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建筑行业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标注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24〕294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有关工作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6年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后的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核查对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查工作,列入资质动态核查的对象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业、监理、勘察、设计等建设工程企业,以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受检企业名单,重点对以下企业进行核查: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建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
(二)我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诚信等级为D级、E级的企业;
(三)存在违法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被投诉举报的企业(包含注册人员“挂证”投诉);
(四)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拖欠工人工资或被投诉的企业;
(五)已取得省住建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我市住建部门办理了诚信登记具备承接业务资格的本地建筑企业;
(六)其他需要核查或随机抽取的建筑企业。
三、核查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
1.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技工人员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
3.技术装备情况;
4.企业财务状况及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企业资产:包括净资产和厂房);
5.按有关规定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二)监理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是否有效;
2.注册资本、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经营场所、工程试验和检测设备情况;
3.企业是否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4.所属项目监理部的质量、安全等管理情况;
5.其他需核查的情况。
(三)勘察、设计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是否有效;
2.注册资本、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
3.技术装备情况;
4.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等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5.其他需核查的情况。
四、被核查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提供)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现场核查);
(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或职称证、学历或学位证(现场核查原件);
(三)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证、身份证以及注册在本企业的网上查询截图(现场抽查原件);
(四)职称人员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职称证(现场抽查原件);
(五)技术工人身份证、资格证及网上查询截图(施工企业提供,现场抽查原件);
(六)核查当月或者上月公司所有员工的社保清单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局打印,并加盖社保局公章);
(七)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司财务部门印章);
(八)设备、办公场所(厂房)等证明材料;
(九)管理制度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材料;
(十)市场行为等其他方面的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其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其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有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工人员的考核,以企业资质中最高值进行考核。
(二)被核查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真实资料,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以予说明。被核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不合格企业处理。
(三)对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核查部门将现场向企业下发核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期落实整改(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即“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进行标注“资质异常”处理。整改期间,住建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业务申请,企业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四)企业整改期满,由核查部门组织复查,并在1个月内对其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其“资质异常”标注。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的,将通过“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集中公示,并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属市住建部门及上级住建部门核发的资质,我局按相关文件要求上报处理);对于撤回不达标企业资质的,原资质许可机关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及时注销其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资质证书作废。
附件:企业资质核查整改通知书
正文及附件下载: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关于开展2026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doc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
2026年5月14日
(联系人:李勇,联系电话:862319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