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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东莞市
信息来源: 东莞市商务局
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支持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申报指南(2026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4-15
阅读人次: 111
  • 政策原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建设国际科创制造强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24〕1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东莞市支持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申报指南(2026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



东莞市商务局


2026年4月14日

  东莞市支持内外贸一体化

  高质量发展申报指南

  (2026年)

  东莞市商务局编制

  2026年4月

  目  录

  申报须知 1

  第一条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业发展项目(免申即享) 5

  第二条 支持企业申请“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试点项目(免申即享) 6

  第三条 支持用好汇率避险工具项目(免申即享) 6

  第四条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 8

  第五条 支持开拓境外市场项目 12

  第六条 支持组团参加境外展会 18

  第七条 支持企业参加境外经贸交流活动项目 21

  第八条 支持参加境内专业展 23

  第九条 支持参加境内重点展会及经贸活动 28

  第十条 支持举办新品发布会 33

  第十一条 支持参加市内重点展会 35

  第十二条 鼓励市内招展办展 36

  第十三条 东莞产品境外展销中心建设项目 40

  第十四条 支持设立境内展销平台(广东省外) 43

  第十五条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 45

  第十六条 支持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47

  第十七条 支持投保境外投资信用保险 48

  第十八条 支持投保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9

  第十九条 支持东莞港高质量发展 51

  申报须知

  一、申报主体资格。本指南所列支持对象为在东莞市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单位),以及符合本指南和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申报主体信用状况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申报方式。项目申报支持线上、线下两种渠道。线上登录“企管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办理,选定交件大厅,网上预审通过后,可邮寄或自行前往选定大厅提交纸质资料;线下直接前往市镇政务大厅提交相关纸质资料。仅线上填报未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各项目具体申报要求及时间安排,由东莞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联合公告。

  三、“免申即享”项目。符合本指南政策支持条件,相关信息通过有关部门认定,或依托“一网共享”平台数据经业务规则比对核验纳入受益对象白名单的企业(单位)及项目,适用“免申即享”模式。由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开展自动核验,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单位)银行账户。

  四、纸质材料编制要求。申报材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双面打印,内容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关键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整本材料加盖骑缝章。材料中涉及外文的文件,须附中文翻译件,翻译件须注明“翻译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正规翻译机构公章;若中文翻译件与原件意思不一致产生歧义,以原件为准。

  五、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且支持总金额不能超过项目实际支出。同一项目若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且资助总额达到申报单位实际支出数,市财政不再给予资助;若涉及配套资助的,市财政资助加上国家、省级财政资助经费合计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支出数。

  六、每个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以及支持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不予纳入支持的范围。

  七、补充材料要求。审核过程中,若已提交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申报业务真实性、合规性的,市商务局或相关评审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八、若申报企业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提供申报企业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证明材料(如《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等);申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填写项目申请金额时应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进项税额。

  九、申报资料报送要求。申报单位须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不接受中介机构代办申报业务。申报单位对报送人员的行为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外贸企业界定。本指南所规定的“外贸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十一、以外币结算的项目,按项目发生当年首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并列出折算公式。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十二、信用约束要求。政策实施期间,申报单位须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东莞节点公示信息为准)。

  十三、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申报材料作出真实性承诺,不得弄虚作假,支出票据不得重复申领财政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重复使用支出票据申领财政资金等,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支持项目、追缴项目支持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四、项目申报时限及审核流程(“免申即享”项目除外)。对于今年实施完成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特殊情形另行规定。收到申报单位完整的申报资料后,市商务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并按规定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如申报单位对初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初审结果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复审结果由受理科室进行回复。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按程序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相关申请,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额度,依规将资金拨付至各申报单位,并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相关初审公示及资金拨付等信息,可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询。

  十五、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支持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支持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十六、市商务局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支持对象可享受的最高支持标准内,可适当下调支持比例和金额;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的,择优选择项目支持。

  十七、本指南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的重点工作要求,对本申报指南实施动态调整和修订,详细条款及执行范围,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与东莞市其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评估修订。

  十八、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业发展项目(免申即享)

  (一)支持对象。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并正常开展业务,且入选东莞市2026年度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名单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对入选东莞市2026年度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名单的企业,按照第一档重点企业、第二档重点企业、第三档重点企业三种类别,分别予以2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的支持。

  (三)支持时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1.专项资金发放实行免申即享流程。

  2.市商务局按程序组织开展东莞市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入选东莞市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名单的企业,即纳入本项目资助对象范围,并通过“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发布资助通知。

  3.纳入本项目资助对象范围的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或打开“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东莞市”,在首页点击“企莞家”平台入口,点击“我要享政策”菜单,选择对应的项目,点击“申报入口”,按提示填报收款账号及相关信息。未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的企业,视为放弃专项资金资助资格。

  (五)联系方式。业务咨询: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817650、0769-22995396

  第二条 支持企业申请“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试点项目(免申即享)

  (一)支持对象。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获得商务部批复同意开展区外保税维修业务的外贸企业。

