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报时间:4月22日-5月25日
资助金额:最高5000万元

详情如下
(一)招商引资类—先进制造业专项资助
先进制造业范围包括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鼓励类的生物、新能源、互联网、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制造业。
(1)世界500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奖励。中国500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2)主板上市的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800万元奖励。
(3)落户坪山区后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形成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产值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4)符合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落户坪山区的,按照市级奖励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5)对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属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的项目,按市级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奖励。
(二)招商引资类—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助
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包括符合金融、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专业服务业、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
(2)上市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3)落户坪山区后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形成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4)符合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落户坪山区的,按照市级奖励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5)对建成或落户坪山区的深圳市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按市级奖励额的50%,给予最高5000万元配套奖励。
(三)招商引资类—生活性服务业专项资助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助;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助。
(2)对新开设的“全国连锁百强”“深圳连锁50强”企业的分店,其签订租赁合同在3年以上的,开业一年后,按实际经营面积100-500平方米、500-5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30万、50万元资助。
(3)对新开设的面积1万-3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在开业一年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300万元奖励。
(4)在深圳市已有5家以上自营社区连锁超市的连锁零售企业在坪山区新开设社区连锁超市的,以及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商贸便利网点、公共食堂等生活配套设施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20万元资助。
(5)在坪山区开设“无人超市”、无人便利店等创新型商业新业态门店的企业,按实际经营面积20-200平方米、200-2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0万元、100万元资助。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获得100万元。
(四)招商引资类—用地用房专项资助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或项目给予资助。
(1)用地资助:
对在坪山区申请产业用地,属区重点产业项目的,适用深圳市或坪山区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相关规定。
(2)用房资助:
a.对规模以上企业在坪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b.对规模以上企业在区内新租赁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租期满一年后,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一次性给予一年的租金资助。年产值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年产值或营业收入10亿元至50亿元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年产值或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五)提升产业类—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助
(1)经审核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认定奖励。
(2)总部企业在坪山区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3000元/ 平方米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3)在坪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租期满一年后,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两年合计最高500万元租金资助。
(六)提升产业类—培育骨干企业专项资助
(1)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亿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2)对上年度首次达到下述标准,且实现税收增长的工业企业,分层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a.产值达到1亿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b.产值达到10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c.产值达到50亿元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3)设立特殊贡献奖。对上年度产值首次超过100亿,对全区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产值首次超过500亿元,对全区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奖励。
(七)提升产业类—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助
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重点扶持符合坪山区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发展。
(1)对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鼓励类的生物、新能源、互联网、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行业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对已纳入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计划的各类中小微公共服务平台及服务项目,按市级资助的50%,给予最高150万元配套奖励。
(八)激发企业活力类—品牌质量创优专项资助
(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大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鼓励奖,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对申报年度内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张证书(或认定文件)一次性30万元奖励。
(3)对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给予相关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4)对参与坪山“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的企业,按通过验收的不同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验收档次的界定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坪山局在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
(5)对获得三类以上(含三类)认证证书(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IATF16949)且申报单位在申报资助年度内有效运行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6)对获得的市级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按照1、2、3级证书级别,分别给予5万、3万、1万元奖励。
同一名牌产品、商标和称号只能获得一次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九)激发企业活力类—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
(1)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a.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资助;其中,对企业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区内企业(注册地在坪山区)生产制造设备且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金额的2%最高再给予100万元的资助。
b.对获得市级相关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c.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2)对企业建设数字化、智能化工厂、实施工业互联网改造、“机器换人”等具有应用示范效应的项目获得市级资助的,按照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奖励。
(3)对取得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照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奖励;对承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任务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照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奖励。
(4)对重大技术改造和工业项目给予支持:
a. 对年度完成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超出1亿元部分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最高5000万元奖励。对年度完成10亿元以上投资额的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最高5000万元奖励。
b.对获得市级重大项目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5)对纳入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中央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上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本条资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
(6)对纳入国家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中央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上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本款资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
