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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珠海市
信息来源: 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暂行规定》的通知(珠交字〔2026〕254号)
发布时间: 2026-06-03
阅读人次: 104
  • 政策原文

  ZBGS-2026-26

  

 万山区,市财政局,各水路运输企业:

  《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暂行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1日

  《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改善本市陆岛交通条件,完善水上公共交通网络,保障民生便利出行,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陆岛交通,是指具备运输经营资质的航运企业经营的珠海市陆侧至万山群岛各海岛之间的固定水路客运公共服务班轮航线运输。

  具体班轮航线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万山区)确认,并统一由客运站对外售票。

  本规定所称海岛,是指有固定居民居住的桂山岛、外伶仃岛、担杆岛、大万山岛、东澳岛。

  本规定所称固定民生航班,是指为满足居民水上出行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班轮航线。旅游性质的客运包船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基准票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2026年1月1日(含)后新开通航线,由售票的客运站在航线开通15日前向社会公示特定群体优惠前普通舱票价;

  (二)2026年1月1日(不含)前已开通的航线,暂以2025年实行特定群体优惠前普通舱票价作为基准票价,若航运企业实际执行普通游客票价低于基准票价,则基准票价为下调后的票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对万山区用于陆岛交通民生事业的补贴资金,上限为每年2000万元,使用方向包括特定群体票价补贴、固定民生航班补贴。补贴资金优先保障特定群体票价补贴,剩余资金用于固定民生航班补贴,若剩余资金不足以覆盖固定民生航班补贴,则固定民生航班补贴按比例缩减,避免超额兑付。补贴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民生保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新增开通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城市至海岛水上客运航班,以及应对海岛恶劣天气应急疏导乘客等临时性航班的补贴方案和标准由万山区另行制定,补贴资金由万山区财政承担。

  第四条陆岛交通航运企业应建立合理的票价调整机制。普通乘客客运票价的制定与调整,应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客流变化等市场因素,客运票价须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万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官方网站、售票窗口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陆岛交通航运企业可在现有票价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实施淡旺季浮动票价。

  第五条 凡接受本规定补贴的航运企业,其承运航班票价优惠政策按本规定第二章执行。

  第二章 特定群体票价补贴

  第六条为保障本地居民以及驻海岛工作人员等往返海岛的出行需求,对乘坐本市与万山群岛各海岛间航线的特定群体实行票价补贴。

  特定群体包括海岛籍居民、非海岛籍常住人员、珠海市户籍居民(不含海岛籍)、持珠海市居住证的居民、驻岛军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应票价优惠。

  (一)海岛籍居民,是指现具有海岛户籍的居民。

  (二)非海岛籍常住人员,是指不具有海岛户籍,但是常住居住地为海岛的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因工作、生活等原因,实际在海岛长期居住,每年在岛时间超过180天(含)的人员;

  2.与万山区注册企业依法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海岛,并在万山区依法缴纳社保的人员;

  3.海岛非户籍常住居民的中小学阶段的子女;

  4.在岛实际经营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5.经万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纳入的其他在岛常住或工作人员。

  (三)珠海市户籍居民,是指具有珠海市户籍(不含海岛户籍)的居民。

  (四)持珠海市居住证的居民,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珠海市居住证的居民。

  (五)驻岛军人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驻岛军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第七条特定群体按照基准票价分别对应给予优惠,并对优惠部分给予航运企业票价补贴。具体优惠方案如下:

  (一)海岛籍居民:

  1.60岁以上的居民乘船免费,每人每月最多可以享受该项优惠8次,超过8次的,按照基准票价的5折购票;

  2.中小学生乘船按照基准票价的2.5折购票,每人每月最多可以享受该项优惠8次,超过8次的,按照基准票价的5折购票;

  3.其他海岛籍居民乘船按照基准票价的5折购票,不限次数。

  (二)非海岛籍常住人员:

  1.60岁以上的居民乘船免费,每人每月最多可以享受该项优惠8次,超过8次的,按照基准票价的5折购票;

