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立企业在技术改造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的自主决策权,进一步提升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水平,全面掌握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信息,支撑各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措施的研究出台,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精神,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在深圳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称项目建设单位)为实现内涵扩大再生产,达到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利用非政府性资金,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在本市范围内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向备案管理部门告知技术改造项目信息的行为。
上述所称备案管理部门,是指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的技术改造项目除以下项目外,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管理:
(一)《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准入指引目录(2014年本)》中明确需报国家、省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禁止类项目;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四)占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土地的项目;
(五)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备案内容及程序
第五条 项目备案实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填写《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具体地址、技术改造内容、技术改造起止时间、技术水平、改造后新增产能、效益、建设地点、项目投资情况、资金来源、资金使用明细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等,申请项目备案。
第六条 备案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表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信息不齐全的,由备案管理部门指导企业补正。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备案成功后,可通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自行打印《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备案表》。项目建设单位涉及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设备,需要备案管理部门出具备案确认书的,可以在按海关部门要求完善有关手续后由备案管理部门出具。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项目变更、竣工、撤消或注销手续。项目规模、内容、投资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变更事由发生30日内通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自行更改。
重大变化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项目产品方案、改造内容发生变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调整超过原备案投资预算20%以上;因公司战略调整存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调整降低的情况等。
第三章 备案效力
第九条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符合办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凭《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依法申请有关事项。
第十条 《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自发放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备案后两年内未正式开工建设的,原备案表自动失效。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每季度向备案管理部门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备案时,必须保证项目信息真实有效。项目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将项目信息或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管理部门,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备案项目的统计、汇总、分析以及技术改造投资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备案管理部门、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住房建设、安全生产、消防等部门之间的项目建设单位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项目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备案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双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