  (二)支持标准。每家企业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三)支持时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1.专项资金发放实行免申即享流程。

  2.市商务局通知获得商务部批复同意开展区外保税维修业务的外贸企业,并通过“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发布资助通知。

  3.纳入本项目资助对象范围的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或打开“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东莞市”,在首页点击“企莞家”平台入口,点击“我要享政策”菜单,选择对应的项目,点击“申报入口”,按提示填报收款账号及相关信息。未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的企业,视为放弃专项资金资助资格。

  (五)联系方式。业务咨询:市商务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769-22403717、0769-22002089,电子邮箱:chanyefazhanke2022@163.com。

  第三条 支持用好汇率避险工具项目(免申即享)

  (一)支持对象。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上一年度在东莞市银行机构外汇收支总额在5000万美元(含)以下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对首次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签约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同一企业在东莞市不同银行机构“首次办理”的,只资助1次。

  (三)支持时间。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1.专项资金发放实行免申即享流程。

  2.市商务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分局提供的名单,筛选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名单,并通过“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发布资助通知。

  3.纳入本项目资助对象范围的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或打开“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东莞市”,在首页点击“企莞家”平台入口,点击“我要享政策”菜单,选择对应的项目,点击“申报入口”,按提示填报收款账号及相关信息。未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的企业,视为放弃专项资金资助资格。

  (五)联系方式。业务咨询: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995396、0769-22888290;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分局国际收支科,联系电话:0769-22119310。

  (六)注意事项

  1.2025年发生项目的支持标准、申报材料、注意事项等参照《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外贸稳大盘促增长事项)申报指南》执行,2026年发生项目按照本申报指南执行。

  2.市商务局将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达标储备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确定资助计划,专项资金用完即止。

  第四条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

  (一)支持对象。在东莞市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在东莞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025年至2027年期间,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当年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合计达到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不含),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行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中,对全市当年利润再投资形成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前15名的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项目,在上述奖励比例基础上对利润再投资形成实际外资部分再追加0.5%。

  2.对《财富》世界500强企业在东莞投资且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单个企业在2025年至2027年期间仅可申请一次世界500强企业奖励。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奖励方向的企业,可选择其一进行申报,同一年度内不重复奖励,且省、市两级资金不叠加奖励。该市级奖励项目由市、镇街(园区)财政各按5:5比例分担。

  (三)支持时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平台生成的申请文件原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该事项上线后方可填报,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申报截止日前最新版本为准,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3.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多份验资报告按验资报告时间先后排序)。

  4.关于企业主营业务类别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若申报企业在建设期内尚未开展实际经营而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主营业务类别的认定可结合其母公司或母公司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子公司的经营方向、入资使用方向、对外投资情况等,按要求由申报主体出具承诺函及关联主体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5.申报企业2025年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均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6.若项目方以利润再投资的方式出资,则需要补充提供的资料有:

  (1)利润来源企业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关于利润分配和出资的股东/董事会决议。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只需提供用作转增注册资本的利润产生当年的完税证明,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7.对项目为《财富》世界500强企业在东莞投资且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需补充提供企业申报年前三个年度(任意一年)由《财富》杂志评选为世界五百强的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

  1.企业实际外资金额应以纳入商务部统计的金额为准。出资方式包括:境外现汇(含溢价增资)、跨境人民币(含溢价增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利润再投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已登记外债转增注册资本、土地保证金转入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没有新增的外资并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不属于奖励范围。

  2.企业所属行业以其主营业务为准,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中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分别参照国家统计局《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分类标准,每年按国家最新发布标准予以调整。

  3.企业实际到资金额需以商务部门核查公布时间为准,在单个自然年度内可以累加计算,但不能跨年度叠加计算。

  4.企业出资原币为人民币,直接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企业出资原币为外币的,直接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企业出资原币既有人民币又有外币的,人民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外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美元兑人民币年平均汇率按年平均汇率计算,并以国家统计局于次年初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

  5.当年实施完成符合条件的项目最迟于次年的4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六)受理科室。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96,21668361。电子邮箱:dgboc_info@126.com。

  第五条 支持开拓境外市场项目

  (一)支持对象。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参加认定境外展会的企业,以及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企业、商(协)会等单位。

  (二)支持标准

  1.支持企业赴境外参展。对参加市重点境外展会(详见附件3)的企业,按单个展位的展位费(含开口、角位费)不超过80%的比例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多支持1个标准展位(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每家企业同一业务年度原则上最多支持2个项目(参加市商务局重点组团的企业当次不纳入数量统计)。

  2.支持商(协)会组织企业组团赴境外参展。对自行组织不少于15家东莞企业参加“粤贸全球”及市重点境外展会(详见附件2、附件3)的商(协)会,对组织单位按每家企业2000元的标准给予组展支持,每个展会组展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举办莞货莞品、东莞优品等推介活动开拓境外市场。对于受市商务局委托举办莞货莞品、东莞优品等推介活动的商(协)会/企业,或在“粤贸全球”及市重点境外展会(详见附件2、附件3)上自行组织不少于6家东莞参展企业举办莞货莞品、东莞优品等推介活动的商(协)会,按其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用(含整体场地装修费、设备租用费等)的实际发生额给予支持,每单位每场活动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时间。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展位费所需资料:

