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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汕合作区
信息来源: 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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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资助(地理标志产品)
申报时间: 2024-12-13 ~ 2024-12-31
阅读人次: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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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申请人的有关知识产权业务应归口合作区管理和统计,并且符合相应资助或奖励条款规定条件; 2.获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或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时间应在申报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3.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为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申报并获得认定的,应由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报机构提出奖励申报,申报人应符合申报要求。
支持力度
一、奖励标准 实施地理标志奖励,奖励标准为: 1.对合作区产品被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在深圳市市级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一产品同时符合多种情形的,只奖励一次; 2.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在深圳市市级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本项目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补贴或奖励: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的; (二)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依法依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所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同类资助、补贴或者奖励的; (四)申报人主体已经消亡,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知识产权为多方共有的,且由非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报的。
申请材料
1.申报表; 2.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公告,或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书, 或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公告。 申报人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报人利用虚假材料或通过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项目来源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关于发布《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申报指南》的通知 https://www.szss.gov.cn//sstbhzq/ssw/jrss/ggtz/content/post_11897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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