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项目建设单位:
2024年7月25日,我局已就涉海工程水生生物资源损失赔偿事宜发布公告,明确了相关法律依据及责任主体。截至目前,仍有部分已获环评批复的涉海工程项目未依法落实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义务。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我省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工作的通知》及《珠海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加强我市涉海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涉海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动落实补偿义务
经核查,截至2026年3月,部分已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批复的涉海工程项目尚未依法落实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义务。凡已取得环评批复但未完成补偿工作的建设单位,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履行以下工作:
(一)主动对接,编制方案。建设单位应及时主动与我局联系,依据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内容,参照《广东省涉渔工程渔业资源损失生物价格核算技术指南》(粤农农函〔2024〕1318号),科学编制《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方式、期限、地点、资金使用计划、效果评估及保障措施等。
(二)确定补偿方式。保护和补偿措施主要包括: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巢)构建、海藻场与海草床修复、栖息地生态修复,或依法缴纳海洋生物资源环境损失补偿款等。选择缴纳补偿款的,由我局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出具缴款通知书,资金全额缴入市级财政非税收入代收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选择生态修复方式的,须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组织实施,并自觉接受我局全过程监督。
(三)方案审查与实施。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及时报送我局。我局将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方案经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既定时间节点落实各项补偿措施。
二、办理时限与联系方式
我局已建立涉海工程生态补偿工作台账,对未完成补偿义务的项目实行销号管理;对拒不配合或无故拖延的,将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各相关建设单位须主动与我局取得联系,启动方案编制与补偿落实工作。
联系单位:珠海市海洋发展局渔业发展科
联 系 人:姜建丰
联系电话:0756-2228291 / 13824146110
特此公告。
附件:已获环评批复但未落实海洋与渔业资源损失赔偿的涉海工程名单
珠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