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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距申报截止15天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
申报时间: 2025-06-01 ~ 2025-07-31
阅读人次: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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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适用范围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含高端人才、紧缺人才),可对其2024纳税年度(即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按应纳税所得税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申请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境外人才2024年领取过深圳市、各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鹏城孔雀计划”特聘岗位奖励,市级全球人才汇聚、特聘岗位、培养支持项目奖励等人才奖励或补贴,实际补贴额需扣减已发放的人才奖励或补贴金额。 境外人才同时符合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不得同时享受多项优惠。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身份条件:申请人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身份发生变化而符合上述身份条件的,自身份变化次月起,享受财政补贴。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身份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述身份条件的,自身份变化次月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2.工作条件: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深圳市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或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工作,与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合同或劳务合同,且纳税年度内在深圳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并在深圳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属于高端人才的申请人,申请财政补贴时应仍在深圳市工作;属于紧缺人才的申请人,申请财政补贴时应仍在深圳市相关紧缺岗位任职。 申请人一个纳税年度在深圳市工作的天数,是指在深圳市工作期间在深圳市实际停留的天数。申请人在深圳市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在深圳市的工作天数。 3.诚信条件: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依法纳税,申请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人才条件 1.境外人才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高端人才)。申请人应符合省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人才范围,且符合《深圳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项目高端人才指导目录》标准(附件1)。 高端人才资格的时点,以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各类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机关的人才认定文件(发文名单)、确认函、证书证件的生效或有效时间为准。 2.境外人才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紧缺人才)。申请人应符合省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人才范围,且符合《深圳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项目紧缺人才指导目录》标准(附件2)。 紧缺人才资格的时点,以工作单位说明申请人所从事岗位(工种)的生效或有效时间为准。 3.享受补贴的时点规则。申请人获得高端人才、紧缺人才资格时点处于纳税年度内的,可享受相应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高端人才、紧缺人才资格时点在纳税年度结束以后才生效的,不享受相应的纳税年度财政补贴。
支持力度
2024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以及香港税务局开具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 3.台湾地区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有效签证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和出入境记录。其中,回国留学人员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申请人人才资质材料 1.高端人才:提供获国家、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部门认定的高端人才有关证书、聘书、确认函、证明函、认定文件、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或许可通知、社保卡等已获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证明)等材料,以及工作单位就单位属性、主营业务、申请人所从事岗位的说明材料。 2.紧缺人才:提供工作单位就其任职岗位以及该岗位属于科研岗位、教研岗位、技术岗位、技能岗位或管理岗位的说明,工作单位就申请人本人属于本单位科研人员、教研人员、技术骨干、技能骨干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经验、工作胜任情况的说明,以及工作单位对单位属性、主营业务的说明。 (三)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派遣、劳务合同 1.申请人因工作关系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的,提供申请人与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属由中国境外雇主派遣的,提供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主与深圳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2.申请人因工作关系在深圳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提供申请人与在深圳市设立的企业、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四)申请人银行账户资料 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和已激活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资料,包括提供含申请人本人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名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五)申请人和申请单位承诺、说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本人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遵守法律法规、纳税年度在深圳市工作满90天以上、申请财政补贴时仍在深圳市工作等情况的承诺书(模板见附件3、4)。 申请单位提供对单位属性、主营业务以及申请人从事岗位、工作情况、是否仍在职等情况的说明书(模板见附件5)。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相关材料 申请人获得深圳市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奖励、补贴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经费下达通知等。
项目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2024纳税年度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https://szfb.sz.gov.cn/gkmlpt/content/12/12203/post_12203332.html#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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