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区长质量奖是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区最高质量荣誉,授予我区在推动经济、社会、城市、文化、生态和公共服务各领域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对宝安质量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宝安区决定于今年开展第十届宝安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
奖项参评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定工作严格按照《深圳市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深宝规〔2025〕2号)(附件1)进行,评定标准为《第十届宝安区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并持续经营3年及以上;
(二)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服务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其中,营利性组织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政策扶持行业的,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属于其他行业的,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三)不存在以下情形: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范围内的;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区长质量奖大奖、市长质量奖或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单位,不再接受申报区长质量奖;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可继续申报参评,再次获得同一等次的,不再授予奖牌、证书和称号,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附件3)申报表,一式五份;
2.《自评报告》,一式五份;
3.证实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信用信息证明、近三年社保证明、近三年纳税证明、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一式一份;
4.申报单位需将申报信息在本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基本情况、简要事迹及申报表等),并提交本单位公示情况说明、公示照片或公示网页截图,一式一份;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一式一份;
6.申报单位经办人提交申报材料时,需提供经办人员参保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公共信用信息证明、近三年社保证明、近三年纳税证明,需申报单位自行到相关部门或相关官网开具。
2.申报单位需同时提交申请材料纸质与电子版。其中,纸质件均A4纸双面打印,每项独立装订并加盖公章,份数按各项要求提交。电子版材料以U盘形式报送,标注单位名称,含第1、2项申报材料的Word格式及盖章扫描件,第3、4、5、6项申报材料仅提供盖章扫描件。
3.申请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单位应予以注明。涉密或不宜公开等事项可按规定不予公示。
4.申报单位需自主申报,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提交,申报经办人需为在本单位参保的员工。
四、受理部门及方式
(一)受理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地址:宝安区42区翻身路75号工商物价大厦1304、130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
(二)申报方式
由申报单位联系人直接向受理部门递交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
(三)申报材料受理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申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报;补正两次仍未达到要求的,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五、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胡女士0755-27836262、刘女士0755-2783978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
六、注意事项
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项目申报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25〕2号)
2.第十届宝安区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
3.深圳市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模板)
宝安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2025年8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