  (1)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平台生成的申请文件原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该事项上线后方可填报,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的复印件。

  (3)支付展位费的银行汇款凭证及对应发票、收据(限于境外);若支付给境外机构的,需要提交对应银行付汇凭证。

  (4)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等证明材料复印件(若参展企业与展会主办方直接签订合同,则不需要提供)。

  (5)展会主办方对组展企业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材料(若参展企业与展会主办方直接签订合同,则不需要提供)。

  (6)含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清晰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

  (7)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资银行汇款证明等(原则上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

  (8)企业参展人员的护照页(或通行证正反面)、签证页、出境或入境记录(对应活动举办时间,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国家/联盟国家境的记录),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

  2.申请商(协)会自行组团项目所需资料:

  (1)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平台生成的申请文件原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该事项上线后方可填报,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组织单位有效的登记证复印件。

  (3)展会主办方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单位与各参团企业签订的组团参展合同复印件(含展会名称、展位数量与价格)。

  (5)各参团企业明细表(包括企业名称、展会名称、展位面积、展位号、展位费等)。

  (6)各参展企业支付展位费的银行汇款凭证(支付给境外机构的需要提交银行付汇凭证)及对应发票或收据(限于境外)、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内组团单位参展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7)证明组织人员与组织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组织单位为组织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资银行汇款证明等(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

  (8)组织单位参加人员的护照页(或通行证正反面)、签证页、出境或入境记录(对应活动举办时间,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国家/联盟国家境的记录),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

  (9)各参团企业展位的彩色照片各一张,照片中应清晰展示展位号或企业名称,并包含“东莞•制造美学之城”或“东莞优品”宣传标识(注:“东莞优品”标识仅限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

  (10)在展会期间或展会结束后7天内,对该次组团参展活动的有关媒体宣传报道资料。

  3.申请莞货莞品、东莞优品等推介活动费用所需资料:

  (1)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平台生成的申请文件原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该事项上线后方可填报,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组织单位有效的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含场地面积与价格的场地租金合同及布置装修合同(明细表)等相关复印件。

  (4)场地租金和场地布置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5)活动整体彩色照片三张(应从不同角度拍摄,且清晰包含活动名称与现场细节),每家参与企业的活动现场照片各一张。

  (6)受市商务局委托举办莞货莞品、东莞优品等推介活动的商(协)会和企业,需提供市商务局出具的委托书。

  (7)活动现场需配有“东莞•制造美学之城”或“东莞优品”宣传标识。

  (五)注意事项

  1.2025年发生项目的支持标准、申报材料、注意事项等参照《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外贸稳大盘促增长事项)申报指南》执行,2026年发生项目按照本申报指南执行。

  2.项目支持时间以展会举办首日时间为依据。若提交的材料为外文,需将主要内容作中文翻译注释,如不翻译视同无效。

  3.有关资助申请必须在展会或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版申报资料,在通知发布之前发生的展会,网上申报及资料提交时间延迟至通知发布之后1个月内。

  4.合同(协议)应当由双方共同盖公章,若为境外单位可由署名代替。若通过展会官网申请展位的,应提供网上参展申请表和主办方出具的确认书。

  5.同时申请组团奖励和莞货莞品、东莞优品等推介活动费的组织单位,需合并申请。若申报材料存在重复的,无须重复提交。

  6.对于自行举办莞货莞品、东莞优品推介活动的我市商(协)会,如需申请相关费用支持,需满足以下条件:已自行组织不少于15家东莞企业组团参加2026年“粤贸全球”或市重点境外展会,并在同一展会上举办莞货莞品、东莞优品推介活动。

  7.申请组团参加境外展会的我市商(协)会,或在境外展会自行举办莞货莞品、东莞优品等推介活动的商(协)会和组织企业,需在展会举办前15天将预申报纸质版材料提交给市商务局,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并提交资料的,原则上不予资助。在通知公布之前和公布之后一个月内发生的商(协)会组团项目,项目预申报受理期限适当延迟至通知公布之后1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组团参加境外展会的预申报材料:预申报表(附件4)、牵头组织单位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报告、授权书、参展企业名单、组织单位与各参团企业签订的组团参展合同复印件(含展会名称、展位数量与价格)等。每个商(协)会每年最多可申报5场境外展(市商务局委托商(协)会组织参加的境外展不纳入统计)。自行举办莞货莞品、东莞优品推介活动的预申报材料(受市商务局委托的不需要)莞货莞品、东莞优品等推介活动方案(含流程 场地租金及装修费预算)。

  8.若同一个展会有两个或以上组织单位且合计应资助奖励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按其资助奖励比例进行支持。

