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驻申请被驳回 请重新修改申请资料,确认资料真实正确后提交
取消
您已提交入驻申请 请等待工作人员审核确认
确定
所属地区: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信息来源: 前海管理局
申报下一批
经营支持专项资金-搬迁支持
申报时间: 2025-07-30 ~ 2025-08-05
阅读人次: 237
申报下一批
一键匹配
  • 政策简读
  • 政策原文
  • 资助历史
  • 历年政策文件
产业类别
金融业
申请条件
一、申报主体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4日期间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申报主体。 二、申报经营支持奖励的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1.依法设立、依法纳税、诚信运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地、主要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在原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指2010年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区域,下同)。 2.申报单位不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com.cn)公示的“失信惩戒主体名单”、信用中国(深圳前海蛇口)(https://qhsk.sz.gov.cn/qhcredit/Home/HIndex)公示的“失信榜”名单内。
支持力度
对自本办法生效后将主要经营地迁入前海的AAAA类、AAA类、AA类及A类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搬迁支持。
申请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经营支持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 2.经营支持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见附件2)。 3.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4.经审计的2023年财务报告。 5.申请单位在前海区内购买或租赁办公场所的合同,或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出具的租赁凭证。 6.申请当月(或上月)企业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盖公章)。 7.港资企业需提供香港股东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资质证书或如下股东证明资料: (1)香港股东为法人机构的,需提交香港股东注册证明书、近三年商业登记证书、近三年缴纳利得税或依法免税证明; (2)香港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提交其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 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出具的2023年度纳税证明。 9.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申请搬迁支持的,申报单位需提供其2020年9月15日之后迁入区内经营场地的购买或租赁合同,以及迁入前申报单位在区外购买或租赁主要经营地办公场所的合同(注:已获得过搬迁支持奖励的企业不再受理)。 10.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需)。 (二)评级材料 1.认定前海AAAA类企业,需提交下列之一材料 (1)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申请的,提供:申请企业在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名单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最新公布的中国500强企业名单中的排名材料。 (2)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申请的,提供:上市相关证明文件。 (3)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银行专营机构”申请的,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 (4)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符合《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且已享受有关政策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申请的,提供:深圳市金融控股公司认定文件或获金融控股公司相关奖励在官网公示页面截图或其他相应证明文件。 (5)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申请的,申请时应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或《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且相关认定条件不应与地方贡献(税收贡献)挂钩,提供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相关证明文件。 (6)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申请的,提供下列全部材料: a.融资协议; b.资金入账凭证; c.工商登记变更信息证明。 2.认定前海AAA类企业,需提交下列之一材料 (1)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申请的,提供:上市相关证明文件。 (2)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申请的,提供下列全部材料: a.融资协议; b.资金入账凭证; c.工商登记变更信息证明。 (3)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申请的,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及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书。 (4)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申请的,提供:所属商业银行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以及商业银行总部出具的深圳市级分公司(深圳唯一分行)证明。 (5)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申请的,提供:证书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3.认定前海AA类企业,需提交下列之一材料 (1)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申请的,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相关证明文件。 (2)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申请的,提供下列全部材料: a.融资协议; b.资金入账凭证; c.工商登记变更信息证明。 (3)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申请的,提供:所属金融企业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以及金融企业总部出具的深圳市级分公司(深圳唯一分公司)证明。 (4)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点(QFLP)”申请的,提供下列全部材料:a.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试点批复文件; b.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的备案证明; c.基金管理协议(如基金公司自行管理,则提供公司章程)。 (5)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试点(QDIE)”申请的,提供下列全部材料: a.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试点批复文件; b.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关于额度的批复文件; c.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的备案证明; d.基金管理协议(如基金公司自行管理,则提供公司章程)。 (6)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申请的,提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的备案证明,及相关批复文件。 (7)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申请的,提供:证书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4.认定前海A类企业,需提交下列之一材料 (1)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申请的,提供:股东信息证明,按AAAA、AAA、AA类企业认定要求提供母公司相关材料,最新一期验资报告。 (2)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申请的,提供:股东信息证明,母公司的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明材料,母公司出具的关于申请企业主营业务为金融科技的证明。 (3)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申请的,提供: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证明材料(在认定有效期内)。
项目来源
2023年度前海经营支持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https://qh.sz.gov.cn/gkmlpt/content/12/12303/post_12303548.html#2360
项目申报
项目名称: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提交申报
    项目申报提交成功 请等专属客服联系
    确定
    会员登录
    未绑定公司 需要先绑定公司才能一键匹配
    取消操作
    立即绑定
    绑定公司
    绑定公司后,可在“会员中心-资料设置- 个人信息 ”中修改
    立即绑定
    公司绑定成功 请继续操作
    再看看
    继续匹配
    一键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