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doc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6日
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
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广东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2025年行动计划》、《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5〕1号)、《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建设国际科创制造强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24〕1号)、《关于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未来产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实施方案》(东府办〔2024〕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链长”通过“链主”企业推动产业链建设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传导机制,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引领带动作用,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服务和相关支持活动。“重点产业链”是指围绕东莞市“8 8 4”[1]产业培育体系及其后续优化调整方向,聚焦细分领域选取进行重点培育发展,具有优势性、特色性、标志性或前瞻性的产业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业链“链主”企业是指处于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优势地位,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技术产品创新和产业生态构建有重大影响力,有能力且有意愿对增强我市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健全和壮大产业体系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围绕“8 8 4”产业培育体系,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分批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若干条重点产业链(具体可结合实际称为“特色产业链”、“标志性产业链”或“未来产业链”,下同),每条重点产业链遴选1-3家“链主”企业,构建“传统、新兴、未来产业集群 N条重点产业链 多链主”的“企链群”培育体系。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属地原则:依法在东莞市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二)规模实力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亿元。
2. 营业收入或产值规模在500亿元以上的传统和新兴产业集群,其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营业收入低于10亿元的,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且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10%。
3. 规模低于500亿元的传统产业集群,其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4. 规模低于500亿元(包括未形成统计口径)的新兴产业集群以及未来产业,其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的营业收入条件由产业链牵头部门根据产业链发展实际报请“链长”审定后另行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三)市场影响力: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排名前十或在广东省内排名前五。
(四)自主创新能力:
1. 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比重低于3%的,企业营业收入应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2. 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相关领域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
3. 牵头或参与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国家级以上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及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优先考虑。
4. 具备国家级、省级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的优先考虑。
(五)持续发展能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盈利能力长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产品质量精良,管理模式创新、具有品牌核心竞争力;企业产品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产业带动能力:产业链带动能力强,资源整合能力突出,在所属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0家。
(七)优先推荐企业: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等具有全球、全国影响力的榜上企业,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已获认定为省级以上“链主”企业的,自动成为对口重点产业链的市级“链主”企业。
(八)其他要求:企业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企业近三年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包括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生产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密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围绕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的重点产业链清单,明确当年组织开展“链主”企业遴选的重点产业链,并制定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链主”企业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和遴选程序等内容。申报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申报不超过2条重点产业链的“链主”企业。申报材料应包括:
1. 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申请书;
2. 重点产业链培育发展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绘制产业链图谱,梳理产业链供应链长板短板;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产业链核心竞争力;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协作,带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其他主动承担的产业链培育发展任务);
3. 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4. 申报重点产业链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佐证说明材料;
5. 最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或提供其他研发费用说明材料)、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佐证说明材料;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目录(国际专利需附专利复印件、国内专利只提供目录);参与或主导国际、国家及行业标准目录;
6. 科技奖项、质量荣誉、品牌荣誉、管理荣誉、企业能耗水平等证明材料(国家级提供复印件,其他级别只提供目录);
7. 上一年度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发票等佐证材料;
8. “信用东莞”(https://credit.dg.gov.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9. 有助于辅助判断“链主”企业相关情况的其他评价材料;
10.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专家评审。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分别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链主”企业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评审意见,提出“链主”企业建议名单。
(三)“链长”审定。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将专家评审意见、拟选定的“链主”企业建议名单、建议公布形式等报所属产业链“链长”审定。经“链长”审定同意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
(四)公示发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政务网站将“链长”审定同意的拟选定“链主”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产业链牵头部门认为不宜公开且报经“链长”同意的除外),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开发布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结果,有效期三年;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章 跟踪支持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建立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库,将获得“链主”企业称号的企业纳入“链主”企业库管理,予以重点扶持发展。
第八条定期梳理汇总“链主”企业诉求,充分利用线上“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和线下“四上”企业服务专员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全链条服务。
第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定期将更新的“链主”企业库名单推送给市有关单位和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产业促进、产业空间、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金融服务、土地和人才保障、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等领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予以重点支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参与申报省级以上“链主”、省级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评选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对“链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获得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的企业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市相关产业链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发展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企业自身持续发展、自主创新、市场影响力、带动产业链发展等有关情况。市相关产业链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企业年度发展报告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一年未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其发出内部提醒,并纳入观察名单;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取消其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从“链主”企业库中移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有效期内的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若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产业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对“链主”企业实行每三年一次复核,复核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遴选标准和程序执行,复核结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
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其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并从“链主”企业库中移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评审小组在遴选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的,一经发现,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撤销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并将其从“链主”企业库中移除: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二)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的;
(三)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七条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处罚类型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标准或经提示仍未按期报告有关情况的;
(七)未通过复核的;
(八)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迁出东莞市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31日。《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工信〔2022〕372 号)同时废止。
[1] “8 8 4”产业培育体系是指:食品饮料、纺织服装、造纸、玩具、家具、包装印刷、化工、模具等8大传统产业: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半导体及集成电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8大新兴产业:下一代移动通信(6G)、前沿新材料、具身智能、未来生命健康等4个未来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