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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关于开展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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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可申报项目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市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以下简称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申报实行展会目录管理制度,凡参加目录内展会的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方可申请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展会目录采取自主申报与审核评分结合的方式制定。2020年度展会目录申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在国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举办的科技经贸类展会的主办或承办单位。

  二、展会要求

  (一)展会举办地在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二)展会举办时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上起止时间为展会开幕时间);

  (三)展会面积不低于7500平方米;

  (四)我市参展企业不少于40家或我市参展企业数量达到30家(含)以上,且我市参展企业展位面积合计不少于500平方米;

  三、申请材料清单

  (一)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申请表(见附件1);

  (二)展会批文复印件(验原件);

  (三)展会主办方(承办方)与会展机构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我市参展企业一览表(见附件2);

  (五)展会获得UFI或BPA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六)承诺书(见附件3);

  (七)展会会刊及展位图。

  注:每个展会的申请材料请按(一)至(六)的顺序装订成册,并在每页申请材料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请时间

  即日起至3月22日止。

  五、有关要求

  (一)在我市举办的展会纸质申请材料须直接递交到我局,市外举办的展会纸质申请材料可邮寄提交(须保证申请截止时间送达,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二)请一并提交申请材料清单(一)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申请表的电子文档(市外展会的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三)申请单位需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5年内将不再受理该单位所承办的展会申请。

  六、有关工作安排

  对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我局将依据《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审核规则》,拟定本申报年度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并在我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纳入年度展会目录。展会目录内深圳参展企业可根据我局公布的2020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申请指南要求,提交相关资助申请。


  附件:

  1.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申请表

  2.深圳市参展企业一览表

  3.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