  2.中小学生乘船按照基准票价的2.5折购票,每人每月最多可以享受该项优惠8次,超过8次的,按照基准票价的5折购票;

  3.其他非海岛籍常住人员按照基准票价的5折购票,每人每月最多可以享受该项优惠4次,超过4次的,按照基准票价的8折购票。

  以上非海岛籍常住人员优惠票价仅限于已备案的常住海岛,乘船往返其他海岛不享受优惠票价。

  (三)珠海市户籍居民(非海岛籍)、持有效期内珠海市居住证的居民,在淡季期间(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乘船,可按照基准票价的8折购票,每人每月最多可以享受该项优惠4次,超过4次的,按基准票价购票。

  (四)驻岛军人及其直系亲属乘船免费,不限次数。

  万山区根据本区需要,对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群体予以票价优惠的,由万山区另行制定补贴标准和优惠群体对象,优惠票价的差额部分由万山区财政承担。

  第八条 航运企业实施淡旺季浮动票价的,本规定对特定群体的票价补贴以第二条规定的基准票价进行计算,仅对特定群体优惠票价与基准票价之间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贴。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享受乘船优惠的群体,其法定优惠部分不享受本补贴。

  第九条 万山区负责收集、核实特定群体船票优惠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包括优惠类别、备案时效等)并建立动态人员身份审核、变动监管机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万山区指定具体部门负责每月校核并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人员,并通报代理售票的各港口经营人。

  第十条 各港口经营人应严格落实旅客实名制要求,配备身份证识别设备及具备多种优惠功能的线上、线下售票系统,与万山区建立人员更新、注销等联动对接机制,及时录入优惠群体名单并按优惠票价售票。

  第三章 固定民生航班补贴

  第十一条为保障陆岛各岛必要航班持续运营,推进陆岛交通民生服务,对航运企业经营的固定民生航班分淡季、旺季予以适当补贴。

  (一)淡季(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固定民生航班按平均航程海里数定额补贴每个(单程)航班:

  1.航程(单程)30海里(含)以下的,按3000元/航次标准补贴;

  2.航程(单程)30海里(不含)以上的,按4000元/航次标准补贴。

  (二)旺季(5月1日至10月31日)对特定时刻或市区各港口客运站往返担杆岛、万山岛2个偏远海岛指定航班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淡季固定民生航班执行。

  其中未经停其他海岛的航班,按整个航程计算补贴;经停其他海岛的,按经停海岛与担杆岛、万山岛2个偏远海岛的航程计算补贴。

  第十二条 每年度纳入补贴的固定民生航班信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万山区确认并公开,并结合各航班运营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纳入固定民生航班补贴的航运企业应当保证航班正常营运,因不可抗力或交通运输、海事等相关主管部门特殊情况要求停航的除外。

  第十四条 纳入补贴的航班月平均客座率由港口经营人根据售票数据统计。对于月平均客座率低于10%的航班,航运企业及港口经营人应于次月3日前报请万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研判是否需要调整频次或开航时间;对于月平均客座率高于45%的航班,该月度不纳入固定民生航班补贴范畴。

  保障海岛基本出行的指定航班,经万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可不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需补贴资金根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及陆岛交通资金需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贴申请资料、航班航运数据、客运站售票单据等佐证资料进行审核,委托费用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补贴资金预算申请、分配支付、绩效评价等工作。万山区负责特定群体的认定、固定民生航班的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万山区建立航运企业考评机制,加强对航运企业的运营服务考核和监管,考评结果作为资金支付的参考依据。具体考评方案及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资金补贴审核结果及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报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补贴单位名称及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支付至航运企业。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航运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对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航运企业,取消其补贴资格;已发放补贴的,应予追回,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补贴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凡接受本规定补贴的航运企业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统计、信息报送、绩效评价等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26年7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至本规定实施前的补贴申请,参照本规定标准执行。有效期内,如遇市级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