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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四川省
信息来源: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待定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
申报时间: 待定
阅读人次: 113
待定
  • 政策简读
  • 政策原文
  • 资助历史
  • 历年政策文件
产业类别
航空航天 人工智能 区块链 集成电路 软件 建筑业 电子商务 军工业 高技术服务 新材料 新能源与节能 文化创意设计 农业 交通/物流/供应链 科研单位 生态修复 节能环保 高端装备 机器人 生命健康 生物医药 医疗器械 新能源汽车 海洋产业 互联网 电子信息 物联网 5G/移动通信 大数据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的机构。 第十三条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内控制度完善; 2.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3.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4.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
支持力度
待定。
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法人证书(复印件); 2.单位章程和内控制度(复印件); 3.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详见附件1); 4.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可提供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年检时的审计报告); 5.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人员名单表(详见附件2),需提供社保缴纳情况(或劳动合同)、学历(或技术职称)等材料。
项目来源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五五”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https://kjt.sc.gov.cn/kjt/xzgfxwj/2026/6/9/5c296c041ac647c9bbe3af991d922c6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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