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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应用

商标被撤三时,如何举证才能保住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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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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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企业必备的知识产权,许多企业已经越来越重视商标的注册,但商标并不是一注册就可以高枕无忧的,因为还存在连续3年不使用被撤销的制度(简称“撤三”)。

在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是决定撤销申请能否成立的关键所在。也就是说,一旦商标被他人提撤三,权利人就需要举证证明在指定的3年期间对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即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否则商标就会被撤销。

案例分析

那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对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呢?以笔者曾经参与的第“7459168”号“SOLITONE及图”商标撤销程序为例:

2017925日,索利通公司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起了撤销申请。权利人立即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与授权书,2、产品照片,3、网站宣传照片,4、与相关网站合作截图,5、销售合同及发票。商标局维持了商标的注册。

但随后,商评委却在复审程序中认定权利人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在2014925日至2017924日(指定期间)在“计算机周边设备、刀具测量工具、网络通讯设备、测量仪器、救生器械和设备”商品(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决定撤销其注册。

权利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同时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1、购买与中国制造网会员服务的合同、发票及网站截图、中国制造网运营商出具的证明文件,3、向供应商采购商品的采购单、送货单、发票及产品图片,4、产品销售合同、送货单、发票、产品及包装照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于2020327日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5962号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已重新作出决定,维持了该商标的注册。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权利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例中,权利人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商标,或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或未显示用在核定商品上,或者仅仅是从上游供应商采购货物/服务的证据,而最重要的是这些证据各自独立,无法相互对应、印证形成证据链,尤其是销售合同与发票互不对应,即不能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有又无法证明发票对应的是哪一笔交易,因此商评委认定权利人未能证明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权利人在行政诉讼阶段又补充了大量的证据,使法院最终支持了权利人的诉求,其中起到关键作用的是几组销售合同、发票、产品照片及送货单,它们即显示出了商标、指定期间、核定商品、商标被许可方和中国境内几个要素,又从时间、金额、产品型号数量、收货人等信息上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存在“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撤销了商评委的撤三决定。

本案经历了商标局撤三、商评委复审和法院行政诉讼三个阶段,清晰地显示出司法实践中对使用证据的认定标准。

从举证原则上讲,商标法意义的使用,除了满足“公开、真实、有效”原则以外,还需要发挥出商标的核心功能:区别和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也就是说,商标标识在面向消费者的商业交易中起到与同行业其他商品/服务提供者相区别的作用。

从举证形式上讲,商标局曾发布了《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说明》(http://sbj.cnipa.gov.cn/sbsq/sqzn/201808/t20180813_275533.html),其中对使用证据的形式进行了具体的说明。但实践中单纯满足这些形式的证据并不一定满足“商标法意义上使用”的证明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法院在审理撤三案件时更注重的是证据链的完整性。具体而言,商标使用证据至少应符合以下标准:

1)能够显示出商标,商标图样应当与注册商标一致;

2)能够显示出商品/服务,商品/服务应属于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服务;

3)能够显示出商标的合法使用者,可以是权利人或授权使用者;

4)能够显示使用日期在指定的3年内,即撤三申请之日前的3年内;

5)能够证明在中国境内使用;

6)多个证据组合后能够显示出至少一笔对外销售的完整交易过程。由于“标记商品来源”的作用往往体现在商标使用者面向下游或终端消费者进行推广、销售的过程中,而不是体现在使用者自行生产制造、从上游供应商采购产品、半成品、原材料或购买推广服务的过程中,因此使用证据应以销售类证据为主,关联的采购类证据可以作为辅助。

律师提示

一般而言,商标撤三程序不需要申请人进行举证,相比商标无效或异议程序要简单的多,因此商标撤三的启动除了是因为阻碍了他人在后申请相似的商标外,也是竞争对手常用的竞争或打击手段。

近年来,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地使用商标,防止商标的闲置和囤积,撤三程序中对权利人使用证据的审查标准越来越严格。已经有不少企业因为在经营过程中并未完善地保存使用证据,导致在遇到撤三时举证不能,商标最终被撤销。

这就提醒商标权利人,要重视注册商标的维护工作,除了对商标进行规范的使用外,还要注重日常的商标管理,留存好商标的使用证据,定期通过公证、时间戳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化,监控商标的法律状态,在遇到撤三时从容应对。

参考法条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具体的撤销办法:“……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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