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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龙华区
信息来源: 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待定
数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鼓励建设短视频直播园区(基地)
申报时间: 待定
阅读人次: 268
待定
  • 政策简读
  • 政策原文
  • 资助历史
  • 历年政策文件
产业类别
产业园
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2.企业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生产产品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畴; 3.企业需拥有园区(基地)使用权,若为租用物业,租赁期限需不少于5 年,剩余期限不少于3 年。短视频、直播机构(或企业)实际使用面积需达到1000 平方米以上; 4.园区(基地)线下实体直播间数量需达20个以上,入驻短视频、直播机构(或企业)需在10 家以上,园区(基地)每年服务文化企业达10 家以上; 5.园区(基地)需有较完备的服务运营团队,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60%; 6.园区(基地)内短视频、直播机构(或企业)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需达到1亿元以上。
支持力度
对短视频、直播机构(或企业)实际使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直播间数量达20 个以上,入驻短视频、直播机构(或企业)10 家以上,服务文化企业10 家以上,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的,且园区(基地)内短视频、直播机构(或企业)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1 亿元以上的,给予园区(基地)运营主体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申请材料
1.《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3.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可提供验资报告); 4.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5.园区(基地)物业不动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物业使用权证明材料; 6.园区(基地)直播间分布平面图; 7.入驻短视频、直播机构(或企业)清单以及相应租赁合同; 8.文化企业客户清单及相应合同; 9.园区(基地)运营机制、管理人员具体信息及劳务合同; 10.园区(基地)纳统企业及上年度纳统收入清单; 11.园区纳统企业上一年度统计定报(企业财务状况表),如企业无上一年度统计定报,则提供上一年度统计年报(企业财务状况表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 以上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清晰扫描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
项目来源
关于开展2023年龙华区数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https://www.szlhq.gov.cn/bmxxgk/whgdlytyj/dtxx_168174/tzgg_168176/content/post_10772998.html
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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