(十)激发企业活力类—鼓励企业清洁生产奖励
(1)对企业建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环境保护处理设施或工程,按照相应设施或工程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资助,同一项目最多资助2年。
(2)对园区物业公司实施促进驻园企业环保生产的环保类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每家物业公司年度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十一)激发企业活力类—提升工业设计和产品创新水平专项资助
(1)对在坪山区建成或落户的深圳市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5000万元配套资助。
(2)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市级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
(3)对经市认定的工业设计领军企业,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4)对坪山区企业原创设计作品获IF金奖、“红点之星”奖和“红点至尊”奖,每项奖励25万元;获国家级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每项奖励10万元;获红点奖和 IF奖的其他奖项、IDEA奖、GMark奖,每项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5)对购买或销售本市工业企业首台(套)产品的坪山区企业,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奖励。
(6)对企业获得“广东省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二)激发企业活力类—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专项资助
(1)对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单位,经专项审计后,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外展会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每次最高5万元。已获市级资助的,市、区资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展位费及展品运输费总额的100%。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区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
(3)对企业参加由区政府组织的重点经贸活动的,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4)对获得深圳市企业国际化拓展、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按市级标准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5)对参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市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金额的9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十三)激发企业活力类—培育企业上市专项资助
(1)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共500万元资助。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资助;对已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140万元资助;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00万资助。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也可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资助。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助。对成功转公开发行上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350万元资助。
(3)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十四)激发企业活力类—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助
(1)对承担军工研发项目的企业,按照市级资助标准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2)对列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按照市级资助标准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十五)激发企业活力类—其他专项资助
(1)对上年度在坪山区产值2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及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专业服务等行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个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予以奖励,上一年度个人税前所得额以100万元为基数,每达到100万元即给予其个人奖励6万元,个人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2)辖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如符合区相关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经区组织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区相应扶持政策。(此款资助不在本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内。)
(十六)完善产业服务配套类—优化企业融资环境专项资助
(1)鼓励企业通过信贷融资扩大规模,提质增效。对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鼓励类产业的,且年产值或营业收入增速在1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在本辖区内申请银行贷款的,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支持。单个企业贴息最高100万元。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同一部门或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
(十七)完善产业服务配套类—发展优秀行业组织专项资助
(1)对在坪山区注册成立的产业联盟、产业类行业协会,正常运营一年后,给予20万元资助。
(2)对在坪山区主办、承办区级以上的高峰研讨会的产业联盟、产业类行业协会,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十八)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专项资助
重点支持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1)鼓励企业快速增长:
a.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3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b.年产值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c.年产值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d.年产值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1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1500万元奖励。
e.年产值1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上年度增长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
f.年产值500亿元以上,上年度增长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6000万元奖励。
(2)对获得深圳市有关部门认定和资助的先进制造业、工业设计等特色工业园(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3)经国家、省或市相关部门认定,对在坪山区运营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按运营单位每年实际运营经费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十九)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金融业专项资助
(1)给予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一次性落户奖励,标准如下:
a.金融机构总部,一年内实际到账资本金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在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b.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从业人员20人以上,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设立的村镇银行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c.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坪山区设立管辖支行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d.在坪山区新注册登记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性担保等新兴金融服务机构,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新购置办公用房资助,标准如下: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在区内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资金分三年拨付。
(3)新租赁办公用房资助,标准如下: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在区内新租赁办公用房的,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租期满一年后,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50%,一次性给予一年的租金资助。金融总部企业按《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第八条“提升产业类-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助”第四款标准享受租房资助。
(4)对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金融行业组织等在坪山区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配套服务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场地租赁、活动策划、场地布置、专家邀请、资料印制和媒体宣传等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次活动最高50万元,同一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
(5)鼓励在坪山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对辖区企业进行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对单个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管理机构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同一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6)对获得市金融创新奖的坪山区金融机构,按照市标准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二十)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现代物流和服务贸易业专项资助
(1)对经国家、省、市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重点物流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综合外贸服务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
