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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杜宝良巨额交通罚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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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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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3日,安徽进京务工人员杜宝良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得知,他在北京真武庙路同一地点违反禁行标志105次,均被“电子眼”拍摄记录在案,须交罚款10500元、交通违章记分210分。

这意味着,起早贪黑、以贩菜谋生的他一年白干了。自打交了1万多元的交通违法罚款后,老杜两口子的生活就被打乱了,“每天在家就是复习交通法规”。

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广泛关注,舆论称之为“杜宝良现象”。

北京市交管局法制处认为,“暗中执法符合法律规定,是交管部门针对交通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执法手段”。新交法赋予了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权力,交警拥有执法权,暗中执法正是交警行使执法权、查处违法行为的一种方式。为达到严格执法的效果,交管部门采取了多种手段,包括现场疏导指挥、电子眼监控、交警直接拍摄等,其中也包括暗中执法。

有出租车司机就此事发表感言:我们开车走在没有交警和电子眼值班的地方,还要不要遵守交规?我们很多驾车人都有一种心理,好像遵守交规是为对付交警而不得已的行为。现在设置交通电子眼的目的也就在于针对这种心理与现象而设的吧。如果哪天我们的驾车人独自一人行驶在没有交警和电子眼的路上,仍能自然而然地按交通规则开车,那电子眼就可以休息了。

电子眼刚刚开始不久,碰到这种事恐怕也是头一次,应该有个改进的过程,所以把板子打在交管上有点感情色彩。我倒觉得驾车人应该多想想自己如何守法。“这个人不知道这里不能这样走”恐怕不能作为逃避责任的借口,否则还怎么去执法?我们这里,讲借口而推避责任的事太多了。这里更不应该以农民还是律师来划分该不该遵守交规的界线。

也有社会人士认为:作为司机,无论是什么水平的司机,不管有什么理由都必须遵守法规,不能因为不懂法就可以违法,然后人们对他们表示同情,这不符合情理。“杜宝良违章事件”其实暴露出另一个问题,这就是对交法普及教育不够。我国现行的新交法是40多年出现的第一部交通法规,到现在实行才一年多,而各地相关细则实行的时间更短,因此需要几千万有车人以各种方法进行交通法的普及宣传。

制定法规的目的是让人们都遵守,如果仅仅靠罚那便偏离了制定法规的目的了。对于司机来说,有义务主动学习新交法及相关细则,不应该以不知道等理由推托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果说这件事有什么意义,那只能说暴露了交通管理的弊病和驾车人素质这一现实。此外,这也正是一次对新交法的普及教育。

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就此表示,在日常的执法中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在告知违章中,就没有很好考虑到,现实中一些公民还不能及时通过网络了解违章行为。在今后的整改中,要强化交通标志,使人一目了然。市局将整改规范公安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6月13日,杜宝良在律师的陪同下,就“万元罚款单”一事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40岁的杜宝良告诉记者:“这是我平生第一次打官司。”

杜宝良的律师王英指出,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07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出处理。” “西单队记录了杜宝良未处理违法行为高达105次,却从未履行过其‘书面告知’义务”。

6月18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告诉庭正式向杜宝良发出了《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内容为:“杜宝良:你诉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一案的起诉状,本院已于2005年6月13日收到,经审查,你的起诉基本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在得知法院立案的消息后,杜宝良表示,过去他一直认为,打官司是一件不光彩的事,这次是他平生第一次走进法院大门,而且还是“民告官”,老家的人都知道了。但现在他改变了以前的想法,“那么多人帮助我,尤其是为我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我也开始知道一些法律知识了,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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