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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福田区
信息来源: 福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2023年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 2023-06-06
阅读人次: 213
  • 政策原文

 

 

 

第一条 宗旨

 

为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鼓励企业上市发展,完善企业上市服务生态链,助力上市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楼宇经济和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支持条件的境内外上市企业、上市梯队企业、产业投资主体和企业上市、产业投资相关行业组织(机构)等。上市梯队企业指已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区政府认可的上市培育基地定向培育孵化的企业等。

 

第三条 招商引资支持

 

(一)对新落户的辅导期企业,给予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

 

二)对新落户的境内上市企业和境外主要交易所直接上市的企业,给予一般不超过1000万一次性落户支持

 

三)对新落户的境外主要交易所间接上市的企业,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

 

(四)对协助引入上述企业的机构,经区政府认可,按照落户企业获得支持金额的5%给予引进支持

 

对新落户且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规划导向的企业(机构),条件可叠加《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落户支持、办公用房、场地装修、人才安置、落户直通车等支持,合计一般不超过1亿元。

 

条 上市培育支持

 

(一)上市培育综合服务。完善企业上市服务生态链,为上市梯队企业提供投融资对接、产业资源融合、科研要素转化、公司治理培训等服务。

 

(二)上市辅导支持。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给予120万元一次性支持。以上支持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高管及核心团队。

 

(三)上市培育平台支持。鼓励企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积极打造企业上市培育平台,经区政府认可的,给予申报主体年度一般不超过800万元支持。

 

条 融资风险补偿支持

 

鼓励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梯队企业信贷融资支持,依条件进行有限风险补偿,具体依据《福田区上市梯队企业融资风险补偿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条 企业上市支持

 

(一)境内上市支持。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完成上市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低300万元、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境外上市支持。对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低300万元、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支持。采取红筹、结构性合约架构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三)分拆上市支持。上市企业分拆上市的,分拆后新上市的企业可适用企业上市支持政策。

 

(四)新三板挂牌支持。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以上支持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高管及核心团队。

 

条 并购重组支持

 

(一)并购费用支持。对实施境内并购的上市企业,在并购成功后,根据企业实施并购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家企业年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二)重组引入支持。对重组外地上市企业并落户的企业,在领取市一级支持后,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配套支持。

 

以上支持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高管及核心团队。

 

条 产业投资主体支持

 

鼓励上市公司等设立产业投资主体,符合条件的产业投资主体可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请高质量发展支持、规模增长支持产业投资支持、投资退出支持、综合服务支持等。

 

第九条 专题活动支持

 

鼓励企业(机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举办具有资本市场相关行业影响力的专题(研究)活动,经事前备案,条件给予年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于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 限制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支持资金受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二)招商引资支持市培育平台支持融资风险补偿支持专题活动支持的对象可不受本政策第二条限制。

 

第十条 附则

 

       本政策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福田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金融业系列产业资金政策的通知》(福金〔2022〕2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