(2)对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运营单位,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3)对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服务贸易示范基地”或“服务贸易示范项目”,按市级资助1:1,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二十一)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商贸业专项资助
(1)对上年度获评“全国连锁百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全国连锁百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分别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和深圳市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名单为准。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2)支持商贸业快速发展
a.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b.年销售额5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3)鼓励大型工业企业设立独立销售公司
a.实现年销售额20亿元以上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b.实现年销售额100亿元以上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3.实现年销售额300亿元以上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
(4)企业参与“坪山乐购节”促消费活动产生的宣传推广等费用,获得市级促消费活动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5)对首次经国家旅游局认定的五星级酒店,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二十二)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电子商务业专项资助
(1)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能重复享受。
(2)对经市级认定为“优秀电子商务新业态”企业的,给予30 万元奖励。
(3)对注册地、结算地和纳税地在坪山区,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总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4)对参与跨境电商通关试点的企业,开展信息化系统(交易或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项目的,按其获得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25万元资助。
(二十三)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专业服务业专项资助
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含)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软件服务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类收入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十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会展业专项资助
(1)对在坪山区举办的,展览面积达到45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经贸展会,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5届。资助申报主体须是展会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共同委托一家单位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项目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
(2)对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在坪山区举办的经贸展会,以及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坪山区展览机构,给予15万元奖励。
(二十五)创新型产业用房类—制造业企业专项资助
对制造业企业创新型产业用房给予资助,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企业资助额度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70%,具体资助额度参照《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租金资助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坪山纳税总额。
(二十六)创新型产业用房类—服务业企业专项资助
对服务业企业创新型产业用房给予资助,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企业资助额度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70%,具体资助额度参照《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租金资助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坪山区纳税总额。
(二十七)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类—改造资助专项资助
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积极盘活自有老旧厂房、工业区等集体物业,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含上级交易平台,下同)进行交易的改造工程项目,在改造工程项目完成后一年内予以资助。标准如下:
(1)原建筑装修改造资助:属原建筑物装修改造,且改造后为生产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800元/㎡;改造后为宿舍、饭堂等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900元/㎡;改造后为办公、研发等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按实际改造的建筑面积计算资助总额;同一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加建扩建等载体建设资助:属加建扩建等载体建设,且改造后为生产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改造后为宿舍、饭堂等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改造后为办公、研发等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500元/㎡;按实际改造的建筑面积计算资助总额;同一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3)绿化改造资助:属周边绿化改造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元/㎡,按实际改造的占地面积计算资助总额;项目实际投资额在资助标准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确定资助标准;项目实际投资额在资助标准以上的,按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二十八)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类—租金资助专项资助
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和区属国企主动配合坪山区委、区政府及区产业主管部门开展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积极推动落后产能淘汰,利用社区集体物业新引进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允许类的,给予产能淘汰搬迁以及空置、免租期间租金损失最高100%的资助(均按原租赁合同计算)。
资助时限为:对空置资助时间累计最高为12个月,对免租资助时间累计最高不超过3个月。
对符合要求的租赁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租金资助:
(1)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或区属国企主动淘汰租赁合同未到期的低端经营主体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100%给予最高3个月租金金额的搬迁资助;
(2)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原租赁合同到期三个月前于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租赁申报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3)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原租赁合同到期三个月内(含三个月)于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租赁申报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70%给予资助;
(4)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于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租赁申报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50%给予资助。
(5)对区属国企对外转租社区集体物业的,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租赁规定执行,并按上述资助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所指租赁合同及有关信息均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备案合同信息为准,区属国企对外转租社区集体物业的除外。
(二十九)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类—引进奖励专项资助
(1)鼓励行业: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每引进一家主营业务属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的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该社区股份合作公司30万元的奖励。
(2)高新技术: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且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允许类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a.每引进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30万元的奖励;
b.每引进一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20万元的奖励;
c.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已引入,且企业自引入之日起近3年内其中一年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标准同本款第1、2项。
(3)优质产能: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引进优质产能企业,且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允许类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a.每引进一家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10万元的奖励;
b.每引进一家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20万元的奖励;
c.每引进一家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50万元的奖励;
d.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已引入企业,且企业自引入之日起近3年内其中一年达到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奖励标准同本款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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