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驻申请被驳回 请重新修改申请资料,确认资料真实正确后提交
取消
您已提交入驻申请 请等待工作人员审核确认
确定
所属地区: 宝安区
信息来源: 宝安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7-24
阅读人次: 107
  • 政策原文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7日

深圳市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坚定不移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扎实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实现宝安区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增进民生福祉,着力促进先进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发展,建设“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和《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评定、宣传推广、培育和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是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区最高质量荣誉,授予我区在推动经济、社会、城市、文化、生态和公共服务各领域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对宝安质量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

  区长质量奖活动应当服务城市重大发展战略,对产业升级、科技进步和民生改善提供有力支撑,推动实现质量变革,加快建设质量强国。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分为区长质量奖大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等次,名额分别不超过3个、6个。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采取申报受理、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奖时应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宁缺毋滥的原则,评定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区长质量奖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开放性、多元化质量创新体系,建立与宝安区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区长质量奖培育、评定和推广一体化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宝安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  评委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区领导担任,秘书长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自动成为评委会委员,其他委员由秘书处根据申报单位行业类型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主任审定。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研究解决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区政府提出区长质量奖拟奖单位名单;

  (四)其他需要由评委会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或重点工作。

  第十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区长质量奖工作计划,制定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向区政府和评委会提交评审结果,报告区长质量奖工作进展;

  (四)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五)研究落实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秘书处可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事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事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事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行业协会应加强对申报单位的培育、发动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并持续经营3年及以上;

  (二)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服务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其中,营利性组织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政策扶持行业的,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属于其他行业的,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三)不存在以下情形: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范围内的;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参照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制定。

  第十五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大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其评分分别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50%、45%,否则所对应的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按照组织发动、申报受理、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社会公示、区政府审定等流程进行。

  第十七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本届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申报公告,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申报发动工作。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制作《深圳市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将申报信息在本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表、自评报告等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单位应予以注明。

  第十九条  秘书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

  第二十条  秘书处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库中遴选区长质量奖评审员,组建评审组实施评审。年度评审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组织材料评审,根据材料评审分数排序,按照入围与授奖2:1的比例,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名单;对入围单位征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并组织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对入围单位组织现场评审,根据评审总分排序,按照入围与授奖不超过1.5:1的比例且得分不低于标准总分的45%的原则,确定推荐名单并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审议表决确定区长质量奖拟奖单位名单。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对拟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相关异议经查实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取消其拟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区政府审定批准后,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单位,向获奖单位颁发区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获奖名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单位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申报区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由秘书处向社会公告,下一届不受理其申报;已获荣誉的,由秘书处报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奖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秘书处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所在工作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秘书处。秘书处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可提请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追回奖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获奖单位对外宣传应明确注明获奖年度及所获具体奖项名称,不得将区长质量奖荣誉及区长质量奖标志用于产品、服务的广告宣传,以及用于营利性活动。被撤销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不得宣传使用区长质量奖称号。

  第三十一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大奖、市长质量奖或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单位,不再接受申报区长质量奖;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可继续申报参评,再次获得同一等次的,不再授予奖牌、证书和称号,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七章  宣传推广和培育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应向全区推广、宣传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引导全区各单位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推进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秘书处应建立梯队培育机制,支持竞逐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项。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应加大质量奖评定标准的培训力度,适时组织获奖单位开展经验交流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第三十四条  获奖单位应持续学习应用先进质量理论、方法并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绩效,应当自获奖次年起4年内,于每年3月份前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年度质量奖绩效自评报告,并按照秘书处的推广计划,提供绩效改进数据,参加巡回演讲、公开交流,向社会推广、分享先进经验和管理方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区长质量奖工作经费纳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年度财政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障。经费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不超过”“以上”“不得低于”“不少于”除特别说明,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