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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东莞市
信息来源: 东莞市商务局
待定
拉动会展产业复苏扶持
申报时间: 待定
阅读人次: 213
资助金额:
最高资助50万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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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资助历史
  • 历年政策文件
产业类别
航空航天 人工智能 区块链 集成电路 软件 产业园 建筑业 传统实业 科技中介 电子商务 军工业 高技术服务 新材料 新能源与节能 其他 文化创意设计 农业 传统服务业 金融业 交通/物流/供应链 贸易 公共服务 科研单位 生态修复 节能环保 高端装备 机器人 生命健康 生物医药 医疗器械 新能源汽车 海洋产业 互联网 化工产业 电子信息 物联网 5G/移动通信 大数据
申请条件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举办展览会、会议的组织单位(包括主办、承办和执行单位,支持范围可放宽至国内企业或单位)。 (二)申报条件 对以下分别给予补助: 1.受疫情影响暂停举办且年内继续在东莞专业展馆举办、展览规模达10000平方米或以上的展览会。 2.经市商务局备案,引进在东莞专业展馆举办、展览规模大于或等于10000平方米且展期在3天或以上的展览会。 3.由国际性组织、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级行业协会、国家级科研学术机构、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央企业主办且参会人数达200人以上的会议。 4.由上市企业、省级行业协会、省级科研学术机构或广东省企业100强主办且参会人数达200人以上的会议。
支持力度
1.对受疫情影响暂停举办且年内继续在东莞专业展馆举办、展览规模达10000平方米或以上的展览会,按场馆租金每天2元/平方米给予支持,最多支持5天,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引进在东莞专业展馆举办、展览规模大于或等于10000平方米且展期在3天或以上的展览会,按场馆租金每天3元/平方米给予支持,最多支持5天,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由国际性组织、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级行业协会、国家级科研学术机构、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央企业主办且参会人数达200人以上的会议,按照实际投入场租费用的80%给予支持,每届补助不超过50万元。 4.由上市企业、省级行业协会、省级科研学术机构或广东省企业100强主办且参会人数达200人以上的会议,按照实际投入场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届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申请材料
1.受疫情影响暂停举办且年内继续在东莞专业展馆举办、展览规模达10000平方米或以上的展览会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项目原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和暂停举办的通知文件复印件; (3)项目现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4)现场彩色照片(三张,清晰可见展会名称及现场情况等)。 2.引进在东莞专业展馆举办、展览规模大于或等于10000平方米且展期在3天或以上的展览会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项目上一届在市外地区举办的证明材料,如场地租赁合同、场地发票复印件等; (3)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4)现场彩色照片(三张,清晰可见展会名称及现场情况等)。 3.由国际性组织、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级行业协会、国家级科研学术机构、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央企业主办且参会人数达200人以上的会议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会议由国际性组织、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级行业协会、国家级科研学术机构、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央企业主办的证明材料; (3)参会人员名单(包括参会单位名称、参会人员、职务、联系电话等); (4)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5)现场彩色照片(三张,清晰可见会议名称及现场情况等)。 4.由上市企业、省级行业协会、省级科研学术机构或广东省企业100强主办且参会人数达200人以上的会议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会议由上市企业、省级行业协会、省级科研学术机构或广东省企业100强主办的证明材料; (3)参会人员名单(包括参会单位名称、参会人员、职务、联系电话等); (4)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5)现场彩色照片(三张,清晰可见会议名称及现场情况等)。
项目来源
关于印发《东莞市商务局关于落实东府〔2020〕22号、东府办〔2020〕33号文件的相关政策申报指南》的通知 http://dgboc.dg.gov.cn//gkmlpt//content//3//3213//post_3213211.html#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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