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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坪山区
信息来源: 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待定
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金融业)-支持地方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申报时间: 待定
阅读人次: 299
待定
  • 政策简读
  • 政策原文
  • 资助历史
  • 历年政策文件
产业类别
金融业
申请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新设立或新迁入资助的,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支持力度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地方金融机构,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机构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请材料
(一)基础材料 1.《支持金融业发展类—支持地方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2022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五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六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申报新设立或新迁入资助的资助的还需提供 6.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金融机构基本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股东等信息); 7.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2020-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验资报告(新设立公司仅提供当年财务审计报告及验资报告)(格式参见第六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验原件,收复印件);申报营业收入达标资助还需提供 8.2022年12月份增值税申报表主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三)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项目来源
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http://www.szpsq.gov.cn/psjjhkjcjj/gkmlpt/content/10/10697/post_10697062.html#16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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