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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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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认定
申报时间: 2026-05-13 ~ 2026-06-25
阅读人次: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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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申报对象 符合粤商务规字〔2021〕3号文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定义的企业或机构。 二、标准条件 (一)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 2.申报对象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l家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地区); 3.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二)申报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认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对象实际承担部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 2.申报对象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属分支机构的,总公司为其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3.申报对象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l家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地区); 4.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且在中国境内总公司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支持力度
年实际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总部型企业,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总部型企业,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申请材料
(一)申报企业经营情况信息表(详见附件1)。 (二)申报企业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及其母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对照总部型企业的认定条件,结合企业情况作出符合认定条件的说明);申报企业母公司在华投资管理架构图(含投资关系和股权比例,以及佐证材料)。 (三)申报企业出资凭证(证明企业已实缴注册资本的凭证,如:银行入资凭证、FDI入账登记表等,复印件),为分支机构的,提供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相关佐证材料。 (四)申报企业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附注)。 (五)申报企业母公司出具的关于申报企业管理服务职能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原件并加盖申报企业母公司公章,模板详见附件2)。 (六)申报企业与授权被管理企业之间管理关系的说明(原件并加盖公章)及佐证材料。 (七)不少于3家被授权管理企业(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广东以外地区)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中文翻译件),以及正常运营的佐证材料(如:最近半年的纳税证明、员工社保记录、开票记录等)。 (八)申报企业母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提供复印件及审计报告主要财务报表中文翻译)。 (九)申报总部型机构认定的,提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总公司累计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的明细及佐证材料。如申报企业实际缴付资本超过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并已按上述第(三)项提供佐证材料的,本项可不提供。 (十)申报企业关于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合规,并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评估、监督、审计的承诺书(模板详见附件3)。 (十一)申报企业同时需提交与上述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PDF格式电子光盘)。
项目来源
深圳市投资促进局关于开展广东省第五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https://commerce.sz.gov.cn/xxgk/qt/tzgg_1/content/post_12777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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