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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信息来源: 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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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其他支持(标准化支持)
申报时间: 2023-06-30 ~ 2023-07-11
阅读人次: 296
资助金额:
最高资助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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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电子商务 交通/物流/供应链 贸易
申请条件
一、申报主体 前海合作区从事贸易、现代物流、航运服务、商业等业务的机构和《办法》中规定的相关个人。 二、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属于独立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但本办法其他章节另有规定除外; (二)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但本办法其他章节另有规定除外; (三)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不得重复享受。 三、扶持期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支持力度
一、制定贸易、现代物流、航运服务、商业等领域有关标准并推广应用的,每个标准按以下规定支持发起机构: (一)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其他重要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以及经“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化组织批准发布的“一带一路”区域标准,按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50%,给予配套支持; (二)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支持100万元; (三)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支持80万元; (四)经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行业标准,支持50万元; (五)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支持20万元; (六)发布并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有两家以上企业采用并有效实施一年以上的团体标准,支持10万元。 二、联合前海管理局或驻区行政机构制定的,参照上述标准的50%对联合发起机构(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予以支持。本款申请机构不受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限制。
申请材料
一、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1、前海合作区商贸物流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申报承诺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5、实际经营场地证明 (1)如为租赁场地的情况 1)最新的租赁合同; 2)租赁登记证书; 3)申报前6个月的租金发票及租金转账凭证; 4)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2)如为自有场地的情况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2)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3)如为使用其他方提供的场地的情况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2)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3)不动产权利人出具的场地使用说明。 6、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7、授权书;(备注:授权前海管理局向相关部门查询) 8、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备注:应显示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社会保险缴交证明。(备注:社保部门出具,能显示申报主体的社保参保人数) 10、机构信用信息资料;(备注:登陆信用中国或深圳信用网进行查询) 11、如为港澳资机构,还应提供以下三项材料之一 (1)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的,提供港澳投资者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2)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的,提供港澳投资者以下材料:①注册证及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内);②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或审计报告及报税表;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文件;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 (3)港澳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2、如申报主体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13、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备注: 1、第二十六条中的个人申报主体,无需按上述基础材料清单提交,按分项材料清单提交即可; 2、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机构申报主体,无需提交上述基础材料清单中的第5、6、8、9项材料; 3、实际经营地面积不低于《办法》第五十二条(三)的要求; 4、依据《办法》第五十二条(三),已取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并签署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企业,承诺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个月内迁入的,视同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 (二)分项材料清单 第一款第(一)项 1、获得市级资助的有关证明材料;(备注: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及对应的资助转账记录) 2、标准发布公告;(备注:涉及外文的,需提供权威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文本,并加盖翻译公司翻译章) 3、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材料等;(备注:涉及外文的,需提供原件的扫描件及权威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文本,并加盖翻译公司翻译章) 第一款第(二)至(五)项 1、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备注:该标准系现行有效的,且申报单位应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首位) 2、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报单位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自我声明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情况; (2)申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奖励的,还应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说明材料。 第一款第(六)项 1、标准的编制说明、标准通过审查的有关文件及编制说明、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一年以上的相关材料;(备注: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标准,且申报单位应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首位) 2、2家以上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采用并自我声明公开,或在产品、服务上对外明示的相关材料; 3、技术水平先进性有关说明材料;(备注:如性能、技术指标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比对等)、创新性有关说明材料(如填补空白、专利应用等)、经济或社会效益有关说明材料(如被采用、引用、市场增长、成本降低、效益提高等) 4、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报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备注:自我声明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情况) 第二款 1、结合申报主体(未能符合本办法第四点第(一)项主体要求)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材料清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的要求,提交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2、前海管理局或驻区行政机构应位列有关标准文本“前言”中前三名,且申报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在除前海管理局或驻区行政机构之外的首位; 3、与前海管理局或驻区行政机构合作有关其他证明材料(如有)。(备注:如与前海管理局或驻区行政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等) 二、材料提交要求 (一)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个人申报的材料无需加盖公章及骑缝章,但需每页签字; (二)材料中的审计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由有翻译资质的专业翻译公司出具并加盖翻译章)。
项目来源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2021年度申报指南 http://qh.sz.gov.cn/sygnan/qhzx/tzgg/content/post_9960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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