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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信息来源: 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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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2024年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申报时间: 2025-07-25 ~ 2025-08-29
阅读人次: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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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申报主体 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开展科技创新,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领域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二、扶持期间 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的企业; 其中,“实际经营”,是指机构注册在前海合作区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且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在前海合作区。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纳入前海合作区统计核算的“四上”企业;(2)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总部企业或超过100平方米的其他机构;(3)港澳青创企业等。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2)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有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4)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5)港澳青创企业等,对缴纳人数不作要求。 3.账务在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港澳青创企业等,对账务不作要求。 (二)申请本办法支持的机构本单位及其人员未处于承担或者参股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活动禁止期限内,不存在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进行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等情节严重的情形。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同时符合本办法支持政策及南山区、宝安区或者前海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符合条件的机构每年按照本办法获得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支持力度
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创新创业,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创技术产品,企业员工中香港居民占比不少于50%,且已获得专业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或已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法定机构、高校等资助(投资)的港澳青年创业企业,首创产品实现在内地首次应用,按照首单合同实际销售额(前3个合同中任选1个)的30%,予以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有多个首发产品的,累计予以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申请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1.2025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2); 2.2025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3); 3.“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盖章扫描件); 4.深圳信用网下载的完整版信用报告(盖章扫描件); 5.前海合作区内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近两年年度租金发票(未满两年的提供实际租赁期全部租金发票),如处于免租期或参加梦工场遴选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如无偿使用合作伙伴或关联公司办公场地的应提供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如为自有办公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盖章扫描件); 6.2025年4月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佐证材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代扣代缴-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页面截图)(盖章扫描件); 7.2024年度纳税证明(盖章扫描件); 8.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盖章扫描件); 9.申报单位的书面简介说明,应当包含机构简要介绍、所属行业、主营业务、行业地位、行业前景、获取的荣誉等要素(盖章扫描件); 10.申报企业的发起人需有港澳背景的(如为港澳资机构,应提供以下两项材料之一: (1)发起人为法人机构,提供注册证及近两年的商业登记证; (2)发起人为个人的,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1.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根据情况确定)。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1.提供企业社保缴纳证明及全部员工名单,其中香港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名单单独列出,香港居民需按照顺序排列好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供劳动合同或个税证明; 2.已获得的专业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证明或已获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法定机构、公营机构、高校、企业等资助(投资)证明文件,如企业相关工商登记文件、现存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出资证明书; (上述专业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投资机构、持牌金融机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境外投资机构。) 3.知识产权清单及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产品所应用的属于申报企业的有效期内知识产权,并具有清晰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Ⅰ类知识产权); 4.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查新受理机构按照《科技查新规范》的要求对本次申报的首创产品所应用的自主知识产权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或由省级资质以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应加盖“CMA”、“CAL”或“CNAS”等省级以上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标识)或其他同等类别证明材料; 5.首创产品首次在内地市场应用项目情况说明; 6.首创产品首次进入市场项目合同、发票及银行回款单(相关票据须在本次申报截止日期前;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为正常市场化采购行为,不存在以下关联关系,包括:持股/被持股关系、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董监高人员重叠以及所有类似情况); 7.首创产品首次进入市场情况的有关专项审计报告。
项目来源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2024年度申报指南 https://qh.sz.gov.cn/gkmlpt/content/12/12295/post_12295849.html#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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