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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光明区
信息来源: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待定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举办文旅产业活动补贴
申报时间: 待定
阅读人次: 105
待定
  • 政策简读
  • 政策原文
  • 资助历史
  • 历年政策文件
产业类别
现代服务业 文化创意设计
申请条件
一、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在光明区辖区内依法经营并从事文化、旅游及相关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文化、旅游及相关产业分类)的市场主体、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有关产业政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从事文化或旅游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旅游及相关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 (五)项目在光明区举办,由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等各级政府或各级文旅产业主管部门同意作为活动指导单位的文旅产业活动,对光明区文化产业、文旅融合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文旅产业活动; (六)申报单位为实际承担活动经费支出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单个活动限一家单位申请资助,由多家单位联合主办或承办的,推荐其中一家为申请单位并出具授权文件; (七)项目需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6日期间发生,并在《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文化及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1〕7号)有效期内,经主管部门备案或作为指导单位的活动; (八)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等产业政策要求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支持力度
(一)资助标准: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5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并经审核适用本规程的,给予差额补贴; (二)资助范围: 1.场地租金:指活动筹备和举办期间租赁使用的场地、会议室等与项目发生有直接关系的场地租金,申请单位自有场地不予补贴; 2.宣传推广费:指在电视、报纸、户外媒体和网络等方式进行与项目宣传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宣传推广费用; 3.现场执行费:包括会场搭建、设备租赁、现场礼仪、展品运输、拍摄、翻译、速记、安保等与项目发生有直接关系的执行费用; 4.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申请材料
1.光明区支持文化及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计划申请书(登录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在线填报)。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等证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4.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 5.单位信用信息资料(在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6.活动备案证明文件。 7.活动涉及的各类相关合同、活动费用支出明细表及相关凭证(相关合同、发票及银行往来凭证等)。 8.其他说明材料。
项目来源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光明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https://www.szgm.gov.cn/gmwhgdlyj/gkmlpt/content/12/12292/post_12292744.html#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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