  9.组展奖励只支持预申报资料中提交的参展企业。若资料提交后,参展企业有所增加的,组织单位需在展会举办前7天向市商务局提交变更说明。

  10.文中提及的最高支持金额是指按比例支持后的金额。

  11.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需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

  12.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六)受理科室。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18670、0769-22819210,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第六条 支持组团参加境外展会

  (一)支持对象。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经认定的境外展会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对于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自行组织或委托商(协)会组团参展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展会项目,对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展品运输费等相关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80%的标准予以支持。其中,人员差旅费(包含组织单位及参展企业)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2000元予以组展支持。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时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组织单位所需材料:

  (1)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平台生成的申请文件原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该事项上线后方可填报,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通知等文件的复印件。

  (3)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委托组团合同的复印件。

  (4)参团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展位面积、展位号、展位费、特装费、参展人员等。

  (5)特装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等合同复印件(若无发生,则不需要提供)。

  (6)特装布展费、展品运输费、人员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发票、收据(限于境外)和银行汇款凭证的复印件(若无发生,则不需要提供)。

  (7)证明参加人员与组织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组织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资银行汇款证明等(原则上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若无申请人员差旅费的则不需要提供。

  (8)参加人员的护照页(或通行证正反面)、签证页、出境或入境记录(对应活动举办时间,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国家/联盟国家境的记录),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若无申请人员差旅费的则不需要提供)。

  2.参展企业所需材料:

  (1)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平台生成的申请文件原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该事项上线后方可填报,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通知等文件的复印件。

  (3)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

  (4)相关费用发票、收据(限于境外)和银行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5)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资银行汇款证明等(原则上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

  (6)参展人员的护照页(或通行证正反面)、签证页、出境或入境记录(对应活动举办时间,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国家/联盟国家境的记录),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

  (7)含展位外观不同角度的两张彩色照片,清晰可见展位号及企业名称。

  (五)注意事项

  1.提交的材料如为外文,需将主要内容作中文翻译注释,如不翻译视同无效。

  2.人员费用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公布的标准执行;参展出访时间最多支持展期 2天(标准展位)、展期 3天(特装展位)。

  3.对于非国际标准展位,应当将参展实际面积折合为国际标准展位(9平方米)数量来核算组展支持。若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大于或等于5的,按0.5个展位来核算;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少于5的,则不纳入核算范围。

  4.合同(协议)应当由双方共同盖公章,若为境外企业可由署名代替。若通过展会官网申请展位的,应提供网上参展申请表和主办方出具的确认书。

  5.文中提及的最高支持金额是指按比例支持后的金额。

  (六)受理科室。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联系电话:0769-22817270;电子邮箱:fipc@dg.gov.cn。

  第七条 支持企业参加境外经贸交流活动项目

  (一)支持对象。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赴境外参加由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组织的投资促进、供采对接,以及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路演推介等经贸交流活动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对参与企业人员机票及住宿费用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准间住宿,每家企业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每家企业每场活动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支持时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平台生成的申请文件原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该事项上线后方可填报,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组团通知复印件。

  3.参加人员机票、住宿等相关费用的发票或收据(仅限境外)以及入住凭证。

  4.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5.证明参加人员与参加单位关系的文件(提供以下任意一份文件即可):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加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资银行汇款证明等(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

  6.参加人员的护照页、签证页、出入境记录(需对应活动举办时间),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

  (五)注意事项

  1.企业需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申报。

  2.提交的材料如为外文,需将主要内容作中文翻译注释,如不翻译视同无效。

  3.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

  4.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或当年限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六)受理科室。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联系电话:0769-22817270,邮箱:fipc@dg.gov.cn。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61,21668396。电子邮箱:dgboc_info@126.com。

  第八条 支持参加境内专业展

  (一)支持对象。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内重点展会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境内省外专业展会:市商务局拟定支持东莞企业参展的《2026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详见附件1),对参加目录内省外举办展会的企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两个项目(按展会发生时间,含省内省外项目)且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对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我市企业参加上述展览会的组织单位,按每家跟团企业1000元的标准予以组展支持,每个展会组展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属于上述目录内且经市商务局同意的重点支持展会,参展企业每年申报的项目数不受“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两个项目”限制。

  2.境内省内专业展会:市商务局拟定支持东莞企业参展的《2026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对参加目录内省内举办展会的企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15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两个项目(按展会发生时间,含省内省外项目)且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2万元;对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我市企业参加上述展览会的组织单位,按每家跟团企业1000元的标准予以组展支持,每个展会组展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于属于上述目录内且经市商务局同意的重点支持展会,参展企业每年申报的项目数不受“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两个项目”限制。

  (三)支持时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参加《2026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内展会的企业需提交以下纸质申报材料:

  (1)须于展会结束后1个月内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平台生成的申请文件原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该事项上线后方可填报,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等相关复印件。

  (3)展位费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4)与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请表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

  (5)含展位外观的一张彩色照片(含参展企业名称或商标)。

  2.组团参加《2026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内展会的组织单位:

  第一阶段:展会开始前提前15天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网上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扫描件:

