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驻申请被驳回 请重新修改申请资料,确认资料真实正确后提交
取消
您已提交入驻申请 请等待工作人员审核确认
确定
所属地区: 南山区
信息来源: 南山区科技创新局
申报下一批
功能型无人车测试及应用试点
申报时间: 2025-02-17 ~ 2025-02-24
阅读人次: 170
申报下一批
一键匹配
  • 政策简读
  • 政策原文
  • 资助历史
  • 历年政策文件
产业类别
汽车制造业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在南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的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功能型无人车车辆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等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应用试点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备对功能型无人车的实时远程监控能力; (五)具备对功能型无人车及远程监管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六)具备风险应对机制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 申请在南山区行政区域内开展道路测试功能型无人车在满足基本参数要求的前提下(见附件1),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在无载荷情况下的质量不大于1000千克,具备载货功能的功能型无人车装载货物质量不大于500千克,满载车辆质量不大于1500千克; (二)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45公里/时,最高倒车车速不大于5公里/时;温度在20℃以上时,一次充换电完成后,满载综合续驶里程应大于80公里; (三)自动驾驶系统具备安全提醒及警示功能,能够在发生故障、交通事故或临时停车等紧急情况下自动提醒其他车辆及行人注意; (四)车辆具备人工接管装置可实现现场人工控制,具备远程控制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实现人工接管; (五)具备数据记录和存储功能,能按照规定实时回传下列信息,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能够自动记录和存储功能型无人车发生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状态信息,数据存储时间不低于1年; 1.车辆(临时)行驶标识编码;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车辆灯光、喇叭、信号实时状态; 6.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7.管理部门依法要求接入的数据。 (六)经联席工作小组认可的国内测试区(场)检测合格,检测项目应当至少包括本办法要求的测试项目(见附件2)。 功能型无人车因实际业务应用需要,有部分参数无法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取得经深圳市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未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证明。 第九条 申请在南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功能型无人车应用试点活动的主体,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申请主体,其中应当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功能型无人车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当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协议; (二)在国内或者国外累计开展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里程不低于30000公里,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 (三)具备功能型无人车应用试点方案,至少包括应用试点路段、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四)具备完善的功能型无人车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在南山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应用试点的功能型无人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每车在南山区拟申请开展应用试点的路段、区域累计进行过合计不低于240小时或者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 (二)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的车辆在深圳市其他行政区或者国内其他城市的相似道路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低于1200小时或者5000公里的应用试点(不超过5台共同累积),且每车在南山区拟申请开展应用试点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低于120小时或者500公里的道路测试,期间均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 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应用试点安全员是负责实时监测功能型无人车行驶状态,并在出现异常情况时通过车辆人工接管装置或者远程控制程序采取应急措施接管车辆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与申请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二)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交通安全知识; (三)无严重精神类疾病以及其他影响操控安全的疾病; (四)经申请主体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功能型无人车操作及接管相关知识,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支持力度
待发布
申请材料
一、道路测试申请材料清单 (一)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二)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申请书,至少包含道路测试主体、车辆、安全员基本情况介绍; (三)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道路测试路段、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四)功能型无人车按要求接入监管平台说明材料; (五)功能型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最小风险状态、最小风险模式等; (六)功能型无人车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七)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者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当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八)国家、广东省或者深圳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功能型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报告; (九)每车不低于两百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险保险凭证。 二、应用试点申请材料清单 (一)功能型无人车应用试点安全性自我声明; (二)功能型无人车应用试点申请书,至少包含应用试点主体、车辆、安全员基本情况介绍; (三)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应用试点方案,至少包括应用试点路段、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四)功能型无人车按要求接入监管平台说明材料; (五)功能型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最小风险状态、最小风险模式等; (六)功能型无人车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应用试点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七)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者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当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八)功能型无人车在南山区行政区域内拟进行应用试点的路段和区域已完成每车合计不低于240小时或者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以及期间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 (九)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的车辆,在深圳市其他行政区或者国内其他城市的相似道路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低于1200小时或者5000公里(不超过5台共同累积)的应用试点,以及期间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包括原申请材料、原安全性自我声明、原临时行驶车号牌、应用试点报告、道路和区域相似的分析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一致性核查报告等);在南山区行政区域内拟进行应用试点的路段和区域已完成的每车合计不低于120小时或者500公里道路测试,以及期间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 (十)每车不低于两百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险保险凭证。 前述第(八)项、第(九)项申请材料由功能型无人车测试主体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其中一项。其中,道路和区域相似的分析报告应当参考《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开放道路技术要求(试行)》的开放测试道路选取标准考虑要素进行充分分析。
项目来源
关于申报2025年度南山区首批功能型无人车测试及应用试点的通知 https://www.szns.gov.cn/nsqkcj/gkmlpt/content/12/12004/post_12004398.html#15000
项目申报
项目名称: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提交申报
    项目申报提交成功 请等专属客服联系
    确定
    会员登录
    未绑定公司 需要先绑定公司才能一键匹配
    取消操作
    立即绑定
    绑定公司
    绑定公司后,可在“会员中心-资料设置- 个人信息 ”中修改
    立即绑定
    公司绑定成功 请继续操作
    再看看
    继续匹配
    一键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