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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广东省
信息来源: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待定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申报时间: 待定
阅读人次: 213
资助金额:
最高资助1000万
待定
  • 政策简读
  • 政策原文
  • 资助历史
  • 历年政策文件
产业类别
航空航天 人工智能 区块链 集成电路 软件 新材料 新能源与节能 科研单位 生态修复 节能环保 高端装备 机器人 生命健康 生物医药 医疗器械 新能源汽车 海洋产业 互联网 电子信息 物联网 5G/移动通信 大数据
申请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注册运营满一年以上。 (二)具有明确功能定位,主要从事前沿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服务、创办科技企业等工作。 (三)具有以下研发基本条件: 1.拥有开展研发试验、分析检测的仪器设备和必需的条件设施与科研场地,其中自有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不低于200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 2.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常驻研发人员数不低于20人,常驻研发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机构全职人员或常驻人员。 3.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珠三角地区不低于500万元,粤东西北地区不低于200万元,且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上一个会计年度成果转化收入占同期经营性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四)具有创新、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管理、薪酬激励、内控监督、成果转化等制度。 (五)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园区及孵化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具体申报要求按照每年度省科技厅发布的指南执行。
支持力度
一、允许涉及国有资产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精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采购管理办法及设备运营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批准实施。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灵活自主的运营管理机制,对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等进行开放运营,资产运营收益由机构自主安排用于建设发展。 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出台政策措施支持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工作,科研人员在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业绩同时认定为共建单位的业绩。 三、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下放企业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限,开展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职称评审。 四、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县(区)政府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在科研项目立项、基础条件建设、人才住房配套、子女入学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申请材料
申报指南待发布
项目来源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gdstc.gd.gov.cn/zwgk_n/zcfg/gfwj/content/post_4029501.html
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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