  (1)组织单位登记证。

  (2)申请报告。

  (3)邀请函。

  (4)所组织的参展企业名单(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展位面积、展位号、展位费等)。

  (5)组展单位与所组织的参展企业签订的合作意向书。

  第二阶段:展会结束后40天内补充提交以下纸质申报资料:

  (1)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平台生成的申请文件原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该事项上线后方可填报,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第一阶段网上提交所有申报资料的纸质版。

  (3)与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请表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

  (4)提交所组织的各参展企业整套申报资料(每个企业申报资料独立成册),并针对资料齐备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具体资料包括:

  ①经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打印、且经参展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复印件。

  ②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等相关复印件。

  ③所组织的各参展企业展位费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相关复印件。

  ④与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请表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

  ⑤所组织的各参展企业提供的含展位外观的一张彩色照片,跟团参展的生产型企业或自主品牌企业使用“广货行天下”“粤贸全国”“东莞制造美学之城”和“东莞优品全国行”四个标识进行特装布展(非生产型企业须使用“粤贸全国”标识)。

  (5)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调研等形式,核实所组织的各参展企业参展成效,并提交《“粤贸全国”东莞活动企业参展情况汇总表》。

  (6)组团单位撰写的东莞展团参展情况报告,含收集报送莞企参展拓市场拿订单突出案例。

  (7)在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及媒体刊登此次组团参展的简讯链接,宣传“东莞制造美学之城”区域品牌,推介东莞优势产业集群和优质参展企业。

  (五)注意事项

  1.对于非国际标准展位,应当将参展实际面积折合为国际标准展位(9平方米)数量来核算展位费和组展支持。若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大于或等于5的,按0.5个展位来核算;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少于5的,则不纳入核算范围。

  2.对自行组团的特装参展企业,属生产型企业或自主品牌企业须使用“广货行天下”“粤贸全国”“东莞制造美学之城”和“东莞优品全国行”四个标识进行特装布展;非生产型企业须使用“粤贸全国”标识(备注:在《2026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公布之前和公布之后一个月内发生的项目,不作要求)。

  3.自行组团项目只支持第一阶段提交名单内的参展企业。若名单提交后,参展企业有所调整的,组织单位需在展会举办前向市商务局提交变更说明。

  4.合同应当有双方盖章,若通过展会官网申请展位的,应提供网上参展申请表和主办方出具的确认书。

  5.两家或以上东莞企业共同租用同一展位的,只支持其中一家企业;展位出现异地企业名称的,一律不予以支持。

  6.参加《2026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的展览会,参展企业有关支持申请须于展会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网上申报,组团单位须于展会结束后40天内完成纸质材料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在《2026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公布之前发生的展会,网上申报时间延迟至目录公布之后1个月内,组团单位纸质材料申报延迟至目录公布之后40天内。

  7.如同一个展会有两个或以上组织单位且合计组展支持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按其组织展位数比例进行支持。

  8展会组织单位要为其组织的参展企业做好展前、展中、展后服务,指导企业做好展位支持申报工作,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严格把关。

  (六)受理科室。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510、0769-23192971;电子邮箱:shangwujiaoliu@dg.gov.cn。

  第九条 支持参加境内重点展会及经贸活动

  (一)支持对象。在东莞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内重点展会及经贸活动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综合展组团单位支持标准:对国家、省、市要求参加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综合展,组织5家及以上企业参展的商(协)会,对其人员差旅费进行支持,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高铁二等座车票、标准间住宿,按实际支出额的80%予以支持,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10万元;按照每个标准展位500元的标准予以组展支持,每个展会组展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对综合展参展参会单位支持标准:由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自行组织,或由商(协)会组团参加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综合展,对参展单位的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展品运输费等进行支持,对参会单位的人员差旅费进行支持。参展参会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高铁二等座车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以上费用按实际支出额的80%予以支持,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5万元。

  3.经贸活动项目支持标准:对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组织赴(包括但不限于)粤东西北、新疆、西藏、黑龙江、贵州、江西及香港、澳门等地区开展区域合作经贸活动的东莞商(协)会和企业,按照差旅费(包括:经济舱机票、高铁二等座车票等交通费用、标准间住宿)的80%给予支持,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5万元(组织前往我省市对口地区开展的区域合作经贸活动,不受“支持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不予纳入支持的范围”的限制)。

  (三)支持时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组团单位所需提供材料:

  (1)开展组团的商(协)会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平台生成的申请文件原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该事项上线后方可填报,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市商务部门组团通知复印件。

  (3)组织单位登记证复印件、组团参展企业名单及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等相关复印件(如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由省、市商务部门承担,则无需提交展位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相关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5)证明组团单位参加人员与组团单位关系的文件:组团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如未申请人员差旅费补贴,则无需提供相关材料)。

  (6)与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请表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

  2.参展单位所需提供材料:

  (1)参展单位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平台生成的申请文件原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该事项上线后方可填报,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如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由省、市商务部门承担,参展单位不可就上述费用进行资金申报;如申报除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之外的其他资金则不需提交上述资料)。

