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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龙华区
信息来源: 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距申报截止3天
总部企业复查
申报时间: 2025-07-02 ~ 2025-07-11
阅读人次: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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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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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复查对象:在库区总部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支持力度
企业一年未通过区总部企业复核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街道进行谈话,不再享受当年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措施。连续两年未通过区总部企业复核的,列入区总部企业重点观察名单,暂停享受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措施。连续三年未通过区总部企业复核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不再享受区总部企业扶持措施,且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满两年后重新符合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可重新申请认定。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总部企业复核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企业报送国家联网直报平台中相关统计报表(以上统计报表年度报表为准;未纳统企业提交经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联合申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还需提交企业控股50%(含)以上在龙华区注册并经营的一级、二级子公司营业执照、与本企业的隶属关系证明。独立申报认定的企业无需提供。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若有增值税留抵退税额,请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七)综合型总部-500强企业需提交“500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本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要求的材料; (八)综合型总部-百强资产评估机构需提交“百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本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要求的材料; (九)综合型总部-“独角兽”企业需提交“独角兽”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本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要求的材料; (十)综合型总部-上市公司需提供在境内外上市的相关证明及上年度平均市值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的相关证明,以及本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要求的材料; (十一)综合型总部-市级总部企业需提交企业仍为市级总部企业的相关佐证材料,以及本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要求的材料; (十二)其他类总部企业还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复核初审意见。
项目来源
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总部企业2025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的通知 https://www.szlhq.gov.cn/xxgk/xwzx/tzgg/content/post_12258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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