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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知产侵权,巧用合法来源抗辩免责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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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侵权,巧用合法来源抗辩免责  

作者:中科法匠 · 菁年律师学院

姚宗培律师

案情简介  :

       曾某是ZL20122016xxxx.9“一种专用于桌椅边角防撞角的双面胶条”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19年3月7日曾某从爱佳公司注册经营的“爱佳家居专营店”公证购买“防磕碰安全角”两套。

爱佳公司主张该产品系从贝乐公司合法购买,以一件代发的形式转售给曾某,为此,爱佳公司提供了淘宝订单记录作为证据,该证据显示其在2019年3月7日向“贝乐母婴官方店”购买“防磕碰安全角”两套,指定的收货地址、联系电话、收货人与曾某所指定的收货信息一致,订单号及物流单号也与曾某收到的发货单信息一致。

法院认为:

1)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理由是该防磕碰安全角相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技术特征相同。

2)爱佳公司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理由是: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爱佳公司从“贝乐母婴官方店”购买的产品与曾某从“爱佳家居专营店”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在产品名称、订单编号等方面都能一一对应,已经形成证据优势,证明来源信息中的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一致性、产品流通链条完整以及明确具体的上端经营者。

另一方面,鉴于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爱佳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清晰、渠道合法、进货价格合理,在曾某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爱佳公司明知或应知所售产品系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爱佳公司无主观过错。

本案经历了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判决:1)爱佳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2)爱佳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曾某合理维权费用3000元;3)驳回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者要免除赔偿责任,应当满足两方面的条件:

一是主观上无过错,即不知道其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的系侵权产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二是能够提供侵权产品进货渠道相关的来源信息,尽到信息披露义务。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

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者提供的进货渠道相关来源信息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1)来源信息中的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一致;2)来源信息反映的产品流通链条完整;3),来源信息中的侵权产品上端经营者具体明确。上述要件应相互联系。

关于主观无过错,该销售商如能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该销售商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即推定该销售者无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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