  (3)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机票、高铁票、住宿等相关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展位费、特装布展费需提供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4)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与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请表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

  (6)含展位外观不同角度的两张彩色照片。

  3.参会及经贸活动需提供资料:

  (1)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平台生成的申请文件原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该事项上线后方可填报,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省商务厅或市商务部门组团通知复印件。

  (3)参加人员的机票、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4)证明参加人员与参加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加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与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请表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

  (五)注意事项

  1.人员费用严格按照财政部公布的标准执行;参展出访时间可支持展期 2天(标准展位)、展期 3天(特装展位),如因上级部门或展会主办方要求,参展企业需在指定时间到达当地开展布展等相关工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2.境内市外特装布展费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000元,文中提及的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最高支持金额是指按比例支持后的金额。

  (六)受理科室。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510、0769-23192971;电子邮箱:shangwujiaoliu@dg.gov.cn。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联系电话:0769-22817270;电子邮箱:fipc@dg.gov.cn。

  第十条 支持举办新品发布会

  (一)支持对象。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

  (二)支持标准。支持我市商协会在《2026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内的展会上举办新品发布会,会议规模需不少于50人,新品发布企业(需为参展企业)不少于5家,对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用(发布会整体场地装修费)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支持,每家商协会每场新品发布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且每个展会新品发布会合计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如同场展会有两家或以上商(协)会分别举办新品发布会且合计申请支持金额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按其实际支出金额比例进行支持。

  (三)支持时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第一阶段:展会开始前提前15天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网上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1.商(协)会单位登记证。

  2.新品发布会方案:含会议流程,参加会议人员(含采购商)名单。

  3.预算明细表(场地租金及场地布置费)。

  4.场地布置图(含背景板设计,需有“广货行天下”“粤贸全国”“东莞制造美学之城”和“东莞优品全国行”四个标识)。

  5.参加发布会的企业简介及拟发布的新品简介。

  第二阶段:展会结束后40天内补充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平台生成的申请文件原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该事项上线后方可填报,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第一阶段网上提交所有材料的纸质版。

  3.含场地面积与价格的场地租金合同及布置装修合同(明细表)等复印件。

  4.场地租金和场地布置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5.开户银行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6.新品发布会现场彩色照片三张及视频。

  7.参加会议人员(含采购商)签到表及名片复印件。

  8.企业新品发布PPT(提供电子文档)。

  9.如在上年同个展会举办过新品发布会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上年新品发布会举办情况及成效。

  (2)上年参加新品发布会企业近三年的年销售额(分别为举办当年及前两年销售额)。

  (3)上年参加新品发布企业满意度问卷调查。

  (五)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须于展会结束后40天内完成纸质材料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在《2026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公布之前举办的新品发布会,网上申报时间延迟至目录公布之后1个月内,纸质材料申报延迟至目录公布之后40天内。

  2.每场新品发布会的会议规模不少于50人,含15家采购商(需提供名单);新品发布企业不少于5家。

  (六)受理科室。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510、0769-23192971;电子邮箱:shangwujiaoliu@dg.gov.cn。

  第十一条 支持参加市内重点展会

  (一)支持对象。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等由地方财政支持举办的市内展会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按参展企业实际发生特装布展费不超过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时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平台生成的申请文件原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该事项上线后方可填报,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

  3.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4.含展位外观不同角度的两张彩色照片,清晰可见展位号及企业名称。

  (五)受理科室。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联系电话:0769-22817270;电子邮箱:fipc@dg.gov.cn。

  第十二条 鼓励市内招展办展

  (一)支持对象。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在东莞市内组织举办会展活动的会展企业,或服务于会展业的商(协)会和社会团体。

  (二)支持标准

  1.支持举办重点展会,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且展期在3天(含)以上的展会,对举办单位按场馆租金实际发生费用最高每天2元/平方米给予支持,最多支持4天,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新办或引进展会,在我市专业展馆新办或引进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且展期在3天(含)以上的各类专业展会,给予15万元支持,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或由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支持标准提高至30万元。以上展览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的,给予6万元支持,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3.支持举办镇街(园区)特色展会,在我市非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且展期在3天(含)以上的展会,对举办单位按实际宣传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时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重点展会项目:

  (1)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平台生成的申请文件原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该事项上线后方可填报,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组织单位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3)办展整体方案。

  (4)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5)现场彩色照片(3张,清晰可见展会名称及现场情况等)。

  (6)展后报告(包括不限于展会基本情况、招商招展情况、活动举办情况、整体成交情况、下届办展计划等信息)。

  2.新办或引进展会项目:

  (1)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平台生成的申请文件原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该事项上线后方可填报,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组织单位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3)办展整体方案。

  (4)项目上一届在市外地区举办的证明材料,如场地租赁合同、场地发票复印件等(引进展会提交)。

  (5)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6)现场彩色图片(3张,清晰可见展会名称及现场情况等)。

  (7)获得UFI认证、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属于UFI或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提供,不属于的不需提供)。

