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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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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分类评价对象主要是在东莞市就业以及创业的人才,人才分类评价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申请分类评价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目录》相应条件。本办法中所指的东莞市工作单位须为符合东莞产业发展方向、服务全市重点工作的经营主体、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且注册登记证件上刊载的住所(经营场所)须在东莞市内。 二、申请分类评价的人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品德优良。 (二)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及学术道德。 (三)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四)在我市工作或创业,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主要分类评价依据密切相关。 (五)来莞时间:除目录有特殊要求外,A、B、C、D、E类人才原则上没有来莞时间要求;F类人才的申请者原则上来莞时间须为2025年1月1日(含)以后,部分目录条目特殊要求来莞时间可放宽至2022年1月1日(含)以后。 (六)年龄条件〔以申报当年1月1日(含)计算周岁〕:A类人才无年龄限制;B类人才在70周岁(不含)以下;C类人才、D类人才在65周岁(不含)以下;E类人才、F类人才在60周岁(不含)以下;B、C、D、E、F类有特别突出贡献的人才经市政府同意可放宽最高至75周岁(不含)以下。 (七)在东莞市就业的人才,须与东莞市工作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或劳务)合同,并在东莞市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申请人属于被派遣劳动者的,申请时还需与我市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签订2年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已由该单位连续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柔性引进的人才,须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协议,每年在东莞市工作单位工作时间达到6个月(含本数,其中A类人才3个月)。在东莞市创业的人才,所创办单位须涉及我市“8+8+4”现代化产业领域,创办时间不超过5年(含本数,以申报年份的上一年12月31日为准),且该单位正常运行1年(含)以上。创办单位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才本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不限出资方式,不允许代持股),且实缴资本60万元(含)以上;创办其他类型单位的,人才本人须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八)不存在不应当纳入分类评价范围的情形。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分类评价范围: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或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在申请分类评价前5年(申请公告发布年度前4年的1月1日起至申请公告截止日为止),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存在刑事犯罪记录,或因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接受调查。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在申请分类评价前3年(申请公告发布年度前2年的1月1日起至申请公告截止日为止),申请人所在的我市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申请人担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1.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3.被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4.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申请时申请人所在的我市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申请人担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3.被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 4.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其他不应当纳入分类评价范围的情形。
支持力度
经分类评价被确认为我市A类、B类、C类、D类、E类、F类人才的,可依据《东莞市“莞爱人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东人社规〔2025〕2号)享受对应人才补贴及服务。
申请材料
1.申请表:《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申请表》。 2.个人基本资料:身份证或护照或港澳台往来内地(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明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报告。 3.工作情况资料: (1)在我市就业的人才,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在我市单位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工资薪金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证件。 (2)在我市创业的人才,需提供创办单位的注册登记证件和上年度运营报告;创办单位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还需提交验资报告。 (3)柔性引进的人才,需提供柔性引才三方工作协议、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以及柔性引才承诺书。 (4)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对我市及属地有突出贡献,或属于飞地人才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上述工作情况材料的,经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人才评价主管或参与部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同意后,可提交其他佐证材料代替。 4.资格条件佐证材料:反映符合本目录中认定或评定依据的荣誉或奖励证书、主要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如涉及境外学位,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通过举荐自评方式申报的,还需提供单位举荐程序材料、单位及被举荐人才本人有关举荐自评公平诚信的承诺函。
项目来源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http://dghrss.dg.gov.cn/zcfg/zyjsrc/content/post_4449293.html
【政策法规】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22
项目类别: 人才认定与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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