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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
距申报截止15天
中央资金(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资助项目)
申报时间: 2026-04-15 ~ 2026-04-27
阅读人次: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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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贸易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的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单位不得利用同一项目重复或多头申报中央财政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一经查实,将取消企业申报资格。 (二)专项条件 1.企业须自主向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完成营业额申报(或预付款申报)、足额缴纳保费且取得合法有效的保费发票。 2.本申报指南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具备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资质、且在深圳实际经营的保险机构(含其深圳分支机构)。 3.本申报指南所称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是指经深圳市商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联合审核确认的、在深圳地区经营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产品。
支持力度
1.资助比例与限额。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险费用的25%给予资助。单家企业每个自然年度累计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资助金额低于1万元(以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的,不予资助。 2.项目发生期限。保险期限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以保单记载的保险期限为准。 3.跨期申报处理。企业按照保单约定的申报周期申报营业额(或预付款),如该周期申报的营业额(或预付款)横跨两个自然年度且无法按年度拆分,则该周期内全部营业额(或预付款)计入后一个自然年度。
申请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资助项目”,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信用中国(广东·深圳)网站查询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https://www.szcredit.org.cn/下载打印)。 (二)项目材料 1.保费发票复印件。 2.保费对应的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即银行电子回单,如银行支付凭证金额与保费发票金额不一致,须提供补充说明)。 3.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4.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 5.营业额申报函件(或预付款申报函件)。 (注:如申请人选择按“不可退保”方式投保并以最低保费标准申请资助的,可不提供此项材料。) 6.保险期间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境内发货人或生产销售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若企业为委托代理报关(即通过货代或外贸代理出口),且无法提供以自身为经营单位的报关单,则需提供对应的代理报关委托协议或合同复印件,以及能证明该笔业务的货权归属及业务真实性的佐证材料。 7.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并同时申报资金的,取消该企业当期该保险标的的资助资格。如同一企业向多个保险机构投保,其投保申请明细若为不同标的或保险单有效期不重叠,均可申报,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 申报单位提供的纸质材料和填报的电子材料应保持一致,如出现不同,应按要求按时重新提交。以上要求提供复印件的材料,申报单位均应留原件备查。
项目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发布2026年度中央资金(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https://commerce.sz.gov.cn/xxgk/qt/tzgg_1/content/post_12725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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