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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南山区
信息来源: 南山区科技创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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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试点
申报时间: 2025-02-17 ~ 2025-02-24
阅读人次: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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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汽车制造业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商业化运营试点主体是指提出南山区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试点申请、组织商业化运营试点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试点方案,至少包括商业化运营试点路段、区域、时间、项目、收费标准、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二)对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试点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三)具备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保障团队,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四)具备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专家团队,已建立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体系; (五)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能够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在国内外累积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时间不少于24个月,累积自动驾驶行驶里程不少于100万公里,且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责任交通事故记录; (七)在深圳市累积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里程不少于10万公里,且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责任交通事故记录。 第六条 商业化运营试点驾驶人是指经商业化运营试点主体授权,负责商业化运营试点车辆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商业化运营试点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责任交通事故记录; (七)经商业化运营试点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商业化运营试点方案,掌握车辆商业化运营试点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商业化运营试点车辆是指申请用于商业化运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专用作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每车在南山区行政区域内拟申请开展商业化运营试点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者1000公里的示范应用,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 (二)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的车辆在深圳市其他行政区或者国内其他城市的相似道路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1200小时或者5000公里的商业化运营试点(不超过5台共同累积),且在南山区拟申请开展商业化运营试点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每车合计不少于120小时或者500公里的道路测试,期间均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
支持力度
待发布
申请材料
(一)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试点安全性自我声明; (二)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试点申请书,至少包含商业化运营试点主体、车辆、驾驶人、安全保障团队、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专家团队、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等基本情况介绍; (三)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商业化运营试点方案,至少包括商业化运营试点路段、区域、时间、项目、收费标准、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四)商业化运营试点车辆按要求接入监管平台说明材料; (五)商业化运营试点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六)商业化运营试点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商业化运营试点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七)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八)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者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当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十)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 (十一)车辆在南山区行政区域内拟进行商业化运营试点的路段和区域已完成每车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者1000公里示范应用,以及期间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 (十二)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的车辆,在深圳市其他行政区或者国内其他城市的相似道路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1200小时或者5000公里商业化运营试点,以及期间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不超过5台共同累积),包括原申请材料、原安全性自我声明、原临时行驶车号牌、商业化运营试点报告、道路和区域相似的分析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一致性核查报告等;在南山区行政区域内拟进行商业化运营试点的路段和区域已完成的每车合计不少于120小时或者500公里道路测试,以及期间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 (十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者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开展载人商业化运营试点的,还应当提供每车每座位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座位险保险凭证或者每人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必要商业保险赔偿保函; (十四)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 前述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申请材料由商业化运营主体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其中一项。其中,道路和区域相似的分析报告应结合《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开放道路技术要求(试行)》的开放测试道路选取标准考虑要素进行充分分析。
项目来源
关于申报2025年度南山区首批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试点的通知 https://www.szns.gov.cn/nsqkcj/gkmlpt/content/12/12004/post_12004385.html#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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