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驻申请被驳回 请重新修改申请资料,确认资料真实正确后提交
取消
您已提交入驻申请 请等待工作人员审核确认
确定
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
申报下一批
深圳市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
申报时间: 2023-08-21 ~ 2023-09-29
阅读人次: 273
申报下一批
一键匹配
  • 政策简读
  • 政策原文
  • 资助历史
  • 历年政策文件
产业类别
电子商务 交通/物流/供应链 贸易
申请条件
(一)贸易型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除本市外,拥有分支机构并有业务覆盖,实行统一管理; 3.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贸易型总部企业除符合基础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任一专项条件: 1.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批发业销售额超过50亿元,或者上年度零售业销售额超过30亿元; 2.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货物贸易进出口额超过50亿元; 3.以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超过10亿元; 4.以物流仓储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 5.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的: (1)独立站建站平台累计注册商户超过2000个,上年度交易额(GMV)超过20亿元; (2)第三方电商平台累计注册商户超过5000个,上年度交易额(GMV)超过150亿元。 以集团总部名义申报的企业,在深子公司相关数据纳入前款的数据核算范围。
支持力度
对于符合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条件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市商务局在资金申报评定中予以优先支持。 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积极营造企业良好发展环境,对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申请材料
(一)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三)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项目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http://commerce.sz.gov.cn/xxgk/qt/tzgg_1/content/post_10466068.html
项目申报
项目名称: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提交申报
    项目申报提交成功 请等专属客服联系
    确定
    会员登录
    未绑定公司 需要先绑定公司才能一键匹配
    取消操作
    立即绑定
    绑定公司
    绑定公司后,可在“会员中心-资料设置- 个人信息 ”中修改
    立即绑定
    公司绑定成功 请继续操作
    再看看
    继续匹配
    一键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