  (8)展后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展会基本情况、招商招展情况、活动举办情况、整体成交情况、下届办展计划等信息)。

  3.镇街(园区)特色展会项目:

  (1)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平台生成的申请文件原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该事项上线后方可填报,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组织单位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3)办展整体方案。

  (4)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或房产权证、场地证明等)。

  (5)宣传费用汇总表及宣传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6)宣传费用对应的宣传图片(彩印),并作标识说明。

  (7)现场彩色照片(3张,清晰可见展会名称及现场情况等)。

  (8)展后报告(包括不限于展会基本情况、招商招展情况、活动举办情况、整体成交情况、下届办展计划等信息)。

  (五)注意事项

  1.项目支持时间以展会举办首日时间为依据。

  2.展会由多个单位组织的,需指定其中一个组织单位代表备案和资金申报。

  3.合同(协议)应当有双方共同盖公章,若为境外单位可由署名代替。

  4.镇街(园区)特色展会应当与当地产业关联度较高。所支持的宣传费用是指展会通过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网络、户外广告、气氛营造、宣传单张、发布会、推介会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所发生的费用。

  5.每个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需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

  6.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六)受理科室。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18670、0769-22806513,邮箱:dgswjdwmyk@163.com。

  第十三条 东莞产品境外展销中心建设项目

  (一)支持对象。在境外设立“东莞制造”品牌展销中心的东莞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和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支持:

  1.已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

  2.与不少于50家在东莞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签署服务合同,展示不少于50家东莞企业产品。

  3.展销中心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二)支持标准

  1.按场地租金每平方米最高30元/月给予支持,每个展销中心当年支持不超过50万元(租金支持自项目网上申请当月起计算)。

  2.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按照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平方米最高支持1000元,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装修发生期最早追溯至项目网上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

  3.每个项目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三)支持时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第一阶段: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网上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申请报告(落款需加盖公章),需包含以下内容:境内运营主体、境外展销中心的情况介绍、发展规划、投资计划、进驻企业介绍等;

  第二阶段:项目试运营后,提交以下纸质材料(每页都需加盖公章):

  1.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平台生成的申请文件原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该事项上线后方可填报,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第一阶段网上提交所有材料的纸质版。

  3.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境外运营主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外文材料需提交翻译件)。

  5.企业境外投资汇款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境外展销中心场地租赁合同或装修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外文材料需提交翻译件)。

  7.展销中心相关费用的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外文材料需提交翻译件)。

  8.展销中心服务的东莞企业名单、服务合同及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9.境外展销中心实地照片(所进驻的商品城大楼正门全貌照片1张,所租用场地展示厅门口照片1张和室内不同区域照片3-5张,展销中心服务的不少于50家东莞企业现场产品展示照片各1张)。

  10.项目试运营情况及成效说明。

  (五)注意事项

  1.申请资助的在莞依法登记注册的商(协)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及机构,如在境外展销中心设立所在地,与其他企业、机构或个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独立法人企业来负责展销中心的运营,需提供出资比例证明,有关资助将按相关比例进行支持。

  2.入驻境外展销中心的在莞注册的东莞企业至少有50家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资助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3.展销中心实地照片需包括上述不少于50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东莞企业的产品展示货架,货架在显眼处标志出企业名称或产品商标。

  (六)受理科室。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61、0769-21668396;电子邮箱:dgboc_info@126.com。

  第十四条 支持设立境内展销平台(广东省外)

  (一)支持对象。在境内(广东省外)设立“东莞制造”品牌展销平台的东莞行业商(协)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和机构,并符合以下条件:

  1.境内展销中心已办理展销平台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2.与不少于50家在东莞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签署服务合同,展示不少于50家东莞企业产品。

  3.实际展销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4.展销中心要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准确、建设主体明确、业务方向合理,满足展示销售、选品采购、商务洽谈、会议活动等需求。

  5.展销中心要具备区位优势,周边交通便利,与所在辖区核心商圈、主要生活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等距离较近,具有明显的镇域辐射带动效应。

  (二)支持标准

  1.对展厅首年场地租金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支持,每平方米最高支持35元/月,全年支持总额不超过25万元(租金支持自项目网上申请当月起计算)。

  2.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费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平方米最高支持1000元,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装修发生期最早追溯至项目网上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

  (三)支持时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第一阶段: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网上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申请报告(落款需加盖公章),需包含以下内容:运营主体、展销中心的情况介绍、发展规划、投资计划、进驻企业介绍等;

  第二阶段:项目试运营后,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平台生成的申请文件原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该事项上线后方可填报,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第一阶段网上提交所有材料的纸质版。

  3.运营主体公司章程。

  4.展销中心相关费用的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5.展销中心场地租赁、装修等相关合同复印件。

  6.展销中心服务的东莞企业名单,服务合同及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7.展销中心实地照片(所进驻的商品城大楼正门全貌照片2张,所租用场地展示厅门口照片2张和室内不同区域照片3-5张,展销中心服务的不少于50家东莞企业现场产品展示照片)。

