的海域使用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对于通知印发前已批准用海且符合上述免缴海域使用金条件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可参照上述要求办理,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不予退还。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