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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大妈逛超市抠掉婴儿脚皮被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故意伤害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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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也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之一。我国的行政拘留,主要为治安拘留。近日,一大妈逛超市抠掉婴儿脚皮被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故意伤害的规定有哪些?

  一、大妈逛超市抠掉婴儿脚皮被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故意伤害的规定

  6月10日,厦门市集美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事人报警后,警方于当天已将此事处理完毕。

  10日中午12时许,厦门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6月7日17时许,杏林派出所接张女士报警称,其在超市购物时,婴儿车内四个月大的孩子被人掐伤,即迅速出警开展调查。当日21时许,民警在集美区某出租房找到违法行为人杜某玉(女,56岁,福建漳平人),并依法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调查。经查,杜某玉交代了其在超市购物时,因婴儿车停放在收银台前影响其结账,故心生不满,遂用手指甲狠掐了一下车内婴儿的左脚内踝,造成该处表皮剥落、局部红肿。因“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集美警方对违法行为人杜某玉依法治安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及处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大妈逛超市抠掉婴儿脚皮被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故意伤害的规定

  二、法条相关解释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的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自然人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全性、完整性,任何人破坏自然人身体的完整性,就构成对自然人身体权的侵害。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作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殴打既是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也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当殴打致被侵害人的身体组织功能不能正常发挥的时候,就是侵害健康权;当殴打已经进行,但尚未造成上述后果的时候,就是侵害身体权。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①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殴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造成被侵害人轻微伤,达不到轻微伤的,无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因将伤情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定条件,导致大量本应可以及时处理的明显不构成轻伤(故意伤害罪)的殴打他人行为,仍需要作出轻微伤鉴定结论,才可以依法予以处罚,不仅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也因案件不能及时处理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负担。依据本条规定,殴打他人属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以殴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如使用机械撞击、电击和放射性物质、激光等方法实施伤害。不论采用什么样的手段,都必须是以外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身体组织和器官,致使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破坏。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同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是辱骂他人,致使他人受到精神创伤,虽然也影响到他人的身体健康,由于行为人没有以外力作用于他人的身体组织和器官,故对此类行为不能依照本条规定处罚。

  (3) 对“轻微伤”后果的修改。此次立法,从尽量减少殴打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伤害他人案件定性对伤情鉴定结论依赖的角度出发,取消了“轻微伤”的行为后果,这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查处此类治安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一,本条规定解决了殴打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其伤害后果显着轻微甚至无明显伤痕的行为处罚问题,如按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显着轻微的伤情如果达不到轻微伤下限,就无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因此,伤情鉴定就成为认定此类行为必不可少的证据。取消了“轻微伤”后果的规定,即意味着不再规定伤情的下限,对明显不构成轻微伤的殴打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在采集相关证人证言的情况下,无需伤害鉴定,即可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当然,对于伤情处于轻微伤上限与轻伤下限相对模煳的程度时,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仍需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

  其二,取消了“轻微伤”后果的规定,也可以有效地解决殴打他人案件处理中,因伤情鉴定时限较长,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处罚侵害人,简单的治安案件无法及时结案等问题。

  三、具体量刑标准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一般是指没有构成轻微伤或者主观过错比较小等情形。但行为人动机、手段恶劣的,即使没有构成轻微伤,也可以适用第一档的处罚。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

  ①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②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③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是指多人结成团伙同时殴打、伤害他人,被殴打、伤害的对象是无辜受害者。

  要注意和结伙斗殴的区别,结伙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旧怨、争夺地盘或者其他动机而结成团伙打架斗殴。其动机是出于藐视社会公共秩序,寻私仇或者谋求某种非法的利益。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特殊的保护,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差,一旦受到他人的殴打、伤害,无法进行自我防卫,因此本法规定殴打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应当给予更重的处罚。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法也规定了给予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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