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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
待定
利用外资奖励计划-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
申报时间: 待定
阅读人次: 158
待定
  • 政策简读
  • 政策原文
  • 资助历史
  • 历年政策文件
产业类别
航空航天 人工智能 区块链 集成电路 软件 建筑业 电子商务 军工业 高技术服务 新材料 新能源与节能 文化创意设计 农业 交通/物流/供应链 生态修复 节能环保 高端装备 机器人 生命健康 生物医药 医疗器械 新能源汽车 海洋产业 互联网 电子信息 物联网 5G/移动通信 大数据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 (二)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三)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外资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 (四)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五)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专项条件 对于2023—2027年间,对经认定的广东省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当年度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予以奖励;对经认定的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且当年度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予以奖励。
支持力度
每家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仅可申请一次总部奖励,且不重复享受省、市跨国公司总部奖励。
申请材料
待发布
项目来源
深圳市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投资促进局利用外资奖励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s://commerce.sz.gov.cn/gkmlpt/content/11/11959/post_11959968.html#2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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