  8.项目试运营情况及成效说明。

  (五)注意事项。展销中心实地照片需包括上述至少50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东莞企业的产品展示货架,货架在显眼处标注企业名称或产品商标。

  (六)受理科室。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0769-23192972、0769-23192971;电子邮箱:shangwujiaoliu@dg.gov.cn。

  第十五条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

  (一)支持对象。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自主向已备案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普惠平台类”项目除外)的企业,市财政按实缴保险费30%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时间。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平台生成的申请文件原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该事项上线后方可填报,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3.实缴保险费的发票及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4.企业在项目业务年度内任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境内发货人或生产销售单位须为申报企业,且“境内发货人”须为东莞企业)。

  (五)注意事项

  1.本项目实缴保险费是指企业实际缴纳且已获保险公司出具发票的保险费金额。

  2.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六)受理科室。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99536、0769-22888290,邮箱:dgswjdwmyk@163.com。

  第十六条 支持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一)支持对象。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外贸企业。

  (二)支持标准。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缴保险费用不超过30%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时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平台生成的申请文件原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该事项上线后方可填报,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

  3.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明细(合同明细或保单明细表均可,保单有效期应全部或部分在政策支持时间内);如同一保单有多个被保险人,需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份额确认说明材料。

  4.投保实缴保费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发票日期应在政策支持时间内)。

  5.企业需提供2025年度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一份(境内发货人或生产销售单位须为申报企业,且“境内发货人”须为东莞企业)。

  6.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每页加盖企业公章。

  (五)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2.若申报金额超出预算金额,按比例进行折算。

  (六)受理科室。市商务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769-22403717、0769-22002089;电子邮箱:chanyefazhanke2022@163.com。

  第十七条 支持投保境外投资信用保险

  (一)支持对象。经商务部门备案或核准,获得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并向有资质的保险机构投保海外投资保险,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或执行的境内(东莞)主体。

  (二)支持标准。对于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按不高于企业实缴保险费的1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三)支持时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以实际费用支付时间为依据。

  (四)申报资料(一式一份,申请人应为海外投资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1.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平台生成的申请文件原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该事项上线后方可填报,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及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等资料复印件。

  3.海外投资保险单及明细表复印件。

  4.当期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

  5.当期保险责任生效通知书复印件。

  6.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7.费用支付凭证。

  (五)注意事项。根据国家对外投资有关统计制度要求,申报单位须按规定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及填报相关信息,配合完成对外投资业务检测、培训等工作。

  (六)受理科室。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61,0769-21668396;邮箱:dgboc_info@126.com。

  第十八条 支持投保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支持对象。经商务部门备案或核准,获得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并向有资质的保险机构投保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或执行的境内(东莞)主体。

  (二)支持标准。对于投保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按不高于企业实缴保险费的1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三)支持时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以实际费用支付时间为依据。

  (四)申报资料(一式一份,申请人应为投保海外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境内主体企业)

  1.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平台生成的申请文件原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该事项上线后方可填报,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及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等资料复印件。

  3.人身保险单及明细表复印件。

  4.当期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

  5.保险责任生效通知书复印件(保险单列明除外)。

  6.保险发票复印件。

  7.费用支付凭证。

  8.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9.外派人员工作准证及出入境证、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

  (五)注意事项

  1.项目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是企业为其派驻到境外项目所在国(地)且已取得所在国(地)工作签证(注)的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支出的保险费用。工作人员包括境内企业向境外项目派驻的中方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劳务人员。

  2.根据国家对外投资有关统计制度要求,申报单位须按规定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及填报相关信息,配合完成对外投资业务检测、培训等工作。

  (六)受理科室。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61,0769-21668396;邮箱:dgboc_info@126.com。

  第十九条  支持东莞港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对象。纳入东莞市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统计的集装箱港口运营企业(归属同一控制人的港口运营企业可合并申报)。

  (二)支持标准。港口运营企业同时满足“当年新开通(含加密)国际海运航线不少于6条”“新开通(含加密)国际海运航线船舶靠港作业航次不少于60航次”“当年国际海运航线作业航次同比增长超过10%”的,按照新开通航线10万元/航次、新开通冷链产品专线50万元/航次、加密航线6万元/航次予以支持,总支持资金不超过720万元。

  (三)支持时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dg.gov.cn/dgecsp/#/home)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平台生成的申请文件原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该事项上线后方可填报,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新开通航线证明材料(如港口作业协议等)。

  3.船舶靠港作业航次材料(由相关部门提供或企业自行提供)。

  4.航线作业航次同比增长证明材料。

  5.加密航线证明材料。

  (五)受理科室。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3810;电子邮箱:tongguanwuliuke@163.com。

  (六)说明事项

  1.每条航线最高扶持150万元/年/条。

  2.新开通航线界定方式:2023年1月1日起运营企业未曾在东莞港开通过同类型航线。

  3.现有航线全年实现航次增加超过30%时,认定该航线符合加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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