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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东莞市
信息来源: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待定
人才分类评价
申报时间: 待定
阅读人次: 196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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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航空航天 人工智能 区块链 集成电路 软件 产业园 建筑业 采矿业 汽车制造业 现代服务业 电子竞技产业 传统实业 科技中介 电子商务 军工业 高技术服务 新材料 新能源与节能 其他 文化创意设计 农业 传统服务业 金融业 交通/物流/供应链 贸易 公共服务 科研单位 生态修复 节能环保 高端装备 机器人 生命健康 生物医药 医疗器械 新能源汽车 海洋产业 互联网 化工产业 电子信息 物联网 5G/移动通信 大数据
申请条件
一、分类评价对象主要是在东莞市就业以及创业的人才,人才分类评价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申请分类评价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目录》相应条件。本办法中所指的东莞市工作单位须为符合东莞产业发展方向、服务全市重点工作的经营主体、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且注册登记证件上刊载的住所(经营场所)须在东莞市内。 二、申请分类评价的人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品德优良。 (二)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及学术道德。 (三)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四)在我市工作或创业,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主要分类评价依据密切相关。 (五)来莞时间:除目录有特殊要求外,A、B、C、D、E类人才原则上没有来莞时间要求;F类人才的申请者原则上来莞时间须为2025年1月1日(含)以后,部分目录条目特殊要求来莞时间可放宽至2022年1月1日(含)以后。 (六)年龄条件〔以申报当年1月1日(含)计算周岁〕:A类人才无年龄限制;B类人才在70周岁(不含)以下;C类人才、D类人才在65周岁(不含)以下;E类人才、F类人才在60周岁(不含)以下;B、C、D、E、F类有特别突出贡献的人才经市政府同意可放宽最高至75周岁(不含)以下。 (七)在东莞市就业的人才,须与东莞市工作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或劳务)合同,并在东莞市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申请人属于被派遣劳动者的,申请时还需与我市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签订2年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已由该单位连续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柔性引进的人才,须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协议,每年在东莞市工作单位工作时间达到6个月(含本数,其中A类人才3个月)。在东莞市创业的人才,所创办单位须涉及我市“8+8+4”现代化产业领域,创办时间不超过5年(含本数,以申报年份的上一年12月31日为准),且该单位正常运行1年(含)以上。创办单位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才本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不限出资方式,不允许代持股),且实缴资本60万元(含)以上;创办其他类型单位的,人才本人须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八)不存在不应当纳入分类评价范围的情形。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分类评价范围: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或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在申请分类评价前5年(申请公告发布年度前4年的1月1日起至申请公告截止日为止),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存在刑事犯罪记录,或因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接受调查。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在申请分类评价前3年(申请公告发布年度前2年的1月1日起至申请公告截止日为止),申请人所在的我市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申请人担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1.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3.被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4.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申请时申请人所在的我市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申请人担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3.被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 4.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其他不应当纳入分类评价范围的情形。
支持力度
经分类评价被确认为我市A类、B类、C类、D类、E类、F类人才的,可依据《东莞市“莞爱人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东人社规〔2025〕2号)享受对应人才补贴及服务。
申请材料
1.申请表:《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申请表》。 2.个人基本资料:身份证或护照或港澳台往来内地(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明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报告。 3.工作情况资料: (1)在我市就业的人才,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在我市单位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工资薪金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证件。 (2)在我市创业的人才,需提供创办单位的注册登记证件和上年度运营报告;创办单位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还需提交验资报告。 (3)柔性引进的人才,需提供柔性引才三方工作协议、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以及柔性引才承诺书。 (4)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对我市及属地有突出贡献,或属于飞地人才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上述工作情况材料的,经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人才评价主管或参与部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同意后,可提交其他佐证材料代替。 4.资格条件佐证材料:反映符合本目录中认定或评定依据的荣誉或奖励证书、主要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如涉及境外学位,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通过举荐自评方式申报的,还需提供单位举荐程序材料、单位及被举荐人才本人有关举荐自评公平诚信的承诺函。
项目来源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http://dghrss.dg.gov.cn/zcfg/zyjsrc/content/post_4449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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