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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应用

股权转让或减资后,股东还要承担还债责任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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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或减资后,股东还要承担还债责任吗?

作者:中科法匠 · 菁年律师学院

许雁飞律师

        很多公司老板(股东)认为,公司负债后,只要把股权转让出去,公司的债务就和他没有任何关系了,或者是把公司注册资本减小,这样自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就少了,事实上有许多负债公司的股东就是这样操作的,但这样操作在法律上是否可行呢?我们来看几例法院公布的公司法经典案例。  

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逃避债务可行吗? 

案情简介: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两位自然人股东赵某、钱某各持50%股权。公司设立时,用于验资的资金来源于专门代垫资金的公司。在验资完成之后,甲公司遂通过借款等名义将1000万元归还给垫资的第三人。

         之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亏损,拖欠供应商货款约700万元,由于该公司股东均未实缴出资,股东赵某、钱某担心被诉讼追责,于是决定将股权共同转让给孙某,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赵某、钱某完全退出公司经营管理,不再享有股东权利,对公司债权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孙某受让股权后缴足出资。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甲公司在股东会决议中亦载明要求孙某在限定期限内补足出资。之后,孙某实际上未补足出资。

         赵某、钱某退出后不久,供应商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货款,但该公司与孙某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未有财产可供执行,于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追加赵某、钱某为被执行人,要求原股东赵某、钱某共同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履行补足出资义务。

         赵某、钱某抗辩称:向公司负有出资义务的应当是公司股东,其已不再是甲公司股东,对甲公司已不负有出资义务;股权转让时对于出资未到位这一事实,受让股东孙某知晓并承诺履行补足义务,即使原股东负有补足义务,也已经转让至新股东名下;甲公司对前述情况清楚并接受,故甲公司无权再要求原股东赵某、钱某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

法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为法定义务。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转让股东的出资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公司仍有权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责任。受让股东孙某承诺补足出资,公司曾要求受让股东补足出资,均不能构成对原股东赵某、钱某法定义务的免除。遂裁决:赵某、钱某向甲公司履行补足出资的义务。

律师分析: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的情形并不少见,而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涉及到补足出资责任主体的法律问题。由于对出资不实之法律责任不够重视,实践中不少人对其中的问题,如补足出资义务是否随股权转让一并转移等认识不清,部分不诚信的投资者甚至试图通过股权转让金蝉脱壳,企图从出资义务中逃之夭夭。通过本案例可知,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股权转让时如存在出资不实情形,原股东的补足出资义务不因股东身份尚失而免除。

股东可以通过公司减资逃避债务吗?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包括认缴或者实缴资本)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实践中,很多股东在公司对外产生大量债务时悄悄办理减资手续以期逃避债务,这样行得通吗?

案情简介: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系景星公司的股东。因景星公司拖欠佛山物业公司租金,佛山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并获得胜诉判决,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景山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因景星公司对佛山物业公司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但却在没有通知佛山物业公司的情况下进行了减少注册资本程序,损害了佛山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后佛山物业公司起诉景山公司股东,要求黄某某、李某某等人对景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黄某、李某应当在不正当减资的本息范围内对景星公司的涉案债务向佛山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黄某某、李某某应当在不当减资的本息范围内对景星公司的涉案债务向佛山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是公司的交易相对方判断公司的财产责任能力的依据。2、股东未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债权人即予以减资,减损公司资本信用基础,降低公司偿债能力,构成抽逃出资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黄某某与李某某作为时任景星公司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景星公司对佛山物业公司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但未依照法定减资程序通知佛山物业公司,应当同时作为抽逃出资与协助抽逃出资的股东,依据上述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分析:虽然我国公司法在2013年修改时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但这并非是对资本确定原则的否定,而是对资本确定原则的继承与发展。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我国公司法仍然坚持资本不变原则,公司不得违反法定条件与程序而随意增减资本,包括未届认缴期限的出资。景星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不当减资800万元,故黄某某与李某某应当在该80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景星公司的涉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佛山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股东获得公司股权的前提是认缴了公司注册资本,这就意味着投资者想要获得公司的经营利润,就必须对公司进行认缴出资,这也体现了投资过程中收益与风险共担的特征。作为公司股东,负有诚信出资以保障公司债权人交易安全的责任,应尽力保护注册资本不受损害,股东为了逃避债务而恶意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最终不仅不能免去自身义务,反而可能将公司置于死地。

         按照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仍应当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因此,公司产生负债后,老板找个“替罪羊”顶包的方法已基本行不通。

对于债权人来说,诉前、诉中调查清楚债务人公司的种种细节变化,做到知己知彼,对于自身权益维护具有非常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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