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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地区总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2-28
阅读人次: 108
  • 政策原文

深规划资源规〔202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重点地区总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6日

深圳市重点地区总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重点地区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水平,保障空间规划实施,加强城市空间品质和风貌管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地区总师的管理工作。

  深汕特别合作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师是指为保障城市公共利益,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形象品质,实现重点地区精细化管理而选聘的领衔总师及其技术团队。

  本办法所称重点地区是指深圳市重点区域开发建设总指挥部认定的市级重点区域,以及市、区政府确定的规划实施重点地区。

  第四条  重点地区总师制是构建深圳“多规合一、多层细化、多域示范”“四边美感”“四跟策略”“三导则+三通则”城市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是支撑城市规划体系落实的重要抓手。

  总师应秉持专业、高效、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总师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总师的组织实施工作。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承担总师的选聘、委托及实施等具体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区政府指定部门共同作为委托主体开展工作。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内总师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总师实行清单式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结合重点地区实际,负责制定并动态管理拟选聘总师地区清单。

  第七条  总师由领衔总师和技术团队组成。

  第八条  一个重点地区原则上选聘一位领衔总师,确有需要的可以选聘两位领衔总师。领衔总师应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规划、建筑、运营管理领域领军人物,具体专业应结合重点地区规划建设阶段及发展需求确定。

  领衔总师应具备国际化视野,立足行业前沿,深刻把握相关新质生产力、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以及新技术、新方法发展趋势。

  第九条  根据所服务重点地区的需求,技术团队成员由规划、建筑、结构、土地、景观、生态、交通、市政、海洋、产业、经济、运营管理、智慧城市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技术水平应为行业领先,熟悉我市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在服务期内,技术团队应在深圳设立固定办公场所并保持良好诚信记录,维持人员队伍稳定,确保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伴随式服务。

  第十条  总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总师服务周期一般为3年,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政府采购规定前提下可以续期。

  领衔总师在服务周期内原则上由同一人担任。因领衔总师工作变动等确需变更的,接任领衔总师应满足项目原采购相关条件及合同要求,并经委托主体同意。如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可以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总师的咨询费用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由市、区财政保障。

  委托主体可参照国家、省、市相关行业收费标准,结合重点地区规模、工作内容及服务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咨询费用标底,并通过公开招投标结果确定最终咨询费用。

  第十二条  总师要全面掌握并深入了解重点地区的发展情况和发展需求,强化服务公共利益的角色定位,发挥对重点地区的发展引领和品质提升作用,聚焦公共空间、公共系统、公共界面等,围绕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全过程提供全专业、全要素的长期伴随式技术咨询服务,优化提升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致力于精品建筑打造,城市色彩雕琢,都市美学提升。

  第十三条  总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咨询意见,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和辖区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技术依据。总师提交书面意见时应当由领衔总师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主体应将咨询成果相关内容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总师应保障对重点地区的精力投入,同一人员同一服务周期内在深圳不得担任超过两个重点地区的领衔总师。

  领衔总师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技术团队工作例会,加强对重大技术问题的研讨和协调。涉及重点地区重要阶段、重要节点的会议,领衔总师应当参加。

  第十五条  总师及所属单位在服务期内不得参与其所服务重点地区内市场主体委托的相关空间规划设计研究工作。

  总师及所属单位在服务期内参与其所服务重点地区内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投标及设计竞赛的,所承担建筑方案设计的建筑规模,不宜超过该地区法定规划确定的新增建筑总量的15%,在同一重点地区内只承担一个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的除外。总师应当向委托主体申报参与建筑方案设计及设计竞赛的情况,并由委托主体做好台账管理。

  第十六条  委托主体与总师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总师的权利和义务,并包含履约评价、考核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委托主体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总师的行为实施监管,并在每个服务年期内对总师进行履约评价及考核。总师履约评价及考核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退出。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总师团队进行技术培训和交流,建立总师与主管部门的沟通机制。

  第十八条  总师的所有咨询行为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