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
根据《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请辖区内有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且开工在建项目的单位,按项目所在地向负责属地街道的统计联系人申请相关项目申报纳统。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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