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债亦守法,鲁莽行事要不得。车辆被借出,借车人因欠人钱借出车辆被扣抵债,车主多次向扣车人索要遭拒绝,气愤之余一纸诉状将扣车人告上法庭。近日,固镇县法院调结这件返还原物纠纷案,被告当庭履行返还原告车辆。
2010年8月10日,车牌号为浙B37L95的轿车被邓某从车主王某处借用到固镇办事,该车行驶至津浍农贸城时被左某强行扣下,并拆掉四只轮胎。原因是邓某欠下左某数万元债务多年未还,左某扣下此车要用此车抵债。王某得知后,立即与左某交涉,并出具该车为自己所有的证据,要求左某还车,左某声称即使车辆不是邓某所有,也以此为要挟逼邓某还债,多次交涉未果,王某一纸诉状将左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车牌号浙B37L95的轿车为原告所有,确系在被邓某借用时被被告扣下,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经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当庭履行返还原告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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