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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补贴
所属地区:
龙华区
信息来源:
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建设办公室
待定
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时尚创业孵化空间建设资助类
申报时间:
待定
阅读人次:
244
资助金额:
最高资助300万
待定
政策简读
政策原文
资助历史
历年政策文件
产业类别
产业园
传统实业
文化创意设计
申请条件
(一)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经大浪时尚小镇指挥部会议研究审定的,对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相关单位。 (二)申报主体在大浪时尚小镇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 (三)申请本条款资助的,其实际资助金额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按相关程序审定。 (四)孵化器、众创空间专职管理人员5 人以上,能够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具有创业导师 2 名以上。 (五)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不少于10 家,其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20%;在孵企业注册地为孵化空间内的企业不少于 70%。 (六)孵化器、众创空间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时尚咨询各类创业服务,签约时尚服务机构(包括时尚设计服务机构、面辅料交易企业、品牌服务机构、宣传推广策划机构、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服务机构)5家以上。 (七)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 场次。 (八)孵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以上。 (九)孵化器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在孵企业成立时间 5 年以下,企业入孵时限36 个月以下。 (十)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规模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并有 2 家以上在孵时尚企业获得投融资。 (十一)孵化器具备公共设计软件、公共板房、检验检测等软硬件设备,所有软硬件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30 万元。 (十二)众创空间场地面积不低于500 平方米,提供不少于30 个创业工位,并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十三)申请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申报资助的,需获得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 (十四)孵化器、众创空间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支持力度
1.鼓励各类主体在大浪时尚小镇建设运营面向设计师和创业团队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孵化平台,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审定,对建设运营主体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最高 100 万元资助,分三年发放。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包括办公场所装修、硬件设备购置和租赁、软件购置和租赁、系统集成和运营维护、委托开发、设计咨询的费用。其中,办公场所装修费用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20%的部分不在补贴范围内。 2.支持申报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对孵化器建设运营主体按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分三年发放。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时尚创业孵化空间建设资助申请书》《填表承诺书》《时尚创业孵化空间建设资助基本情况表》。 (二)企业或机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或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四)企业或机构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统计定报(工业企业产值表、或批零企业销售库存表、或服务企业财务状况表)。 (六)企业或机构上年度无保留意见财务审计报告。 (七)孵化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证明,由场地所有方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场地使用和用途同意书。 (八)申请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申报资助的,还需提供:时尚创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国家、省、市立项、认定及备案文件。 (九)时尚创业孵化体系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孵化空间的模式介绍及运营情况总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尚企业及品牌孵化制度,孵化空间(包括有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孵化空间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清单及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仪器设备、专业软件等购置证明,上年度专职管理人员社保清单,上年度创业导师聘书及辅导证明材料,孵化空间内部管理章程、财务制度等文件。 (十)入驻企业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入驻企业、设计师及品牌清单,入驻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的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的在孵企业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房租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 (十一)孵化空间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并提供资金使用的 2 个案例证明。 (十二)孵化空间毕业企业信息一览表及资质证明材料。 (十三)建设投资项目(办公场所装修、硬件设备购置和租赁、软件购置和租赁、系统集成和运营维护、委托开发、设计咨询)相关合同及所产生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发票及记账凭证等证明材料。 (十四)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孵化器的建设、利用等情况进行评审,形成意见的报告书。 (十五)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皆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项目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印发关于支持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指引的通知
http://www.szlhq.gov.cn/xxgk/zcfg/qgfxwj/qzcxwj/content/post_10219155.html
【政策法规】深圳市龙华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印发关于支持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7
【政策法规】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支持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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